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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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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科协发厅字〔2014〕64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已经中国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科协发厅字〔201464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已经中国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机关有序高效运转,按照中央关于整治文风、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加强文件管理强调如下:

  一、着力提高公文质量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报送拟发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文件的文稿,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文字精炼;格式符合中国科协发文的要求;主办部门业务处、综合处和部门领导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严格审核文稿。

  二、减少各类文件

  1.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2.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任务已明确的,不再发文。某项工作的政策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办法,只做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再发文。

  3.部门、单位函件可以解决的,不再由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发文。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不得发文。

  三、严格遵循行文规则

  1.中国科协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机关部门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的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不得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提出指令性要求。

  3.机关部门不得向机关其他内设部门发文提出指令性要求,如要求其领导参加自己的业务会议。

  四、加强对文件发布的监督管理

  办公厅将加强对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文件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发布情况,并对发文过多、违规发文或发文不规范等现象进行通报。

   请各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对中国科协公文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中国科协

 

 

中国科协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416日发布),推进中国科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效力和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是中国科协机关实施领导和业务指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干部公文素养和能力建设。部门和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厅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任务已明确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办法,只做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八条  上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中国科协向上级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党组或书记处同意,以中国科协党组或中国科协名义报送。

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行文。

(三)直属单位向机关部门、机关部门向分管领导、中国科协向上级机关转呈的请示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四)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对涉及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其会签后上报。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需直接报送的公文,要在前言部分说明。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当附该批示复印件。

(七)拟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并讲话的请示,一般应附讲话参考素材。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九条  下行文,一般用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中国科协办公厅根据党组、书记处或党组、书记处领导授权,可以向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行文。机关其他部门和直属单位不得对全国学会、下级科协行文;不得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下达应该由中国科协审批下达的事项。

(三)机关部门在工作上确需行文的,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全国学会和下级科协的相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涉及组织人事的专项业务,经办公厅同意,可由部门向特定对象发文办理,部门发文字号由组织人事部编制。

中国科协部门文件函件须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目录报送办公厅备查。

(四)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务,部门、单位间未协调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纠正,如不按上级机关要求落实,上级机关可撤销或废止该文。

(五)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六)严禁制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第十条  平行文。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中国科协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中国科协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同级军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其他同级机关依据职责,可以相互行文。

外单位征求中国科协意见的公文,除外单位公文中明确要求回复其相关部门的,应当按对等的原则以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函件形式回复该单位或该单位办公厅(室)。一般不以部门函件办理。

中国科协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科协系统外正式行文。

第三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发文为以中国科协党组名义、中国科协名义或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以及中国科协与有关部委或中国科协办公厅与有关部委办公厅的联合行文。中国科协发文形式为:中国科协党组文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协上行文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文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郭沫若题字体,科协函件)、中国科协办公厅文件(办公厅文件)、中国科协办公厅(办公厅函件)、中国科协通报。(参见附件2:中国科协公文版头)。

所发文件内容,必须是经规定程序请示并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的事项。分管领导要审核公文是否准确体现了中国科协的工作意图;涉及其他科协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是否需请有关领导阅核;涉及多部门的上行文,主要意见是否协调一致,各方意见及理据是否列明,主办部门倾向性意见是否表达清楚。

主办部门不得使用请示与发文同时报送(“双稿”)的形式报送。如确需使用双稿,须由报送部门作出使用双稿原因的书面说明。

公文制发须准确规范使用中国科协发文稿纸。选用与发文名义对应的发文(函)稿纸,逐项填写准确、齐全。填写发文稿纸要保持纸面整洁,除签名外,填写内容一般使用3号仿宋字体打印,如手写应保证字体清晰工整。所有署名人均须是中国科协机关(直属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签名应书写规范、清晰可辨。

如系会签文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相关部门应各自在收到公文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视其为同意,相关部门须交回原件,由主办部门继续办理,但主办部门应当在公文报送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公文办理时间不得拖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报送发文请示,领导对拟发稿件要求修改且明确提出修改时限的,按领导要求的时限办理;未明确提出修改时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修改完成并报送请示;领导未对拟发稿件提出修改意见并同意发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等程序。

