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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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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 为促进局机关...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现将《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机关公文管理办法

 

    为促进局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管理

    局机关制发的公文,是指在局机关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裁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传达上级政府、上级民政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发布工作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提出意见,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种类

    局机关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三、 发文形式

    一律以电子公文形式经党政机关办公系统办理。

    四、行文规则

    (一)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或下达;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凡是可以用电话、短信、办公助手、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五)凡是可以用便签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正式文件;能合并发文的,不单独印发文件。

    (六)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

    (七)贯彻上级文件,不发简单的表态性或照搬照套文件,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五、拟稿和审核

    (一)草拟公文,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走莲都区党政机关办公系统发文程序,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由拟稿人填写发文拟稿单、起草正文、上传附件,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核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主要领导签发。未按有关规定审核的公文,不予受理。校对工作由起草科室负责。

    (二)拟稿应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其中所用的材料、数据、计量单位、人名、地名、时间和引文等,要认真核对,做到规范划一、准确无误。公文中的数字,除必须使用汉字的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

    (三)拟稿公文要明确公开方式,若涉及秘密内容的,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四)拟发的公文,凡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的,须会审提出意见,由拟稿科室送各会审单位负责人签名。

    (五)局办公室审核公文应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原则,把关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政策的纵向和横向是否一致;是否与有关单位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方式是否准确等。

    (六)由我局牵头起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按《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丽府法发〔2014〕4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莲都区政府及莲都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审批制度的通知》(莲政办发〔2013〕170号)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则>及<莲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莲政法发〔2013〕4号)文件执行。

    六、审批和签发

    (一)局党组文件,由局党组书记签发;以局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局长签发;局长出差期间,急须印发的紧急公文,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

    (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公文时,要明确签署具体意见。

    (三)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先由局领导签发,再送其他部门会签,主办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四)已经领导签发的文稿,一般不得修改;需作修改时,须经签发领导同意。

    七、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一)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相关厅局、市政府相关部委办局、区委区政府及各部门、兄弟县(市、区)民政部门、各乡镇(街道)发送的文件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下属单位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受理。

    (二)呈送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局领导分工提出办理意见,对口审批,明确责任,提高效率。重要公文传有关领导阅示后按照批示意见办理,一般公文按“传阅”处理。紧急公文应在送交时说明。

    (三)凡未经局办公室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发生误压、漏办、丢办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人员承担。局领导和办公室外的其他科室不直接受理公文。

    (四)交由有关科室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各科室要按时办结,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局办公室。

    (五)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领导批示及需催办的纸质批件,由办公室登记、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科室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及原件报局办公室归档。

    (六)凡区委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需报反馈结果的公文,经办科室必须按时限要求回复,对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八、印发和存档

    莲都区民政局印发的公文,其登记、印制、分发、存档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有关科室负责校对、留存。

    九、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2007-03-27 15: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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