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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出口慎用“中国制造”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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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税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出口商品的产地证标记进行检查时发现,不少企业对原产地标记没有明确概念,对于出口的产品普遍标识为“中国制造”,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第六条规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根据这些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该规定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础,并附加其他的加工工序、从价百分比标准。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广泛开展的加工贸易中,相当部分的产品其实仅仅在中国进行了简单的加工装配,并不符合原产中国的标准,也不应当标注为“中国制造”。部分企业对此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这种做法并未对企业的出口产生损害,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当大量的仅仅在中国进行简单加工的商品以中国制造的名义出口,产生虚高的外贸顺差的时候,紧随其后的就会是各种制裁和反倾销,最终的受害人只能是企业自身。

发布:2007-04-03 16: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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