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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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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辽宁省沈阳市法制办在近期公布了《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内容中提到:在房屋质量缺陷最迟3个月完成保修在保修期内,用户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须在15日内予以保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在3个月内完成保修工作。

 

  辽宁省沈阳市法制办在近期公布了《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及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内容中提到:在房屋质量缺陷最迟3个月完成保修在保修期内,用户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须在15日内予以保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在3个月内完成保修工作。

  《细则》中明确规定,房屋建筑的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及其它建筑使用功能工程保修期为2年。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对用户的质量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按照《细则》的规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应要立即到达现场查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安全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理方案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审定签认,并经原监理单位监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应该要在3个月内完成保修工作。

  对于3个月内不能完成保修或同一质量缺陷问题经保修3次后仍未解决的,用户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由用户自己安排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细则》中还规定了,有9种情况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超出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涉及经济赔偿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质量缺陷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另外,在《细则》内容中还规定了住宅工程的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为按工程造价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据上述标准按12的比例承担保修抵押金。如果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保修且未改正的,使用保修抵押金予以保修。

据悉,该《细则》的有效2017930日。

 

 

 

发布:2007-11-06 15: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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