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有技巧 想钻空子不划算
甚至有单位想以此钻法律的空子,少付或者不付加班费,每年因此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服装英才网特邀请北京联拓律师事务所强禺律师,主讲“热点劳动争议案例+精讲”主题沙龙,通过对鲜活真实案例的深度讲解与分析,总结归纳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些新趋势新特点,为广大人事软件提供宝贵的一线经验。
强律师表示,《支付规定》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加班费的基数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从法律层面保证了劳动者对自己加班费的发言权。
那么,到底该如何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呢?强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
一、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三、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五、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而对于很多企业想钻这个空子少付加班费,强律师表示并不划算,到最后可能还会惹上劳动官司,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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