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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评标价法≠最低报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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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时有了明确的依据。但4年多过去了,随着形势的变化,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不少从业人员会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和应用充满困惑。评审环节也是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遭遇质疑和投诉最多的环节,而评标方法又是评审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如何用好三种评标方法便成了业界人士每天都在思考和谈论的话题。为了方便业界同仁更好地选择和应用这三种评标方法,本报记者通过广泛调查和采访,对代理机构在操作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这一组报道能为您提供借鉴和参考。

  货比三家不吃亏,讨价还价能省钱。基于这样的习惯,一些从业人员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往往会进入这样的误区:最低评标价法就是最低报价中标法。如某学校在采购黑板时,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经常参与评标的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李文介绍,最低评标价法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操作者过于教条,甚至是惟低价是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琦认为,低价中标应以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招标采购单位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后,应量化相应的评审指标,确保产品的价格基于同一标准。

  量化评审指标是关键

  和业内许多权威人士的看法相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认为,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价格是关键因素。但价格的比较应该建立在同一标准的产品之上。因此,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量化采购标的的评审指标是关键。

  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量化评审指标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之具有可比性。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不同技术参数的产品在质量方面是有差异的,价格自然也会不同。如空调设备,技术参数不一样,价格就不同,质量上也有差距,耗电量和噪音差别也很大。家具采购也很典型,只要稍微有些规模的家具厂都能做,都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价格相差是很大的,产品质量也相差很大。

  业界专家提醒,在医疗器械、打印机等一些需要辅助性材料才能运转的货物采购中,还应当注意,有些产品虽然价格低廉,但其辅助性耗材的价格却很高,能够提供的厂家很少。因此,招标采购单位不能片面追求初次购买成本,而忽略后续使用成本。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统一的价格要素、确立统一的评审标准。“统一的价格要素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和合同条件两大部分。合同条件应当包括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伴随服务等费用。”一名业内专家介绍。

  优于招标文件是否优惠存争议

  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讨好采购人,会通过招标文件的一些特殊规定,鼓励投标人提供更高标准的产品。如在电脑采购中,采购人对显示器的要求是19英寸。有代理机构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时将给予1%~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开标时,有供应商提供的是21英寸的显示器,得到2%的价格扣除。最终,因为这2%的价格扣除而如愿中标了。

  个别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否应给予优惠呢?部分专家认为,是否优惠应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确定。如果采购人的需求是越优越好,那么,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可以予以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规定具体的优惠条件和优惠范围。

  “盲目地给予优惠,可能会出现两个弊端,一方面是加大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采购结果与实际需求不符。”一位业内专家举了一个例子:某代理机构在一次电梯采购中规定,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给予1%~3%的价格扣除。最终,一投标人因提供了更大型号的电梯得到优惠而中标了。但在安装时终因型号过大而无法“入笼”。

  也有业界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惯例,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宜给予评标优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门槛,也不宜列为加分因素。因此,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时,最好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为依据。

  低价不一定中标须事先明确

  为避免供应商质疑,很多代理机构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中标人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二,经评审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中标人为了能继续盈利,可能会在履约质量上动脑筋。此时,采购质量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黑龙江省一名评标专家表示,尽管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操作简易等优点,但由于满足基本要求后价格因素占绝对优势,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采购人的需求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全面地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力也很难通过投标文件充分体现。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缺乏普遍适用性。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在许多从业人员看来,汽车、电脑、办公用品物业管理等的招标,就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发布:2007-08-08 16:2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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