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胜任”员工,完善制度是关键
2014年5月28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易瑞曼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深石律师事务所强禺律师,主讲“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与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主题沙龙。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为企业解析“不胜任工作”的理解和认定,帮助企业在规避控制风险的同时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那么在企业管理中如何判断和处理“不胜任工作”?
强律师举了一个案例:有一个员工工作期间浏览无关网页,外来客户发现并向其主管领导反映,主管领导认为员工工作期间不专注并影响公司形象,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强律师表示,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要取决于公司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对于此类行为的相关制度表述为:员工从事工作无关事宜时,公司可以选择予以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中“或”的这一模糊表述,直接导致了公司如果想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还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是,该客户看到员工从事无关工作并向其主管领导反映这一情况,公司方如何确认这种事实的存在。当需要呈现第三方认定时,一面之词并不能作为判断依据。尤其是该员工处于哺乳期,属于两类“不胜任‘免疫’”人群(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之一。综合以上几方面,该公司不能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想要更好地判断和处理‘不胜任’”,完善企业制度是关键。”强律师指出,业绩类的岗位需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业绩进行考核;其他岗位则需依据企业对于行为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审核,并且做到制度对应,不断完善跟进考核制度,将常见的有悖于基本原则诚实信用,有损于企业利益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补充进制度中,为可能出现的“不胜任工作”认定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对于“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流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地看到,企业要用“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
相关内训课程推荐: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讲师:钟永棣
《核心员工与问题员工的管理艺术》培训讲师:闫伟
小编推荐:
自谦能否作为“不胜任”证据
员工管理,怎样才能恰到好处
- 1新人HR缺乏指导,该如何入手人力资源工作?
- 2HR经理如何做好离职员工的面谈工作?
- 3企业进行入职前培训有哪些作用?
- 4企业招聘人才的模式有法可循的要素
- 52015年元旦小长假,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 6公司人力资源规划的7个步骤
- 7停薪留职申请书范文
- 8中国企业家需要“匠人精神”
- 9企业招聘之AIDA原则
- 10建立绩效管理体系之前要商讨哪两件事?
- 11HR专业提升案例之辞职交接期间的问题
- 12卓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具备6种素质
- 13新老员工留人功夫大不同
- 14《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2014)》 出炉,完善社保体系对策建议
- 15职位形同虚设,HR应该怎么办?
- 16作为HR应该知道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
- 17中小企业人员招聘面试流程
- 185个问题教你把面试变成聊天
- 19数据化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呈现什么面貌
- 20人力资源信息化:节约培训成本 改善培训效果
- 21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分解过程中的关键点
- 22企业文化建设方案要点
- 23快递员到底挣多少钱?“双11”喊价上万月薪!
- 24qbq问题背后的问题怎么看
- 25hr软件实施注意事项
- 26企业招聘是否能够在数字时代如鱼得水
- 27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制定目标是什么
- 28绩效沟通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 29EPR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 30人社部追讨欠薪老板出“新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