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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商品)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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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规定留置试块外,(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9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BG/T50080―2002)规定在20min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2、一般在同一盘或同一车混凝土中的约1/4处、1/2处和3/4处之间分别取样,从第一次取样最后一次取样不宜超过15min。
3、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于少0.02M3
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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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6 14: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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