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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OA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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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OA信息化软件系统管理办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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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电子政务发展,加强对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确保全区电子知识运行工作规范化,以及电子知识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行政机关知识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知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KM系统)是我区电子政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实现知识交换、知识处理、个人事务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使用我区知识管理系统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及其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二章 电子知识传送内容
第四条 KM系统传输的内容为我区各相关单位的知识、函件及通知。
第五条 涉密文件(含资料)不得在系统中进行交换和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KM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实施工作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第七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KM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使用单位的注册、名称变更、撤销;
(二)制定电子知识与信息流转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
(三)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使用KM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KM系统的技术预审和日常维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各使用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用户进行KM系统使用知识的培训等工作;
(二)提供KM系统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负责KM系统服务器及软件、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分管电子政务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KM系统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KM系统使用;
(三)负责就本单位KM系统运行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
第四章 使用单位管理
第十条 凡需要使用KM系统的单位,应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系统使用帐号和密码。
第十一条 因使用单位名称、公章、用户出现变更、撤销、合并等情况而需要在KM系统中做相应处理的,应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KM系统的配置要求,提供一台经区信息中心检查认可的电脑,并由区信息中心接入政务网。具体要求是:
(一)使用KM系统的电脑须设置开机密码,并且密码由六位以上复杂字符(字母+数字)组成;
(二)使用KM系统的电脑严禁接入互联网和单位内部局域网或与其他电脑连接,待将来技术条件允许,再另行作相应规定;
(三)使用KM系统的电脑原则上专机专用,如有需要,也可使用或接入经区信息中心认可的其他系统或业务网络。如:区国库支付系统、区计划生育系统等。
第五章 使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KM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KM系统的操作及相关管理规定,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尽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KM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区信息中心申请开设、注销用户帐号、初始化密码,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KM系统中的所有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KM系统中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帐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用户取得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报区信息中心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使用系统用户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六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是在电子知识上盖章用的签名印章。对电子知识进行电子签名,在打印知识前,需要通过系统功能验证电子印章的合法性,通过验证并按规定方式打印而成的知识与传统纸质知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制作、补发、变更或销毁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经同意后,由区信息中心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参照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单位名称变更、撤销、合并等原因而需要在系统中变更资料的,必须将旧电子印章交回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电子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区信息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发。如因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电子印章补发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5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章 电子知识的发送
第二十四条 在KM系统中流转的电子知识,其文种、格式、内容等由发文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知识若带有不方便进行电子化处理的附件(如:书籍、图纸等),暂按原来纸质知识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换。
第二十六条 电子知识的发送由电子知识制作、电子知识盖章、电子知识发送三个必要环节组成,须指定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发送电子知识时,必须选择知识的主送、抄送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KM系统中知识的发送时间以完成发送电子知识操作的时间为准。
第八章 电子知识的接收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电子知识,建议每天至少四个时间段(9:00、11:30、15:00和17:00)登录系统接收电子知识。
第三十条 接收电子知识后,可进行打印或进入本单位内部系统知识流转,按常规收文进行登记办理。
第三十一条 打印后的电子知识与纸质知识有同等效力,可参照纸质知识的管理办法传阅、归档等。
第三十二条 电子知识接收失败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请求重发;如果是因KM系统故障造成的,应及时向区信息中心反馈。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接入KM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要立即与区信息中心联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使用人员必须对文件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不得将涉密信息、带毒文档录入该系统。
第三十四条 使用KM系统时,所有涉密信息不得在该系统内发布。 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用户不得擅自将系统中的数据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他用途,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与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该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三十六条 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无关设备或网络接入政务网。如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知识与信息无法在系统进行正常交换时,应及时通知区信息中心,由区信息中心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及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八条 KM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排除时,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各使用单位,暂时按照纸质文件进行操作,保障各单位正常办公。
第十一章 KM设备管理
第三十九条 KM系统配套的光纤网络使用权、交换机产权归区信息中心所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KM系统运行所需打印耗材由使用单位提供,打印设备及电脑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2007-03-25 11: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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