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面对核心人才的流失(二)
3、利用劳动法规减少人才流失给企业造成的影响。许多企业经常参加杭州企业管理培训或开通了网上企业大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对企业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帮助。虽然我们说劳动的法律法规更多的保障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但也有相应的规定,避免劳动者的流动给企业造成损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经历了时代光华网络培训开通了网络商学院的学习后来理解本文上述案例,如果企业为培养这名技术人员投入了培训费用,签订了培训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限,那么这名员工就应该遵守协议,否则就面临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与该员工签订了有关禁业限制的条款,如果他哥哥的机械加工厂与企业有竞争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限制他到其哥哥的企业就业。
4、“好合好散”,让人才成为企业长久的支持。其实,现在企业的用人观已经有了很多的变化,对人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就是其中的一种。人才的流动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作为企业,完全没必要不是朋友就是敌人。例如本文案例中的员工,他不是不想留下来,但面对亲哥哥“不来帮忙,就断绝兄弟关系”的最后通牒,其实我们应该完全理解该员工的选择。但是他走了,就不能为企业服务了吗?其实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我们“好合好散”,我相信这个员工一定可以在企业需要他的时候为企业提供支持,来回报企业的理解和知遇之恩。这样的情况我在好多企业都遇到过,有的跳槽的员工,甚至成了企业后来非常好的合作伙伴。
5、持续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现有的人才会走,更多的人才就会来。记得还是《劳动合同法》刚出台的时候,一次我参加新劳动合同法的研讨会,我们在讨论到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家的争论我至今记忆犹新,当时很多的企业老总和HR人员都觉得不能接受,这几乎就等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对限制劳动者的流动没有多大的约束力,那我们今后还怎么留住人才啊?
怎么避免员工的随意跳槽啊?但我却不认同这样的观点,首先,我历来不主张人才是靠法律手段强制留用的,这样即使留住了人,也留不住他的心,毫无意义;其次,我们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游戏规则都是一样的,你的人才可以流出去,但别的企业的人才也可以流进来,其实,最终还是企业综合用人环境的比拼,和原来没有什么区别。对于本文案例中,虽然这个核心技术骨干的流失非常的可惜,但如果我们企业真正有良好的用人环境,有何愁找不到更好的技术人才呢?
点评:
企业核心人才的流失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的手段也很多,企业只有提前制定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避免核心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减少人才流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希望还没有制定应对措施的企业能够尽早补上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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