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加强市环保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拟文质量,减少文件数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 《黄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行程序的通知》(黄政办〔2011〕8号)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文处理办法》(环办〔2012〕171号)要求,现就加强本局公文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环保局公文(包括电子公文),是市环保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各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带头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职权对公文进行审核,并对本部门起草的公文质量负责。
第四条 准确掌握使用公文的种类。市环保局常用公文种类: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3.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4.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7.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8.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9.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1.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 规范市环保局发文代字,凡以市环保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统一使用规定的发文代字,市环保局公文的主要发文代字:
1.黄环党组。主要适用于市环保局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工作或呈报意见,向下级党组织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通知事项等。
2.黄环党组函。主要适用于局党组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党组商洽、通知、答复有关事项。
3.黄环党支。主要适用于局党支部向住建委党委报告、请示工作,通知全局党员开展学习、布置工作等。
4.黄环。主要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
5.黄环发。主要适用于向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传达市委、市政府及省环保厅的重要决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必须以市环保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6.黄环办。主要适用于向有关单位通知重要事项、答复有关事项或与兄弟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洽工作等。向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印发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办理局内其他事务等。
7.黄环函。主要适用于与市环保局没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之间知照和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第六条 规范公文格式。公文一般包括版头、主体、版记三个部分,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七条 遵守行文规则。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不得越权行文。
(一) 上行文。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政府或省环保厅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省环保厅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省环保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省环保厅报送公文。
5.以市环保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要时抄送省环保厅,或向省环保厅报送的公文,必要时抄送市委、市政府。
(二)下行文。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除主送机关外,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市政府或省环保厅。
2.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向各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如确需行文,应当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也可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直接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3.市环保局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向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需要商请同级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行文,不得擅自行文。
(三)平行文。根据职权范围,市环保局可以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相互行文。也可以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联合行文。
(四)市环保局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文可根据自身工作职能确定发文代字;非以环保局名义对外行文不得使用市环保局文头纸和发文代字。
第八条 认真拟制公文。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公文起草: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的请示、报告,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重要文件不超过2000字。
4.文种使用正确,格式规范。
5.拟文前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二)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对文稿进行初步审核签字后,交市环保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签字,并确定发文代字后,送局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落实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2.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3.公文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点、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4.需提交局务会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应先征求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意见,并由局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交。
5.经审核发现错误或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三)公文签发。市环保局公文必须经负责人审批签发。
1.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发。
2.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一)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1.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对公文的标题、来文单位、办理时限等信息应当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市环保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还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局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急事急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由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根据局负责人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1.复核。已经局负责人签批的公文,拟稿人在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审;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负责人复审。
2.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由机要室确定发文字号,并作详细记载,由拟稿人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3.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印制中注意保密。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拟稿人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三)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部门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四)需要归档的公文(含电子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市环保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如由市环保局主办,则原件由市环保局归档;如由市环保局会办,市环保局保存相关复印件。如果局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他机关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职机关存档。
第十条 加强公文管理。市环保局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1.公文的印发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涉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密级后,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3.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4.涉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经局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律不得复制。
复制的涉密公文应当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的份数和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
5.对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清退或销毁涉密公文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6.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其所在科室、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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