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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培训是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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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7年8月,泽林镇一名农民工被某加工企业录用,上班那天,企业人事主管说要进行为期15天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并要交200元培训费,可以从第一个月工资里扣除。结果厂方在发工资时真的扣除了200元。该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劳动监察支队勒令厂方全额退还给了职工。
    【分析】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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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5: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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