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修改期限与“15日”规定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财库(2007)1号文规定,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限定修改期限时,是否要考虑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供应商可以提起投诉的“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之间的关系?

  业内专家认为,这两者之间没有联系,财政部门在限定投诉书的修改期限时,不需要考虑是否会超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这一因素。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可以说,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是否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是认定其是否为无效投诉的情形之一,即是否为“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此时,财政部门所要做的决定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

  而限定“修改期限”则是投诉行为本身是有效投诉,只是投诉书出现财库(2007)1号文列举的情形,需要修改,才出现的时间限定。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直接关系。

  例如,一个质疑供应商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若需要修改投诉书,修改期限并不是像有些同志所认为的,只能限定为5个工作日,怕修改回来后就超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了。事实上,建议各地在根据财库(2007)1号文出台具体的操作规定时,将投诉书的修改期限设定为一个固定的天数,这样比较好操作,也让各方当事人比较容易了解情况。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软件项目管理工具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