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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管理总索赔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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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索赔是指在工程竣工前后,将施工过程中已提出但未解决的索赔事件汇总,索赔方向被索赔方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或反索赔报告,对几项事件进行同时索赔或反索赔的活动。

2项目经理部应当尽一切可能进行单项索赔,尽量将索赔事件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办理完毕。

3总索赔事件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所有资料整理移送企业索赔主管部门。

4工程竣工后还有索赔事件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竣工后的次日内将索赔事件书面报告企业工程索赔主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汇报索赔事件已经进行的情况,任何项目经理部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漏报。

5企业索赔主管部门对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发现资料不全、缺乏主要证据的,通知项目经理部及时补齐。

6工程索赔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合同、商务、资金、技术等部门及原项目经理部认真研究审阅索赔事件相关资料,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专业分析报告,索赔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索赔报告。

7工程索赔方案应对索赔事件环境全面准确分析,方案确定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业主发出公函,合同没有约定时应在48小时内发出。

8重大、疑难索赔事件索赔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综合评估报告,提交主管领导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案索赔小组、外聘律师代表企业向被索赔方索赔。

9经友好协商、调解,工程索赔仍然不能成功,确实协商、调解无望的应及时依据合同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报企业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批准。

10为了保持与被索赔方,特别是业主的关系,企业在向对方进行索赔、反索赔时,发往对方的索赔文件名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适当名称,应尽量考虑到对方对所索赔文件名称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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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6 14: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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