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苏国资〔2014〕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省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我委制发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对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 电报分“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两种,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需要尽快处理的公文。要本着“有利保密,方便工作”的原则,根据电文内容,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或省国资委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委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委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我委常用的规范化简称:江苏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党委或省国资委党委。
(五)发文字号。由委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我委机关代字包括苏国资、苏国资函、苏国资复、苏国资传、苏国资人、苏国资办、苏国资委、苏国资委人、苏国资委办、苏国资机党、苏国资纪、苏国资建字和苏国资提字(承办省人大省政协建议提案专用)、苏国资信查字和苏国资信核字(信访工作专用)等。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委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委领导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首页应当标注“附件”字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号。附件一般与主件合订发送,如需单独装订,应当在附件首页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与主件同时发送。
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公文的送印机关,即江苏省国资委办公室或江苏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印发日期为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执行。
第八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确需发文的,方可行文。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凡可以发明电的,不要发密电。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涉及秘密内容。
第十一条 我委公文主送范围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委及其办公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办公厅,省各有关部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第十二条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经省政府授权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可与省政府各部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等平行部门联合行文;可与同级党组织联合行文;可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四条 委内处室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向外行文。对涉及省有关部门职责与业务范围的事项,应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如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提出我委的处理建议,并写明有关部门的意见和理由,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或裁定。
第十五条 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外,委内其他各处室不得以自身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省属企业和市县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七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委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委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凡根据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向其个人直接报送的公文,需在正文部分说明该负责人是如何批示的,并随文附上其批示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请求上级机关转发有关文件的请示,要同时附送上级机关批语的代拟稿。
第十九条 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请示,需以我委名义发出时,可直接转发,也可改写成通知,并注明已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要以我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我委向本系统的行文,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公文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处室会办。
(七)拟稿人应为我委正式工作人员,委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起草完成后,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核稿并签署意见。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公文,须经综合处(政策法规处)会签。发文内容涉及监事会和多个处室的,须经相关监事会和处室会签。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不含机关党委和纪委发文以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发文)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办公室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文应当经委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委主要领导签发。其中,省国资委文件由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省国资委党委文件由委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发。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授权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公文起草处室的分管委领导签发;在特殊情况下,经委领导授权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含OA系统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我委收到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委纪委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文进行独立办理。受理的公文范围主要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省各有关部门,省辖市及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等,主送和抄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签收。机要来文(含非机要系统来文中的密级文件),由机要室人员签收、登记、处理;非机要来文由办公室秘书签收、登记、处理,年底统一交机要室归档。各处室收到受理范围内的公文,须交办公室统一办理。节假日等非办公时间送本委的公文,由值班人员签收,上班后交办公室处理;值班人员收到紧急公文应及时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并妥善处理,上班后将处理情况转告办公室。
(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委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批分。所有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分。涉密公文和重要公文的批分、转出须拟制机要办文单,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完成。非涉密公文的批分和转出原则上通过OA系统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填写办文单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完成。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批示并转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在分送委领导批阅的同时复印承办处室先行办理。承办处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如对公文批分有异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注明意见后,及时退办公室重新批分或酌情处理。凡注明收回的公文,各处室须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办文单连同原文退还办公室。
(五)传阅。以纸质文件形式办理的公文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领导的排序,依次报送批阅。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需要监事会主席批阅的文件,由办公室交监事会工作处承办。办理公文传阅应随时掌握并记录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凡经过机要室分发的文件,处室之间不得自行横传。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必须由机要秘书送委领导签(阅)批,处室相关人员严格按要求在机要室阅处。通过OA系统办理的公文传批、传阅,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阅,同步发送给领导和处室进行批阅或办理。承办处室收阅文件后,应当及时查阅委领导的批阅意见,并在办理过程中落实。
(六)催办。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需要答复的公文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核稿。拟制公文的主办处室将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过的文稿提交办公室核稿。核稿通过后,由办公室提交委领导签批。
(二)登记。对委领导签批的公文,应当登记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以省国资委党委(含党委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机要室负责编号登记。涉及人事任免、纪检监察的公文,由相关处室负责编号登记。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文印室排版的清样,须经拟稿人校对签字后方可印制。校对发现差错,应及时修正,如涉及改变公文原意的修改,须经签发人同意。正式编号的公文必须由文印室印制,不得自行印制或交由外单位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对出现差错的文件,必须重新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承办处室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核准无误后方可用印分发。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应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网报送。涉密公文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等方式进行传递,特殊情况通过密码电报、加密传真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绝密公文传递前应使用专用信封单独封装,加贴密封签或加盖密封章。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用印要求:
(一)联合上行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盖主办部门印章;联合平行文和下行文,盖所有联署行文机关印章。
(二)我委主办的联合行文需盖其他部门印章的,公文印制完毕,由承办处室负责送文用印;外单位与我委联合行文时,需盖委印章的,由我委相关处室协调办理送文用印。用印前须经机要室复核。
(三)拟在机要室用印章(含电子印章)的材料或其他文件,须履行批准用印和登记手续后方可用印。
(四)电报盖省国资委发电专用章。联合发电只用主办单位的文号和发电专用章,落款写上联合单位的名称。
(五)通过江苏省电子政务内网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的报告、请示等公文时,需要使用的电子印章由文印室工作人员到机要室登记后领取,用完后及时交回并在用印登记备注栏注明退回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公文归档要求:
(一)我委公文归档实行部门立卷。各监事会、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监事会、本处室的公文立卷、归档工作,机要室负责对各监事会、各处室公文归档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各监事会、各处室每年5月底前,对本监事会、本处室上年度形成的文档,依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处室立卷、归档。
(四)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名义组织的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会后由承办处室将完整的文件材料(一式2份)送交档案室存档。凡代表省国资委参加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会议,或其他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所带回的文件、资料,交机要室登记、存档。
(五)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党委)名义的发文,用印后应立即存档(包括签发稿和印制稿)。文件存档均一式2份,附件存1份。
(六)通过OA系统办理的公文,委领导在网上签发后,由承办处室打印1份纸质办文单并附上印制完成的文件(一式2份),送委领导亲笔签名后,交机要室存档。
第七章 公文督办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全委公文督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督办公文明确承办处室,进行跟踪督办;牵头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和通报。涉及多个处室承办的督办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对协办处室进行督办,并汇总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下列公文需列入督办:
(一)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公文,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公文。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省信访局送交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信件。
(三)省国资委综合性会议、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需发文得以执行、落实或请示、报告的。
(四)其他根据委领导批示列入督办的。
第三十五条 督办公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处室应按照要求时限完成。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延期办理时限的建议。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我委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公文管理制度,并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办理。绝密级公文和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翻印。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件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处室、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我委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OA系统,是指省国资委办公自动化系统。通过该系统处理的公文与通过纸质文件形式处理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省国资委制定的《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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