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普OA办公系统重 点 代 理 商 续 签 协 议 书
泛普OA办公系统重 点 代 理 商 续 签 协 议 书
甲方: 泛普软件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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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协同办公系统产品重点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名词定义
本合同有关术语,特定义如下:
1. “小版本的升级”是指版本号为在n.x.x范围内的n.x.x产品升级(n为大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x为一级和二级小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 。
2. “大版本的升级”是指由n. X升级到(n+1).X的产品升级(n为大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x为一级和二级小版本序号:如1、2、3等数字)。
3. 资格保证金:是指乙方根据《代理商协议书》向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乙方以交纳资格保证金的方式,保证乙方获得《代理商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同时,乙方应保证履行《代理商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此资格保证金在协议期内,可用于抵扣所代理产品的订单款;如乙方在协议期内未能完成在《代理商协议书》中约定的指标任务,乙方剩余的未抵扣订单的资格保证金的处理方法详见8.资格保证金之描述。
第二条、总则
1.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产品为: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系列产品,并且在协议期内的版本升级中所有属于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产品系列的产品,都将属于乙方的销售范畴。
1.1 本协议的所有条款适用且只适用于上述指定授权经销产品。
2. 重点代理授权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区域为______。
3. 区域客户保护
在授权区域内,对于乙方首先报备的客户,甲方认可乙方对该客户销售权利的唯一性。
4. 授权级别及约束条款
4.1 甲方授权乙方为授权区域内的重点代理商;
4.2甲方保留继续在中国大陆直辖市地区内发展其他代理商的权力,乙方授权区域在中国大陆直辖市地区内不享有授权区域的销售排他性。
5. 合作授权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重点代理的授权期为2014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6. 经营
6.1 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乙方只能面向授权区域内的用户销售经销产品;
6.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越区销售,必须经由甲方许可,必要时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6.3 根据经营情况,乙方可优先申请更高级别的区域代理。
7. 注册及变更
7.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本年度经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法人代表、总经理身份证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提交书面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相关文件;
7.2 未获得甲方重点代理证书的,甲方将不承认其重点代理的资格,并对其一切行为不负有任何义务及责任;
7.3 因乙方注册信息失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8. 资格保证金
20xx年x月x日首次签署代理级别是xxxx的代理协议,代理产品:xxxx,代理区域:xxxx,代理期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协议签约金额:xxxx万元,打款:xxxx万元,余款:xxxx万元。(如果多次续签,请一一按此格式说明)
之前余款共xxxx万元,可参与此协议规定产品的抵扣,享受五折结算折扣,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逾期如还有剩余资格保证金则不可退不可续且不可做任何使用。
第三条、甲方基本义务和权利
1. 甲方的基本义务
1.1 按照本协议结算价向乙方提供泛普软件软件产品;
1.2 积极配合乙方发展客户;
1.3 积极协助乙方共同开展所在区域的市场活动(讲师,物料成本由甲方承担,其余会务成本由乙方承担);
1.4 经常性地同乙方交流甲方政策和市场信息,以利乙方经营。
2. 甲方的基本权利
2.1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代理政策及产品价格;
2.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乙方的执行情况;
2.3 当乙方的销售及市场行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时,有权对乙方实施劝告、警告、停止供
货以至取消重点代理资格等处罚措施;
2.4 当乙方人员无法胜任产品的销售及服务工作时,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
2.5 在渠道建设和市场推广时获得乙方的支持与配合;
2.6 当发生代理商冲突时,协调各代理商的关系。
第四条、乙方基本义务和权利
1. 乙方的基本义务
1.1 销售所经销的甲方软件产品;
1.2 乙方成为甲方的重点代理,必须尽快熟悉甲方的软件后向用户推介;
1.3 及时缴纳应付款项;
1.4 积极开展当地的泛普软件软件产品宣传活动,配合甲方的区域市场活动;
1.5 设立专人从事泛普软件软件产品的销售、市场推广、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专职人员必须参加甲方举办的相关培训;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除2次以外现场售前支持则按照2000元/人天与甲方结算;
1.6 通过在8012代理平台上的客户报备系统及时上报客户信息以及销售动态;
1.7 积极主动收集市场信息或竞争对手信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1.8 不得从事其它任何有损甲方品牌形象或公司利益的活动;
1.9 乙方不得以“泛普软件全国总经销或者总代理(独家)”等具有排他性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及其它商业活动。
2. 乙方的基本权利
2.1 以甲方重点代理名义销售软件;
2.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甲方的执行情况;
2.3 享受本协议结算价格;
2.4 获得甲方提供的渠道开拓和市场推广支持;
2.5 获得甲方提供的技术支持与人员培训,组建销售服务团队;
2.6 有权及时了解甲方新产品信息和市场政策;
第五条、发货与结算
1. 发货及结算
1.1 乙方向甲方订购时按照结算价格支付所有费用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
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产品系列结算
结算产品 经销级别 结算折扣 特价机会 打单支持(费用由伙伴承担) 备注
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系列产品 重点代理 5折 结算折扣是以附件一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产品系列渠道基准价格表的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备注:以上涉及的订单软件费用及乙方与客户签署的升级及维护服务合同费用不含任何的第三方软、硬件及二次开发费用。
1.2 乙方应如实填写订购单,签字盖章后将原件寄送至甲方;并需将乙方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需加盖骑缝盖)传真或扫描发送至甲方;因订购单信息不实或虚假合同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乙方支付的资格保证金。
1.3 甲方的发货形式为授权相应软件的使用;
第六条、价格政策
1. 乙方在向客户报价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取灵活的报价方案,但必须遵守最低销售金额不能低于渠道基准价格的五折,否则需要申请特价,特价机会参考上述文件,特价项目需现金结算,利益均摊(指按照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五五分成),且不抵扣。
2. 如甲方产品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届时乙方的销售活动应参考产品的新价格进行。
第七条、结算体系
1. 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售后实施培训支持的,双方按照内部实施结算价格(人民币2000元/人天)结算;
2. 当乙方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中含有定制开发的需求项时,牵涉到的资源配置、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利益分配原则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基本的指导原则是按照内部开发成本价格2000元/人天结算。
第八条、产品升级
