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协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办公室
涪政协办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政协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专委会,办公室各科室:
《涪陵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9月6日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市涪陵区政协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
涪陵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区政协机关工作需要,推进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结合区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协机关公文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协办公室是区政协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能机构,主管区政协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区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规定(规则、办法)。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制度和措施。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部门、单位执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周知或者落实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和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二、建议案。适用于经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主席会议通过,提请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领导机关讨论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常用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区政协机关公文的主要发布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文件
(一)以“涪政协发〔××××〕×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印发区政协就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意见,印发重要通知(如重要人事任免、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等),以及需要以政协委员会名义行文的其他事项。
(二)以“涪政协文〔××××〕×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向区委、区政府报送建议案、重要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
(三)以“涪政协函〔××××〕×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以区政协名义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二、中共政协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党组文件
(一)以“涪政协党组发〔××××〕×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党组对重要问题的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对重要事项的通知、通报,对区政协机关党委的有关批复等事项。
(二)以“涪政协党组文〔××××〕×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党组就有关重大问题向区委的报告、请示。
(三)以“涪政协党组函〔××××〕×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党组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党组织联系商洽工作,答复有关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等。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一)以“涪政协办发〔××××〕×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转发有关文件;印发区政协领导讲话、政协活动通知、工作安排和总结,机关规章制度、人事任免及干部奖惩等事项。
(二)以“涪政协办文〔××××〕×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办公室的上行文,主要包括请示、报告等。
(三)以“涪政协办函〔××××〕×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四、中共涪陵区政协机关委员会文件
(一)以“涪政协机委发〔××××〕×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机关党委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的意见和通知,机关党委的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安排部署、工作总结,党员奖惩等事项的通知或决定等。
(二)以“涪政协机委文〔××××〕×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机关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
(三)以“涪政协机委函〔××××〕×号”为发文字号。此格式适用于区政协机关党委与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党组织联系商洽工作,答复有关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等。
五、其他文书
(一)“涪陵政协”,此格式适用于通报政协工作情况,反映政协工作动态,印发政协领导讲话等。发文编号为:第××期。
(二)“社情民意”,此格式适用于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协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发文编号为:第××期。
(三)“会议纪要”,此格式适用于记载、印发不需另行发文的区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议定事项。发文编号为:第××期。
(四)“备忘录”,此格式适用于记载、印发不需另行发文的区政协主席碰头会议议定事项。发文编号为:第××期。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 “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 “特急” “加急” “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业务时,须先协商一致会签后上报。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五条 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意见建议和措施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机关或本机关其他委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机关或本机关相关委室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区政协各委室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政协机关各委室起草的公文文稿需使用机关统一格式的拟稿签报批。呈批前,原则上应对文稿进行逐级审核。先由文稿拟制委室负责人审核,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由秘书长审核。公文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协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部门或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意见建议和措施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机关或本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公文应当依权限按程序审批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区政协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一、“政协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签发。
二、“中共重庆市涪陵区政协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三、“政协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四、“中共涪陵区政协机关委员会文件”,由机关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五、“涪陵政协”,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情况或事项时可提请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六、“社情民意”,由常务副主席签发。
七、“会议纪要”、“备忘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八、各专委会文件,由各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其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送交本机关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办公室秘书科应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作详细记载。
三、初审。由办公室秘书科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或部门、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机关或本机关其他委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由办公室秘书科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秘书长阅批,秘书科根据其批注的办理意见,分送有关委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需主席、副主席阅批的公文,由秘书科及时送主席、副主席阅批,领导阅批后,由秘书科及时取回交经办人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公文,应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五、传阅。对需要传阅的文件,要按照来文发送范围或指定的范围迅速传阅,并办理好登记手续。需要送领导传阅的公文,由秘书科原则上按领导同志排序依次送阅,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经领导同志阅后,由秘书科负责收回;领导同志之间不直接横向传阅。文件传阅时不得擅自抽出,需要借阅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并注意做好保密保管工作。对只需要传阅的非秘密电子公文,原则上通过政协机关自动化办公系统网上传阅。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各承办委室负责人对本委室承办情况应定期检查,防止遗漏或积压。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是公文签批后、正式发出前需办理的手续。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办公室秘书科在公文正式印发前,负责对公文审批手续、文种、格式、密级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凡需编号的,交由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并详细记载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三、印制。凡需印制的公文,经领导签批,复核登记后由秘书科统一安排印刷,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印制的校对工作由拟稿委室负责。印制份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从严控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秘书科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发文原则上由拟稿委室负责,要求按范围和规定份数分发,做到分拣、装封准确无误,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发完毕。数量多且时间紧的发文,由各委室之间协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五条 公文处理完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区政协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按时将公文正文、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机关各委室应主动协助秘书科做好公文材料归档工作,并定期移交有关材料。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协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管理。各专委会、办公室各科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发挥公文效用,同时做好公文保密工作。领导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会议文件,应交办公室秘书科收存管理,个人不得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传阅、借阅公文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绝密级公文只限规定阅读范围的人员阅读,不准出借;规定了阅读、传达范围的公文,应严格按要求组织阅读和传达,不得随意改变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文密级的设定,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定密级。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公文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秘书科专人管理、传送,并做到随阅随退。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运送到有关单位集中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协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按涪陵区电子公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协机关原定公文处理有关制度停止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4—2012)中已有规定,本实施办法未复述的,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区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区委办、区人
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各组成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政协办公室 2014年10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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