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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备考:联合体投标评审如何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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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积极而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不但可以分散市场压力,而且能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鼓励联合体投标,可以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可以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是,相对供应商单个个体投标而言,联合体投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关键的评标工作往往令专家们无所适从。

  评审中的难题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需要通过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取舍、如何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某大型计算机系统集成招标项目,该项目既有工程安装,也有硬件设备的采购,系统集成商或硬件销售商单独投标都会觉得很有压力,于是集成商与销售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成了较好的选择,在12个投标供应商中共有4个联合体投标人,进入评审阶段后,专家们发现联合体投标文件在制作上呈现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资质、历史案例等评标要素提供自己全套的评标依据;另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在提供评标依据时有选择性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中投标文件中。

  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最短的木块,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遇到由任意多个个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而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

  评审要科学合理

  法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意即只要联合体各方均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即可,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审查应获通过。因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并非都具备特定条件,因此在资格性条件尤其是特定条件的评审上应取各方的“强项”,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投标,这与法律规定相悖。

  联合体的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应就低不就高确定,取各方的“弱项”,不可“取长补短”,目的是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再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

  为确保对联合体投标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应对联合体投标作出如下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所有成员供应商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要素提供各自的评标依据,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如未按此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应做好资格审查

  对于联合体投标,不要急于评审,首先要做好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有:联合体各方是否具备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否至少有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是否有书面联合投标协议,各方代表是否签字,是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内成员供应商有无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与联合体外的其它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资格性审查上未能通过,包括投标资格缺失、没有协议或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等,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在计算投标供应商数量必须注意一个联合体只能算作一个投标供应商,不能将联合体内的供应商单独计数,投标文件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达不到三家以上应予废标。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积极而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通常为批量性项目,规模较大。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不但可以分散市场压力,而且能让更多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鼓励联合体投标,可以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可以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竞争,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是,相对供应商单个个体投标而言,联合体投标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关键的评标工作往往令专家们无所适从。

  评审中的难题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是需要通过评审确认中标供应商的,在评审过程中,专家们发现对联合体投标很难评审,面对多项评标要素,联合体各方尽量规避自己的“弱项”,将各自的“强项”展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这样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取舍、如何客观公正地做好评审工作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某大型计算机系统集成招标项目,该项目既有工程安装,也有硬件设备的采购,系统集成商或硬件销售商单独投标都会觉得很有压力,于是集成商与销售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成了较好的选择,在12个投标供应商中共有4个联合体投标人,进入评审阶段后,专家们发现联合体投标文件在制作上呈现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资质、历史案例等评标要素提供自己全套的评标依据;另一种类型是联合体各方在提供评标依据时有选择性地将各自的“强项”展示中投标文件中。

  针对联合体投标文件的实际状况,专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坚持取“强项”,他们认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本身就存在一个优势互补的问题,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事;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他们认为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储水量的并非最长的木块,而是最短的木块,因而能够真正衡量联合体履约能力的当然是资质较弱的一方,如在评审时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资质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遇到由任意多个个体组成的联合体,进而可能在每一项评标要素都能做到“最强”,势必会产生不平等竞争,所以取“弱项”较合理。

  评审要科学合理

  法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意即只要联合体各方均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的基本条件,且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即可,符合上述条件的联合体投标在资格性审查应获通过。因联合体内所有成员并非都具备特定条件,因此在资格性条件尤其是特定条件的评审上应取各方的“强项”,否则就可能成为无效投标,这与法律规定相悖。

  联合体的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应就低不就高确定,取各方的“弱项”,不可“取长补短”,目的是防止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得采购项目,再由低级资质的参与方履行合同,以保证采购质量。

  为确保对联合体投标评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招标文件应对联合体投标作出如下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内所有成员供应商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要素提供各自的评标依据,一起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如未按此规定提供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评审应做好资格审查

  对于联合体投标,不要急于评审,首先要做好资格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有:联合体各方是否具备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否至少有一方符合招标项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是否有书面联合投标协议,各方代表是否签字,是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内成员供应商有无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与联合体外的其它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投标资格性审查上未能通过,包括投标资格缺失、没有协议或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等,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在计算投标供应商数量必须注意一个联合体只能算作一个投标供应商,不能将联合体内的供应商单独计数,投标文件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达不到三家以上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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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7 11: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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