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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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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已接受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有权进入修复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3、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造成的责任办理。

  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使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查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6、任何一项缺陷和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其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7、按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包括延长期期满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8、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责任编辑:无为
发布:2007-08-07 11: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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