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林业局公文办理制度
安岳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岳县林业局公文办理制度》的通知
为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林业局
2014年8月6日
安岳县林业局公文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发文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三条 草拟公文。公文拟制,应根据公文性质、内容和领导批示,指定专人草拟。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标注密级,如有具体保密期限要求的,应当标明保密期限。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九)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一)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必须坚持一事一文,不得在报告中夹带其他请示问题。
第四条 正文格式。页面设置为: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段落:固定值28磅。字号:标题为2号字,正文为16.5磅。字体: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一级标题为方正黑体简体,二级标题为方正楷体简体(加粗),三级标题为方正仿宋简体(加粗),数字为新罗马字体(times new roman),其它字体均为方正仿宋简体。
第五条 公文审签。公文签发前,应当由股室负责人核稿,标注紧急程度、密级、政务公开选项等;交办公室主任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等。按程序送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
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文稿,即代拟文有时限要求的,须提前上报,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稿完毕,应在首页附上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专用发文稿纸,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公文密级和公开方式,并将相应栏目填写规范,报请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专人呈送。
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要做到事实内容准确,事项明确,依据充分,按程序签发后,一式3份,实行专人报送、专人跟踪落实。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六条 复核和编号。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合格的,可编号登记后制件。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送签。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或主要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制作公文。严禁涉密公文到商业网点制作。
第七条 公务活动函。公务活动函作为特殊公文,确需使用,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统一编号,股室负责人提供姓名、人数、事由、时限。严禁事后补办公务活动函。
第八条 文件传阅。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传送,尽量避免相互横传,以免文件丢失。因主要领导出差或开会,急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分送业务股室办理。密级文件由专人呈送领导阅后立即收存,任何个人不得复印或私存。
第九条 限时办结。上级机关的交办件,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阅办件和领导批示件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
第十条 责任追究。因公文办理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工作失误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上级批转件实行分管领导负主责、股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按规定时限办理,逾期不报,有关责任人向主要领导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二条 附则。本制度至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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