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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门卫管理商业安全警钟在浙敲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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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宁波市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商会对4999家宁波外贸企业中的400家中等以上规模企业进行的调查,100%的企业有过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遭遇,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占三分之一。调查显示,窃取技术秘密、窃取经营信息、企业“内鬼”窃密、人才恶意跳槽四大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家和投资者的“心病”,成为严重影响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成为宁波企业发展的“心腹大患”。


        2010年上半年,“商业秘密网”对宁波市30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董事长进行走访调研。调研显示:只有3家企业建立不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27家企业还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更谈不上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调查显示,企业董事长普遍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技术泄露、“内鬼”窃密、财务信息披露、人才恶意跳槽、客户名单泄露非常担忧,不知道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但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要求非常迫切。


“窃密”风云

(一)内鬼窃密
        一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为了时刻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采取利诱、贿赂、借款、合作等不正当手段给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更多利益诱惑,通过“内鬼”泄露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增强竞争优势。
        二是企业内部职员、甚至高管认为出现职务无法升迁、收入偏低、心情不畅、发生矛盾等情形,故意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三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派人打入企业内部,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和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的商业秘密;四是以商人、专家身份为掩护,以技术交流、贸易合作、巨额投资为方式,派遣情报人员到企业窃取商业秘密。

 

(二)技术泄密
        一是“星期天工程师”业余兼职,泄露企业的技术攻关难点、核心技术图纸、技术数据、工艺决窍等,被竞争对手高薪聘用或有偿高额获取。
        二是以委派人员的技术专长吸引企业,而被企业聘用,从事某专业工作,通过长期的努力,取得深信、任用,乃至重用,挖取核心的技术秘密或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地破坏,给企业以沉重的、甚至毁灭性的打击。
        三是采取技术合作,借机窃取技术秘密。

 

(三)外贸飞单
       窃取外贸客户名单、泄露外贸加工信息、转移外贸客户订单、利用外贸资源自营等。

 

(四)客户被窃
        抓住企业没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或“有名无实”的有利时机,利用企业职员的利益心理、虚荣心理、自满心理、松懈心理、反叛心理,隐瞒身份,获取企业的外贸客户名单、技术图纸复印件、试制成功的产品模型复制品、半成品、电脑软件、设备照片、经营计划、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甚至高价购买。

 

(五)恶意跳槽
        一是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二是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三是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四是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五是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

 

(六)查账要挟
        鉴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已经建有2本以上财务账本,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来看,财务账本、财务明细、财务凭证等财务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钻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空子,以披露财务信息、以偷税漏税为要挟,擅自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七)商密披露
        一是利用高管出差、观光、考察的愉快心理或松懈心理,与其接近,获取商业秘密。
        二是通过猎头公司或采取公开招聘或向被选定的职员表示想聘他(她)的方式,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
        三是以关心生活处境、许以高就、介绍对象为诱饵与企业职员交谈,套取商业秘密。
        四是采取举办招待会、交流会、舞会等形式,攀拉关系,有目的地套取商业秘密。
        五是借助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权力和热情好客的优良传统,在政府官员的陪同下进行参观、访问、考察,从中获取商业秘密。

 

(八)模具克隆
        企业将开发的新产品模具商业秘密交给模具制作企业后,疏于管理,模具制作企业将模具克隆,销售给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甚至将模具数据同时泄露。

 

(九)电脑泄密
        一是内部职员刺探用户名、密码,窃取商业秘密。
        二是在存储商业秘密的电脑中植入木马,窥探、窃取商业秘密。
        三是贿赂、收买计算机管理人员或保密员,获取商业秘密。

 

(十)蓄意破坏
        一是蓄意修改技术图纸、改变技术数据,甚至在生产环节擅自调整配比。
        二是泄露报价底价、销售信息。
        三是采取黑客手段,以先进的技术进入计算机网络或数据库进行窃密或突破企业防火墙,非法进入企业计算机系统修改数据库数据、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四是偷窃、抢劫手提电脑,获得装有密级的文档、数据、三维、文件、产品样品等商业秘密。

 

“保密”路径

        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系统,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一)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
        企业领导决策层要提高保密意识,重视对职员的保密教育,在企业各种会议、培训上强调,宣传保密知识。组织各级保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技能。在人员招聘时,使用身份证阅读器,确保员工身份证真实性。


(二)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设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督察,直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地管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建立保密制度,有效管理商业秘密。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财务情报、各类合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诉讼情报等。全体职员必须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职员无论何原因离开企业,必须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办理返还手续,未返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作出竞业限制规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物理性保密管理。如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措施;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原材料、模具的保密;文件类的保密;计算机的保密;废弃物的管理等。建立DLP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对组织机构进行调研,研究适合企业运营模式的软件机构部门图;对企业实际加密需求进行调研,满足企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加密的模块配置,了解公司现用软件,进行软件平台集成;安排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监督检查软件使用规范性。


(四)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护权
        企业以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为依据,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发布:2007-04-15 12:1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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