1.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提供的产品即将升级,甲方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 由乙方负责向乙方的最终用户提供产品升级服务;甲方按照相关的升级办法收取升级费用。在协议期内,小版本的升级不收取产品升级费用。
第九条、支持政策
1. 市场推广支持
1.1 甲方根据乙方所在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市场策划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配合适当的投入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1.2 在甲方统一策划和组织的区域推广活动中,甲方将邀请当地的重点代理共同参与,以加大对重点代理的宣传;
1.3 在代理商组织开展的甲方产品推广活动中,甲方将在产品、人员、技术、宣传资料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 销售支持
2.1 甲方可以将所获的乙方授权区域内的部分用户信息有选择的转交给乙方。
2.2 甲方在协议期间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支持与指导(包括方案、工具、报价等)。
2.3 对于产品资料、演示光盘等营销工具,甲方会根据签约级别,在签约2周内由乙方或者渠道经理申请一次发放,对超出规定数量的将收取成本费用。
3. 培训支持
3.1 甲方每月会不定期举行相关的培训,并会通知乙方远程参加。乙方如需参加在甲方现场的培训只需提前申请即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3.2 甲方每月提供给乙方远程视频培训,并在8012平台上提供相应的培训视频文件供乙方下载学习。
4. 重点代理投诉支持
甲方欢迎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重点代理对甲方的各项工作做出评价,包括:人员、态度、销售政策、产品质量、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服务等。泛普软件泛普OA系统重点代理对公司的任何工作感到不满意时,有权通过”投诉书”向甲方投诉,甲方将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条、知识产权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该软件是甲方自主研发的产品,甲方对此产品拥有软件著作权,它包含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没有得到甲方书面准许,乙方将不实施以下行为:
1.1 除被授权人员外,将许可软件全部或部分地向他人提供或以其他形式供他人利用;
1.2除一份备用许可程序和若干份供乙方人员获准接受培训及获准使用许可软件所必需的许可资料外,未经甲方同意制作、指使制作或许可制作该许可软件的拷贝;
1.3除向准许使用该软件的被授权人员揭示外,向其他人泄漏或允许这种泄漏。
上述这些限制将适用于包含有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软件的任何软件系统,尽管这样的系统可能包含有属于乙方产权的软件。
2、如果乙方决定终止本合同及其许可软件的使用权,则乙方应将该许可程序从指定硬件服务器中卸出,并将随同提供给乙方的或由乙方自己复制的所有拷贝全部原本返还甲方。
3、由乙方复制的所有许可软件的所有拷贝和其介质包含有许可软件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拷贝,都应该照甲方提供的说明附上如下提示,在无法登载这种提示的场合,也应在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形式注明其内容:
“泛普软件版权所有,泛普软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本资料为未出版的作品,在本资料中还包含有属于上海泛普软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对本资料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加以揭示均构成侵权。”
4、第十条的各项规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当向乙方发放的使用许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并依第十条第2款规定返还所有资料后3年内,该条的各项规定将继续有效。
5、软件相关的任何文档资料版权归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任何甲方的文档资料来获取商业利益,如需在其它方面应用该些软件,必须获得甲方书面许可。
6、甲方对产品及其机密信息拥有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商品名称,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乙方任何时候都有义务协助甲方开展维权工作。如乙方直接或通过任何个人拷贝、复制产品或修改、制作派生作品,解码,逆向工程,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从甲方产品中导出源代码或目标代码,都将被视为严重侵权行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除非由透露方特别授权,获取方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并且不得将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实施软件之外的任何目的。“保密期限”指获得保密信息之日起满五年,或者至按照第3段所述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质为止。
2、获取方应尽最大努力将保密信息的传递限制在为了上述目的而必须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雇员之内。
3、不论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何规定,双方承认保密信息不应包括以下信息:
1.1是为公众熟知的或非因获取方不正当行为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1.2被合理地令人满意地向透露方证明,已由获取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1.3经透露方书面授权发布的信息;
1.4被规定由获取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恰当授权的政府部门透露的信息。
就1.4项而言,如果获取方被要求或被规定透露任何保密信息,获取方将迅速向原始透露方发出有关的书面通知,以便原始透露方可寻求保护令,或其它适当的补救方法。获取方同意尽其最大努力协助透露方取得保护令或其它适当的补救方法。如果没有获得上述保护令或其它补救方法,获取方将仅提供被命令透露的该部分保密信息,并将尽其它合理的努力取得其它保证,保证所透露的保密信息将获得保密对待。
4、获取方同意应原始透露方要求向原始透露方归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
5、除非按本协议授权的方式或许可范围使用保密信息,合同任何一方对保密信息无权取得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使用或占有的许可。
6、获取方同意,获取方或其任何雇员、代理或代表违反本协议对透露方造成的损害,将赔偿因此对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但有关保密条款内容继续生效。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
1. 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如双方同意续约,则另行商量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2. 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且严重损害己方的利益,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 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书,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终止理由,由双方代表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书;
4. 于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书变更内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1. 出现问题,双方应本着积极态度,在本协议书的原则基础上进行修改、填补。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甲乙双方因协议书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相关仲裁委员会来裁决。
第十四条、反商业贿赂
请与甲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应当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被视为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
1、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第二年双方继续合作,需要另签定协议及另付款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制定,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产生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确定,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附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本协议为准;
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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