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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法律法规》: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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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熟悉)

  (1)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合同标的的行为,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当事人实施给付义务的过程。

  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

  2)合同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部分转让的,受让的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原合同之债因此变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中应当注意,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程序完成之后方为生效。合同权利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的义务转让。是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

  债务转让的构成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后方为生效。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化,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转让的前提是:

  ①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

  ②必须经对方同意。

  ③包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主权利和从权利,主义务和从义务的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义务除外。

  ④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⑤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中标后的承包单位不能将自己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责任编辑:玛门
发布:2007-08-07 11:3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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