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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专业提升:劳动者可否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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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约定了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各种违法责任,但好像没有对“劳动者是否可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事明确说明”?那劳动者到底能不能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另外,如果劳动者与多家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社会保险这些又怎么处理呢?一直对这个问题很迷惑,至此,时代光华可以做出解析。

首先,在我国学术界,对劳动法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私法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第三法域一社会法范畴。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相信这可以解释你对劳动法对企业规定较多而对员工约束较少的疑问。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同时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事实上,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入;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

所以从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此外,由于社会保险只能由一个单位缴纳,则其他的用工单位应当和员工在合同中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企业同时应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对员工是否已经参保及缴纳险种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听信员工一面之词而漏缴;已经在其他企业参保的人员,用工单位为规避未交社会保险可能产生的工伤理赔风险,建议为该员工另行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规避风险;而对于企业而言,除了稀缺人才,不建议招录已经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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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7 11:0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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