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宝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宝安监〔2014〕81号
关于印发《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监察大队、宣教中心:
经研究,现将《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7日
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党政机关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细则(试行)》,特制定宝应县安监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一、公文受理、登记1、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机关公文统一管理工作,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文件安全。
2、来文一律由办公室公文管理员负责统一登记编号、收存。来文的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无误。信件、传真由办公室专人签收、拆封,并及时转交公文管理员,涉及信访举报的要及时转交法制科。公文管理员对公文进行审核后使用统一登记簿准确登记,不得漏登、错登。登记内容包括:序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文号、文件标题、办结期限等。3、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网站关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业务工作的电子版文件由公文管理员及时下载打印,并登记填写文件批阅单;已下载打印的市局网站电子版公文,日后收到纸质正式文件后,不再批办,但要将下载版和正式版文件同步保管存档。省、市局邮寄的纸质版文件(未挂网站文件),由公文管理员及时登记填写文件批阅单。县级公文系统中,县委、县政府或县机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或其他重要工作性文件,由公文管理员及时下载打印,并登记填写文件批阅单。会议通知和一般周知性文件下载打印后,不需填写文件批阅单。
4、局各分管领导、各科室(大队、中心)参加省、市局或者县内会议活动带回的公文,应及时交办公室公文管理员登记、编号,原则上不得直接呈送领导签批。特殊情况下,需要先送批的,应和办公室公文管理员做好对接,办理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5、对于其他部门和镇(区)来文来函,由办公室明确专人扎口签收,签收前要先审核是否属于职责受理范围,不能准确判断时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签收,并做好来文单位的答复解释工作,其他科室(大队、中心)不得擅自签收。涉及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文件函电,由法制科按信访举报要求处理。
6、公文管理员对收到的公文要逐件及时清点查验,对发现缺页、破损、字迹不清的文件资料,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文件接收后要根据文件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平急、加急、特急、特提文件(电报)用黑色文件夹统一夹存。
二、公文办理、传阅1、所有公文经登记后一律先报局主要领导签批,主要领导外出时,由指定的其他领导负责签批。特殊情况下,局主要领导电话授意办理的公文视同领导已签批,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大队、中心)应当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事后及时履行补签手续。文电实行集中批阅,原则上每天上午、下午各集中批阅一次,但急件需及时批阅交办。
2、按照局主要领导批示分送有关分管领导、科室(大队、中心)阅办。仅由某一条线负责落实的安全生产业务工作文件,应将该文件(附文件批阅单)转交具体分管领导,并由该分管领导在文件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分管领导根据文件要求和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签署承办意见,承办意见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和措施。某一条线具体主办、其他条线协办的安全生产业务工作文件,公文管理员要通知主办条线领导及相关人员及时赴阅文室阅办,并做好流向登记和交接手续工作,同时要通知相关协办条线人员及时阅文并签字确认,涉及具体工作要求和领导交办要求的,公文管理员可向相关条线提供文件批阅单复印件和文件复印件(文件有电子版的可以发送文件电子版到相关人员邮箱);公文涉及的业务事项责任科室(大队、中心)明确、事项紧急,或分管领导出差在外的,可由公文管理员直接送达有关业务科室(大队、中心),由业务科室(大队、中心)向分管领导汇报或视情况直接办理;收文后到办理完毕前的文件运行中,所有经办人员都应保管好文件,确保不遗失。
3、科室(大队、中心)负责人根据公文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承办人应按文件要求、办理期限及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的意见办理;在办理完毕后,科室(大队、中心)负责人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交办领导报告,特别重要事项须会同分管领导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在公文阅办单签注办理结果与本人签名,并及时将公文交还局办公室存档,不得超期保留和遗失。各科长(大队长、主任)为本科室(大队、中心)公文承办第一责任人,除抓好个人承办公文落实,还要督办本科室其他人员公文办理。
5、对本局(指具体承办业务科室)不能单独处理的事项或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将公文转请相关部门协商办理,并明确办理时限,转出办理或会同办理的公文相关科室必须复印保存备查,并及时转交档案管理员。 6、对于没有明确办理事项和传阅期限的一般周知性公文,根据局主要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通知传阅对象阅知并签字,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或者随意删减传阅对象。所有公文不得自行横传(主要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除外)。阅文统一在阅文室进行,由公文管理员负责组织。对于有具体传阅时限的公文,应本着提前原则,从紧从早落实好传阅工作。7、关于会议通知文件,公文管理员制定参会登记簿,会议通知文件经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登记参会人员、参会时间、参会地点、会议主题等内容,并将会议通知转交相关人员。特别紧急的会议,应立即呈报主要领导批示,并及时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参会。
8、关于加急报送等相关工作。传批紧急件,用黑色急件专用夹传批,并注明传批完毕的时限。“特急件”当日内传批完毕,“急件”2日内处理完毕,一般公文3日内处理完毕,其他有明确阅办期限的按文件要求执行处理。下班后或节假日,除“特急件”、“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传批。对涉密的文件资料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9、公文管理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负责公文催办督办,对重要或紧急公文进行书面催办督办。书面催办督办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做好记录存档,确保按期按要求办结。 10、公文管理员收到办结的公文后,应及时登记办理结果和时间,并按类别保存好,于每年底交档案管理员归档。收文管理员每月25日前要统计当月各科室(大队、中心)文件办理情况,特别是迟办、漏办和错办的要记录在册,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三、发文管理 1、公文发文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精简准确”的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发文。2、机关发文要严格登记、准确注明文种、文号、秘级内容、份数、发往单位,做到手续清楚,去向明确。所有文件必须遵循“先签发后拿号”原则,未经签发的公文,公文管理员不得先行登记文号,再予签发。