第十二条  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必须严肃认真,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中国科协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四)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公文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上行文正文一般应不超过1500字。

(五)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六)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核报领导协调或审定。

(七)公文应当由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了解全局的人员负责起草。重要公文应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主持、指导起草工作。

(八)涉密公文应当在保密机上操作,拷贝应通过光盘刻录。制印须在专门设备上进行。

第十三条  公文草拟后应进行核稿。中国科协公文实行分步核稿。公文草拟后分别经主办部门业务处负责人、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部门(直属单位)领导进行核稿。每位核稿人须对各自校核的内容负责,均须在发文稿纸的相应各栏签署姓名和核稿时间。

(一)主办部门业务处负责人核稿职责。

1.审核行文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别字,标点是否正确。

2.文种选用是否正确;密级确定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会签。

4.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及时退回拟稿人重新办理。

(二)主办部门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核稿职责。

1.审核公文标题、文种是否适当;主送与抄送单位是否规范,密级是否合理;发文稿纸所列栏目内容是否填写规范、齐全、准确,所需附件是否完备;确定缓急程度。

2.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及时退回业务处重新办理。

3.保证公文按正常程序运转,督促承办人及时办结。

(三)主办部门(直属单位)领导核稿职责。

1.审核行文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中国科协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是否准确表达了有关业务的要求;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2.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是否与这些部门、单位进行过协商和会签。

3.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退回本部门综合处重新办理。

4.签署“信息公开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由办公厅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齐全,发文办理程序是否正确、完备;发文稿纸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二)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公文格式、文种、行文规则和发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信息公开是否标注准确;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紧急程度是否合适。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办公厅应及时审核报签。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即时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六条  公文签发。

(一)中国科协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处主要领导签发。

(三)中国科协名义的发文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发布重要规范性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处主要领导签发。

(四)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的发文由相关业务部门请示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办公厅,由办公厅主任或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签发。

(五)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主办、中国科协协办的联合行文,先送相关业务部门阅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签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主办、中国科协办公厅协办的联合行文,先送相关业务部门阅核并由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办公厅主任或党组、书记处分管领导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签发文件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耐久的墨水、墨汁。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原则上任何人不得更改。确需修改,应撰写修改说明,重新按程序报批,由办公厅核定后方可修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公文签发应给签发人留出足够的时间。主办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报送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的,标注为“加急”;需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的,标注为“特急”;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

公文报送时间以公文交换系统记录时间为依据。

第十七条  公文印发。

(一)复核。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须经办公厅复核。复核重点包括: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文种是否统一规范,内容是否存有遗留问题等。经复核需对公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二)赋号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内容包括:发文字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签发人、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成文日期、印制份数等,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成文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的签发日期为准。

(三)校对。主办部门应当对复核后的印前终稿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送印。普通公文送印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及时送印。主办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复核后的公文,如有疑义及时报办公厅履行复审程序。

(四)用印。印数在10份以下的文件,可采用盖章方式,主办部门须将印好的公文(包括附件),连同文头稿纸、定稿和办文依据件送办公厅秘书处,由秘书处进行复核确认后予以盖章。除代章外,印章应与发文机关名称一致。印数在10份以上的文件,应采用套印的方式。

拟使用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印章作为代章的,须经过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会议审定同意或由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同志传批同意。

(五)印制。以中国科协党组、中国科协和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纸质公文,由文印部门按有关规定以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留存数量统一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普通公文印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六)核发。由主办部门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负责分发。普通公文分发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分发。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密码电报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公文信息是否公开须由主办部门审定。在中国科协内网、外网发布公文须依据发文(函)稿纸“信息公开审查”签署的意见办理。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在相关会议上的讲话需印发的,承办部门以内部请示形式会签办公厅,报相关领导同志签发后,以《中国科协通报》形式印发。

第四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  主送单位为中国科协或中国科协办公厅的公文由办公厅受理,由秘书处具体承办。收文办理主要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承办等程序。

(一)收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确定无误。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收文中标有密级的文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中国科协机关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分发。根据收文内容,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将收文分别送请有关单位研办和参阅。

