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社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我局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履职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的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按照公文内容和作用,我局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其他可能用到的公文类型有:
(一)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等要素组成,根据情况可以添加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件说明、附件、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各要素格式、版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局机关发文字号、适用范围及对应的文件头如下:
沙人社[ ]号:主要适用于印发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等,对应的文件头为“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号:主要适用于印发通知、报告、请示、函等,对应的文件头为“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沙人社纪[ ]号:适用于印发会议纪要,对应的文件头为“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纪要”。
沙人社干[ ]号:适用于印发股级干部任免、奖惩等通知、决定,对应的文件头为“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二条 公文拟制应坚持精简的原则,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发文能少则少,能短则短,倡导务实的文风,不讲虚话、不讲套话,力求简短精炼、直入主题,不穿靴戴帽。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以局名义行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起草,必须做到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可行、内容简洁、结构严谨、格式规范。
2、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文的合法性、可行性、逻辑结构、内容、语句语法等。审核无误后,填写《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印制呈报卡》并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
3、承办科室单位主管局长复核后,在《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印制呈报卡》签字确认;
4、局长审核签发;
5、局办公室复核并核编文号;
6、局办公室按规定印制、用印、分发、归档。
第十四条 以本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发文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送有关部门会签后,填写《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印制呈报卡》报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本局代上级部门拟订的公文,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主管局长复核、局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呈送上级部门。
第十六条 公文经局长签发即成定稿,一般不得再修改。若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确需更改的,需重新填写《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印制呈报卡》,依次报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七条 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校对、装订,如出现问题,由校对人、装订人负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文拟制程序规定的,局办公室不予印发盖章。
第五章 收文处理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呈批、承办、传阅、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条 凡上级和有关部门发送本局的公文,应由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负责签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收后,要在《收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详细记录收文日期、来文机关、公文名称、文件编号等信息,统一填写《沙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传阅卡》,送交局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主任对公文提出拟办意见,并呈局长进行批示。对领导批示的公文,要及时送达承办科室单位。对时效性强、需紧急办理的文件,办公室可先转有关科室单位办理,同时呈局领导批示。
第二十三条 承办科室单位要及时认真办理,不得延误。可随到随办的,要马上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向局领导和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四条 局长批示完毕后的公文,应在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进行传阅,一般每个领导班子成员传阅时间不超过1天。传阅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存放、保管,严防文件毁损、散失和泄密,不得擅自留用有关文件。确因工作需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进行复印。
第二十五条 文件传阅完毕,办公室公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局办公室鉴别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销毁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并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和我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局办公室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需立卷归档的公文有:
1、不要求退回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公文;
2、局各类发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呈报材料;
3、各类会议文件;
4、专题汇报材料;
5、局机关形成的党务、人事、财务等资料;
6、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资料、文件。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归档的公文,办公室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归档公文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文形成的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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