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中小企业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风险
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是从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管理的角度出发,围绕核心企业,将供应链管理系统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为供应链管理系统上的节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开展供应链管理系统中的中小企业批发性贷款融资。由于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参与者众多、过程复杂,而且各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彼此依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涉及其他环节,影响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这些特征决定了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业务的风险形态和风险管理方式有别于传统的信贷模式,因此如何有效识别和规避供应链管理系统金融风险已成为各商业银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面临的风险
(一)来自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在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中,核心企业掌握了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核心价值,担当了整合供应链管理系统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关键角色,商业银行正是基于核心企业的综合实力、信用增级及其对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整体管理程度,而对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因此核心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决定了上下游企业的生存状况和交易质量。一旦核心企业信用出现问题,必然会随着供应链管理系统条扩散到上下游企业,影响到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的整体安全。
(二)来自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仓单甚至物流过程纳入质押对象,这势必牵涉到对仓单和物流过程的定价评估问题。一方面,由于价格的变动,会导致质押对象的价值发生贬值,从而引起质押担保不足;另一方面,对银行内部来说,要严防内部人员作弊、欺诈以及操作失误。在对抵押品的估值和评价中,要客观公正,以科学的方法来保证估值和评价的准确性,确保银行利益不受损失。
(三)来自于物流企业的仓单质押风险。对物流企业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资信、质押货物的选择和保管以及内部操作运营。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客户资信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在滚动提货时提好补坏,还有以次充好的质量风险。二是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譬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三是质押商品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有些商品价格季节性波动较大,有些商品保质期短而极易变质。若以此类商品作质押,风险则难以管控。四是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
(四)来自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风险。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供应链管理系统实质上是一种未签订协议的、松散的企业联盟,当供应链管理系统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复杂时,供应链管理系统上发生错误信息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信息传递延迟将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不充分,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客户的需求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求。这种情况将可能给商业银行传递一种不准确的信息,影响商业银行的评估和判断,从而带来风险。
审慎把握融资风险防控要点
(一)强化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相关授信主体的综合准入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是从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角度出发对链上各个交易方开展的综合授信业务,因此需要结合供应链管理系统总体运营状况对授信企业的主体准入和交易质量进行整体性的评审,需要从供应链管理系统关联的角度对链上各主体业务能力、履约情况以及与对手的合作情况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要注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授信准入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着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管理系统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管理系统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
要真实反映供应链管理系统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在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业务中,银行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一定程度上将企业的授信风险与主体信用分隔开了,但债项授信与主体授信的分割并不意味着银行就能忽视授信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银行也不能单纯凭借债项自偿性和核心企业的信用增级,而盲目地降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准入要求,而应该将主体信用与债项评级相结合,通过综合考察授信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财务报表、经营效益、交易活动、自偿程度,全面客观地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重点选择与核心企业合作紧密度高,已建立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生产经营正常,主业突出,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以及销售额和现金流量稳定,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良好的合作主体。
(二)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不论是银行还是物流企业,都要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如物流企业要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和仓管信息化水平,制定完善的入库、发货的风险控制方案。银行要加强对客户的资料收集制度、资信调查核实制度、信用动态分级制度等,从根本上杜绝因内部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
(三)慎重选择抵质押资产并加强动态追踪管理。抵质押资产作为银行授信的物质保证,其变现能力是授信安全的重要指标。为确保抵质押资产的足值性和有效性,银行要落实好两方面管理要求:一是要注重对抵质押资产的选择。在选择抵质押物时,应选择市场需求广阔、价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易处置变现、易保存的产品。为明确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要让质权人提供相关的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权属证书以及运输单据等凭证,通过严格审查相关凭证,有效核实质物权属,避免质押物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流动引发权属纠纷。二是要加强对抵质押资产的价值管理。要建立质物价格实时追踪制度,完善逐日盯市操作和跌价补偿操作要求,依据各商品的信贷条件设置价格波动警戒线,一旦价格跌至警戒线以下,及时通知经销商存入保证金或补货。
(四)完善针对物流监管方的监督检查机制。在供应链管理系统融资业务中,物流监管方起到“监管者”、“中间者”和“信息中枢”的作用。物流监管方不仅受银行委托对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实行专业化的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有效,而且掌握了整个供应链管理系统上下游企业货物出库、运输和入库等信息的动态变化。银行正是通过物流监管方对质押物的监管来实现物流和资金流的无缝对接。但当前物流监管方中存在的缺乏专业技能、诚信度不高,甚至与贷款企业合谋欺诈银行等现象,使得对物流监管方的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为防止物流监管方操作不规范、管理制度缺陷给银行带来损失,应重点选择经营规模大、知名度高、资信情况好、仓储设备专业、管理技术先进、操作规范完善、监管程序严谨以及员工素质高的监管方开展合作。要建立起对物流监管方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加大巡查频度,重点检查监管方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质物保管及出入库操作,出入库台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质押货物是否足值、货物储存方式和库容库貌是否符合要求、日常管理是否到位等,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监管方,要及时督促改进,整改不力的要坚决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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