1.业务明确的公文,直接分送有关职能部门,业务不明确的,送办公厅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外单位送中国科协会签的文件或中国科协送外单位会签退回的文件,统一转入发文程序办理。

3.邀请科协领导出席会议或活动的函件,送办公厅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涉外活动的函件应先送国际部提出意见后再办理。

4.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发送中国科协需要答复的函件,送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办理。无需答复的报书记处领导参阅,或送有关部门传阅。

5.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主送标注“×××并×××”的公文,由排列在前面的单位签收。阅后速传下一单位阅后退秘书处留存。

6.全国学会、地方科协报中国科协的工作请示、情况反映和建议等,按业务归口送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送有关领导;涉及重要情况或跨部门业务的送办公厅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五)传阅。根据收文内容、领导批示意见或授权,按照规定程序传阅,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

(六)承办。

1.主办部门对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商有关部门办理。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2.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3.对暂时不能办理的文件,主办部门应对发文单位复函或以电话联系方式说明情况。

4.主办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文件,应及时退回秘书处,并注明理由。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十九条  公文须及时整理、归档。具体按中国科协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不具备归档价值的公文,经主办部门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未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涉密公文的全文、摘要以及标题、发文字号等信息应当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除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二十四条  在机构改革中,机构有调整的,应当向办公厅(直属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章  培训奖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文处理培训交流机制。将公文处理培训作为入职和机关、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人员岗前培训的必备内容,并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直属单位、全国学会、地方科协公文处理工作的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责令补救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违反公文处理程序的;

(三)擅自行文,或随意扩大(缩小)发送范围的;

(四)涉密文件未定密审核的;

(五)未正确标注公开属性的;

(六)未履行会签程序,或会签单位存在不同意见未说明情况的;

(七)以部门、单位函件形式下发政策性、指令性公文等越权行文的;

(八)其他违反公文处理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科协公文格式、公文版头、机构代字表、公文种类、错情责任划分范围附后。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科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919日起施行。1996年制定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文处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文格式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中国科协公文格式

2.中国科协公文版头

3.中国科协机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代字表

4.中国科协公文种类

5.中国科协公文办理错情责任划分范围


附件1

中国科协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的密级须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并标注份号。密级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中国科协机关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由公文起草部门确定;难以界定密级的,由中国科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在确定密级的同时,须确定保密期限。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标注由报送部门综合处(办公室)负责。须附由报送部门相关处室起草、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的紧急原因书面说明,否则视为普通公文办理。除突发事件和上级或科协领导特别交办的外,时限要求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文办公厅原则上不再接受,即时向报送部门退件。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单位以党政军群排序,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代字由办公厅确定,发文顺序号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编制。涉及外事的专项业务,经办公厅同意,发文字号由国际联络部编制。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应当按公文版头的顺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合上行文时,应当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述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表明公文种类。标题回行应当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4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简略。标题中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

(八)主送。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主送机关是行文对象,应准确确定。多个主送机关,应当按照规范排序或按承办该公文的责任大小或时间前后的顺序排列。主送机关涉及多系统的,一般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须显示正文。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附件说明应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公文的生效时间。确定的原则是: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以会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为准;经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标注位置有2种:一是会议审议通过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在标题下方;二是标注在发文机关署名下方。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联合上报的公文,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

(十四)附注。对公文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主要标注公文的发布层次、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及电话等,附注应当加括号。报送“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可不加括号。附注排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说明中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一致。附件应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两字及附件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公文抄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不得滥抄、错抄或漏抄。抄送机关排列原则:按先上级机关、再平行机关、后下级机关的次序排列;同级不同类的机关,按党、政、军、群的次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应另起一行排列;民主党派应另起一行排列。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中国科协公文的印发单位为办公厅。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与正文连续编排。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附件2

中国科协公文版头

一、“中国科协党组文件”。科协党组文件,编“科协党组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

1.向党中央报告、请示有关重大事项

2.向党中央报告中央部署的工作和领导同志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3.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部署,转发或批转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4.党组负责的机构设立或撤销、人员编制,党组负责的干部任免、调配、离退休及干部奖惩等事项的通知

