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促进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局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一、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和销毁等程序。
(一)通过邮政系统送达的各类公文信函,由收发室根据收件人分送各科室、单位。凡收件人是沧州市人社局或局办公室的公文、信件等均送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机要通信局送达的各类公文信函,一律由办公室按机要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分发、传阅。政府信息网络邮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接收。密码电报由局派机要专用车,机要员负责取、送、管理。签收公文应当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序、来文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登记清楚,以利查询。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需我局会签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出会签意见,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阅批。一般件在 24 小时内交有关科室办理,紧急公文随收随办,并提出反馈时限。文件不得横传,不得丢失。各科室应当定期检查承办公文的处理情况,防止漏办和压误。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逾期未办完的,要说明原因。
(三)需要传阅的文件要及时分送局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阅读。传阅公文,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二、发文处理
发文处理包括公文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和分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属于各科室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发文时,一般由科室草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时,一般由一个主办科室牵头起草,相关科室配合,送办公室核稿前,主办科室应征求相关科室意见。我局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发文时,先由我局代拟文稿。草拟公文应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与我局已发公文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衔接,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需要改变过去的政策规定或者提出新的政策规定时,送请审批时应当特别加以说明。
2、用词准确、规范。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公文时,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起草公文所依据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4、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的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5、结构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二)发文审核。公文草拟好后,要进行审核。局发文件,由拟稿科室填写局发文稿纸,局办公室核稿后,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签。需送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按局发文程序报局领导审签后,由拟稿科室分别送有关单位进行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次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签。局领导签署同意发文意见后,办公室编发文号、确定体式和密级等,交文印室印制。我局代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的,以及局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经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印发。
(三)发文文号。局发文版头设三种:一是“沧人社党”文号,用于制发涉及党组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转发中央以及省、市和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请局长签发。二是“沧人社字”文号,用于制发涉及全市人社系统和全局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规范性文件,以及转发省厅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请局长签发。三是“沧人社办”文号,用于制发一般性工作安排或某一具体事项的通知、批复等。一般由分管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除局领导同意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公文印制的时限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内容紧急的文件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印出,一般文件 3 个工作日内印出。
(五)公文发出,必须编号和登记,并履行严密的递、交接手续。传递标有密级的公文时,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局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或重要的文件,同时向全厅各科室分发。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程度由各科室提出,办公室确认。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政府机关、军队机关、群众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件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印发日期以开印时的时间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下面加括号标注。
(十三)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
(十四)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十五)公文印装格式要规范。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大标题用二号宋体加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每页文字 22 行,每行 28 个字。公文要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线大小要尽量一致。
四、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二)根据职能范围,我局可以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级各群众团体互相行文,可以与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互行文,也可以与市委有关部门相互行文。
(三)我局可以与市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以同市级群众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四)除以局办公室名义外,局机关各科室不得以科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局属事业单位对外行文不得使用局或局办文头纸,应使用署有本单位名称的文头纸。
(五)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我局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市政府审批或授权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我局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六)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七)请示类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八)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九)发文要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一般性具体工作不发文件。提倡使用电话、传真和深入基层指导工作。
五、公文保密
(一)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市委、市政府保密规定和我局《保密管理规定》。
(二)需要保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四)上级机关的来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按规定程序,经分管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的科室、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增强机要文秘人员保密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六、公文归档
(一)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发文(定稿、正本)、收文和有关材料,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公文立卷,应当按照发文机关、内容、文种、时间、文件的利用价值以及公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组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二)局机关各类文书档案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以局名义和各科室名义召开会议形成的材料,要在会后一周内报局办公室;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先由科室专人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次年初交由局办公室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借阅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三)案卷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七、公文管理
(一)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三)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四)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销毁。销毁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监销,并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进行登记。
(五)我局文书档案一律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查阅有关内容。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我局文书档案,须出具证明信、介绍信,并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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