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时间与数字
政府采购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方式和程序的法定性,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其中,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时间和数字,这些时间和数字是法定的,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守的,也是不可突破的。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首要的是明确这些时间和数字的基本规定,并严格按照本法所规定的这些时间和数字去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二十八次、六十八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于同日签署第六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发布。
2、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三年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对供应商及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条件作了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一个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5、唯一、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三家以上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7、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8、不足三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9、三人以上、三分之二、单数、总数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0、不少于三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11、一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12、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3、三十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七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5、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十五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7、三十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8、三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9、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一至三年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1、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22、之一
《政府采购法》中有多处“之一”的规定,如“情形之一”、“行为之一”等,指的是凡所列情形或行为中,只要有一项符合,就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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