5.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协上行文件,编科协发×字〔公元年份〕×号,署签发人名。适用于:

1.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工作和报告情况

2.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重要学术会议专家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3.邀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中国科协重要会议或活动的请示

4.以中国科协名义召开的国际会议需报请国务院(外办)批准的请示件

5.中国科协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出访报国务院批准的请

示件

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文件,编科协发×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

1.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国科协重要活动、会议上的讲话

2.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结合中国科协实际提出意见和要求

3.中国科协全局性、指导性、重要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4.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

5.以中国科协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的

通知

6.与有关部委的联合发文

7.其他需要以中国科协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郭沫若题字体)”。科协函件,编科协函×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

1.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学会有关负责人变动、学会创办期刊的批复

2.询问、答复有关部委商洽事项的函

3.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与有关部委的业务联系需以科协名义报送的函

4.地方党委政府来函希望中国科协作为会议或活动的主办或支持单位的复函等

5.中国科协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其他单位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函

6.对人大议案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的答复

7.科协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批复

8.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的办理事项

五、“中国科协办公厅文件”。办公厅文件,编科协办发×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

1.以中国科协名义召开、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的重要会议、活动的通知;部署中国科协专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2.成立或调整中国科协某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知

3.转发有关文件

4.有关部委办公厅联合行文

5.其他需要以中国科协办公厅名义办理的事项

六、“中国科协办公厅”。办公厅函件,编科协办函×字〔公元年份〕×号,适用于:

1.中国科协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召开的会议的通知;发布及部署专项工作的通知

2.某次会议或活动发给有关部委办公厅的邀请函

3.某次会议或活动发送给个人的邀请函

4.询问、答复部委和地方党委政府办公厅商洽事项的函

5.与科协以外的机关、单位商洽、联系工作的函

6.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的办理事项

七、“中国科协通报”。编“第×期”。适用于:

中国科协主席、副主席、党组书记处领导同志在重要活动、会议上的讲话


附件3

中国科协机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代字表

单位名称

代字

办公厅

计划财务部

组织人事部

调研宣传部

学会学术部

科学技术普及部

国际联络部

青少年科技中心

注:青少年部原来为机关部门,有机构代字,由于发文较多,在成为青少年科技中心后,保留代字;其他直属单位使用科协发文字号时,根据公文办理具体情况使用相应机关指导部门的代字。

 


附件4

中国科协公文种类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授予有关人员职务、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附件5

中国科协公文办理错情责任划分范围

办文阶段

   

   

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

第三责任人

主办部门

送审稿

1.发文(函)稿纸所列栏目填写不齐全、不准确

拟稿人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2.引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文件不准确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拟稿人

3.错别字、漏字、多字、语句不通、多页、漏页、重页等

拟稿人

业务处负责人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4.数据、文件名称有误

业务处负责人

拟稿人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5.文中业务内容有误

业务处负责人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拟稿人

6.办文依据(背景材料)不全

业务处负责人

拟稿人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7.文种使用错误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拟稿人

业务处负责人

8.该会签的没会签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主办部门综合处(室)负责人

9.主送、抄送单位有误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拟稿人

办公厅核稿

1.公文格式有误

秘书处核稿人

办公厅负责人

 

2.主送、抄送单位不准确

秘书处核稿人

办公厅负责人

 

3.该会签的没会签

办公厅负责人

秘书处核稿人

 

4.所编文号按业务归口有误

秘书处核稿人

办公厅负责人

 

科协领导

审签稿

1.被分管领导退回重办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拟稿人

2.被主要领导退回重办

分管领导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业务处负责人

3.被中办、国办退回重办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

文件印刷

1.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校核有误

拟稿人

业务处负责人

秘书处核稿人

2.文件校对有误

拟稿人

业务处负责人

 

3.排版有误

排版人员

 

 

4.印刷有误

印刷人员

 

 

5.装订有误

装订人员

 

 

 

 

 

抄送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4919印发

 

发布:2007-03-27 15: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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