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转正后却无法胜任岗位,HR如何操作?
一家外贸公司销售部门经理最近非常苦恼,他要求HR开除他部门的一名采购。这名采购入职两个多月,刚刚转正不久,之前转正是因为她的态度好,做事认真,干劲足,但业务能力却并不满意,现在转正后,她开始接手正式的采购工作,但是交给她的任务总是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一些东西甚至要改上十多次,严重影响其它有工作关联的同事。
遇到这样的问题,HR该怎么做?首先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公司尽早在员工服务半年内与之以不胜任解除合同,最多补偿半个月到一个半月的补偿费。
其次,出台严厉的合法的合规的合理的采购岗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并有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的处理办法,且经其签名确认。做到从严入手,以数据为纲,以事实为鉴,并做好相关考核记录,定期公开公示,透明化。
第三,分析其不能胜任的原因,对于每一位员工,不能仅凭冷漠的数据将其一棍打死,还要参考部门和同事的意见,以及其他建议或发现,尽量做到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分析。确实不能胜任采购工作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对其进行采购业务的相关培训或者对其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四,如若经过培训和调岗后经绩效考核后,发现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提前30天通知他或支付代通知金后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员工的“她的态度好,做事认真,干劲足”,可以考虑让其转至采购的下游岗位比如仓库保管工作。
所以,对于业绩不好、经培训劝导仍没有改观或转岗后业绩仍不好的,应多与员工交流和协商,多站在他的角度来分析,引导他主动提出离职,换一个公司环境,说不定业绩就会好一些,这样,就少去了需要那么多事实和充分证据的麻烦,而且也不用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中,如果就发现不能胜任,处理和解决起来就相对容易些,公司付出的成本也会小一些,所以,员工入职后试用时,作为部门经理,要密切注意他的工作情况,包括态度、能力等,当然也要注意工作过程和结果,如果发现有不适合的情况,要及早介入劝离或者知会人事部门一起来处理,而不能看到其他次要方面似乎不错就勉强让其转正,殊不知,转正过后处理起来就要麻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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