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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的澄清以及与买方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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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评标期间,买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二.除了须知第23.1条的规定而外,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买方进行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买方以引起起买方的注意,则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三.投标人对买方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发布:2007-08-08 16: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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