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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专业实务》: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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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的重要凭证,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直接体现,地位十分重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的签订主体是采购人与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供需双方的原因,合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有许多程序亟需规范。如合同签订不准时、一定范围内存在拒签现象、合同与采购材料的一致性、履行合同质量折扣严重、合同备案形同虚设,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合同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重视,并且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无人过问合同签订事务。

  采购法对合同的签订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超出时间不签订合同的行为如何管理、采购机构在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方面时有何作为、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何做出等方面问题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理应对供需双方的合同签订有一个总体规划,至少要清楚哪个项目是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合同,哪些项目中标以后迟迟未进行合同方面的草拟工作,对采购中心工作不力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督促其对采购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而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似乎已把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督分隔开来了,缺乏外围采购事务的实质性沟通,政府采购采管快速反应机制疲软,甚至是瘫痪状态,政府采购项目什么时候开标,谁中标了,中标金额是多少,中标通知书何时发出,采购人与中标人应该最迟在什么时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的具体情况,采购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不知晓内情的。

  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管已与政府采购丰富多彩的实践相脱节了,如采购管理部门仅是象征性地出席开标现场,在有关表格上签签字而已,没有机制保证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时必然会涉及到一些采购信息与数据,假如对此闭塞不通,被动的管理是不会起到任何作用的。针对此现状,我们建议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网络公开发布的优势,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的监管工作,通过现场监标过程,记录政府采购的关键数据,然后进行归类数据处理与分析,存入专用网络程序中,再结合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招标公告,以及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方面的具体要求,计算出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后期限,预先设立一道红线,从而进行有效监管。采购中心要积极做好信息传递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可能要推迟,此刻要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告知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采管双方工作上的积极配合,对合同把关工作十分重要。

  采购中心的职能是执行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招标文件的具体项目要求,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委评标,由评委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项目验收由采购人做出,采购中心原则上不参与合同制作与验收工作,对此两方面的事务管理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在放任自流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及时签订合同的很少,而双方总有形式多样的理由,当然客观上说主要责任应该在具有合同主体地位的采购人方面。其实合同迟迟不签订,采购中心也深受其害,因为采购档案不能及时收集,提高了收集成本,采购中心在供应商的要求下也进行过合同签订催促工作,然而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采购中心对采购人的不良行为没有强制措施,采购人的权力远远大于采购中心的呼吁。这就又要上溯到政府采购体制源头方面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正常运转,涉及到合同管理等具体的问题上,缺乏动态的强制管理机制是很大的问题。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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