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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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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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