3、领导交办起草的相关业务文件,由相关业务承办科室(大队、中心)明确专人拟稿并填写拟文稿纸,科室(大队、中心)负责人进行核稿,分管负责人进行审稿,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发,要会签的必须严格履行会签手续。公文文稿送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之前,拟稿、核稿、审稿(需会签的还需会签)均须在原稿上作出修订意见,并在拟文稿纸相关栏目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否则局主要负责人不予签发。公文签发后,原稿不得修改,特殊情况需修改的,应报签发人复审同意。县有关部门、单位来我局联合发文必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会签,并明确相关会签人,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会签外单位公文。 分管领导审核的内容是: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等是否准确。 科长(大队长、主任)初核的主要内容是:是否有必要行文,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送、抄送机关是否恰当,文字、语句、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和符合规定,附件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和齐全等。 文件签发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因文件错误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凡以县委(办)、县政府(办)为文头印发的业务性公文,由具体承办科室(大队、中心)负责起草,并按程序报两办审签,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对文稿负责;凡以县委(办)、县政府(办)或安委会、安监局为文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科牵头起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签程序。
5、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签发,特殊情况,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主持安委办工作的安委会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局行政名义制发的所有公文由局长签发;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组书记签发(无党组书记时,由副书记、局长签发);以局党支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党支部书记签发。已经签发的公文,承办者一律保留原文底稿,不得随意更改内容,如有改动须履行程序报批,并认真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6、对局(以及县安委会、安委办、局办公室)下发的重要公文,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做好记录,对久拖不办、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的责任。
7、拟发的公文、函件、简报等按公文签发程序履行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和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公文的校对、装订和分发,均由拟稿人员负责,不得出现错别字、错误符号、装订和用印错误等问题,公文印数严格按发文范围确定。公文用印要做到位置正确,印模清晰。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承办科室负责联合机关的用印。凡已用印和编号的正式公文,局办公室必须收存3份作归档用; 所有非涉密文件签发后,应及时挂宝应县安监局网站公告栏。 8、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携带文件资料去与工作无关地方;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文件外出,应经局领导批准,对携带的文件资料应文不离人,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寄发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通过机要交通传递或指派专人专车递送,严禁托人携带或通过普通邮件寄发。9、公文签发完毕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的拟文稿纸、审签过程稿、定稿和其他有存查价值的资料(包括音像、图片、文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联合发文的公文,我单位主办的必须将原件归档,其他单位主办的,我单位要将复印件归档。
10、公文立卷、归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由办公室制定需立卷、归档的公文、案卷等资料的明细,当年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 四、涉密文件回收管理 1、凡归局档案室统一存档的文件资料,按照局档案归档要求严格执行;归科室(大队、中心)自行存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各科室(大队、中心)参照局档案归档要求,抓好归档保管工作,科长(大队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涉密文件在办结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回收保管,各办文科室(大队、中心)不得擅自保存或销毁,如需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清退,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退工作。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复印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3、不具备存档和保存价值的,按程序销毁。需销毁的文件在送销毁前应妥善保管。销毁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销毁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任何科室(大队、中心)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各类公文。4、对录有密集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磁带和其他便携式存储设备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局机关内部纪要、简报等一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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