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晋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有关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组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相关工作。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监察室负责组室公文的处理和管理工作。组室领导应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格式和行文范围、规则
第五条 组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报告、请示、决定、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函、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全称分别为:中共晋中市纪委派驻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组、晋中市监察局派驻环境保护局监察室。规范化简称分系统内和系统外两种,系统内简称为:晋中市纪委派驻环保局纪检组、晋中市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监察室、晋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或驻局纪检组、驻局监察室、驻局组室;系统外简称为:驻市环保局纪检组、驻市环保局监察室。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字号应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以驻局纪检组或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为:驻环纪报[年份]×号、驻环纪发[年份]×号、驻环纪函[年份]×号、驻环纪字[年份]×号。
以驻局监察室名义行文的发文字号为:驻环监报[年份]×号、驻环监发[年份]×号、驻环监函[年份]×号、驻环监字[年份]×号。
(四)上行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下(空一行)、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主件和附件应装订在一起,不能装订在一起的,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文件的发文字号。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加括号标注。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八)成文日完成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七条 根据隶属和工作关系,驻局组室可以向晋中市纪委、晋中市监察局及其职能室和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正式行文,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确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
除晋中市纪委监察局和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领导直接交办和涉及案件等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驻局组室名义向晋中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
第八条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驻局组室可以向驻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派出机关和县(市、区)环保局及其纪检监察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环保局机关各部门、下属单位、派出机关和县(市、区)环保局及其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发文,一般应抄送驻局党组。
驻局纪检组一般不向驻局或驻局党组正式行文,驻局监察室不向驻局直接行文,有关工作的沟通协调和请示报告,按驻局机关内部办事程序处理。
第九条 除晋中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和以函的形式联系工作外,驻局组室不向上述行文范围之外的机关、单位行文。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分发、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一条 凡送驻局组室的公文,统一由监察室指派专人签收、拆封、登记、分发。负责文件收发的工作人员收到公文后应及时登记、分类、分发,不得积压。
第十二条 负责文件收发的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阅件和办件分别处理。
阅件直接分送,如只有1份,按从上到下的原则依次呈送领导传阅。
办件由监察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组长批示后办理。传批件按从下到上原则依次呈送。
在提出拟办意见时,应明确主办人。对紧急事项应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承办人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批办人说明。提出拟办意见的公文,承办人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驻局组室领导直接交办的公文由批办人催办。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传阅、办理,不准私自存放或翻印涉密文件,如因工作需要,须经驻局组局室领导批准,并注明翻印人、份数、日期和印发范围。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观点明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1”,第四层为“(1)”。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不得随意扩大发文范围。
(八)送负责人签发的公文要用打印件,保证整洁、清楚。
第十七条 公文送签前,应专人负责审核,审核重点是:行文必要性、行文方式、行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承办人应对公文的实质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以驻局纪检组名义发文,由组长签发或授权副组长签发。以驻局监察室名义发文,由监察室主任签发。已经签发的公文内容,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有关人员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及时提出并报告签发人,以求纠正。
第十九条 公文签发后,经专人登记、编号后,由承办人负责制发。公文原稿和2份正式公文交专人存档。
第二十条 报送机关和份数。一般为: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1份;市直纪工委1份;驻省环保厅纪检组监察室1份;市纪委监察局有关室。也可按照要求和工作需要报送或下发。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根据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表明份数序号。
第二十二条 能够公开的公文要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要在发文稿纸上明确选择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文应按规定文头印制,各种公文印制格式分别是:
(一)驻局纪检组公文印制格式分为上行文(式样一)、下行文(式样二)、函(式样三)、纪律检查建议书(式样四)、决定(式样五)、会议纪要(式样六)。
(二)驻局监察室公文印制格式分为上行文(式样七)、下行文(式样八)、函(式样九)、监察建议书(式样十)、决定(式样十一)、会议纪要(式样十二)。
(三)驻局组室公文印制格式为上行文(式样十三)、下行文(式样十四)。
第五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对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事毕卷成,并按有关要求确定保管期限、归档和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六条 专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按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搞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批准,可以销毁。有关文件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组长负责对上级机关和驻局组室下发的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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