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新区公文处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新区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万宝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新区的公文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公文收发、分办、复核、用印、立卷、归档、销毁。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二、收文处理
第五条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第六条 收文的接收与分办
(一)有关方面发送党委、管委会和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是市纪委文件)、产业发展局(主要是市两型办文件)的文件,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签收、审核、登记、分发。其中:公文、信函收件人署名为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签收拆封;收件人署名为部室的,由部室签收拆封,涉及到新区全局工作或者重要工作的文件要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收件人署名为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的,由综合管理部拆封。上级机关来文、密件、清退件或与万宝新区有关的文件和重要材料均应进行登记。登记时,文件与材料不能混杂。
(二)综合管理部签收公文,按以下原则分办:
①批办件(主要指: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同志在阅文或其他材料上作出文字批示的收文,以及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发送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编号,报相关领导阅批,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的批示件,按照业务归口转相关部室提出拟办意见,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传达并进行督办(即书记或主任→相关领导→综合管理部→相关部室)。
②阅件(主要指:市委、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发送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编号,报相关领导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阅件作出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处理(即综合管理部→相关部室→相关领导→书记或主任)。
(三)其他部室收到需要审批的公文,应及时转交综合管理部登记按程序办理,严禁未登记传办文件。事情紧急特殊送批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到综合管理部补办登记手续。
(四)企业申请事项呈送的文件,交由业务部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逐级审核办理。
第七条 收文的批转办理
(一)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室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室的,应及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室办理。密件复印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复印绝密文件。
(二)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应及时电话联络,商定传批方式,提高传批效率。
(三)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相关部室办理的公文,由相关部室提出拟办意见并报相关领导批办后,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需再呈送其他领导或部室的,由相关部室传递。
(四)在文件传阅及办理过程中,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建立定时送阅文件制度,即上班后1小时内送阅,下班前1小时内回收。各类文件在领导和各部室的阅办留存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天(急件即送即阅),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视为默许或同意,由此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超时办理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公文催办工作。领导批示或交由有关部室办理的公文,综合管理部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各部室在收到文件或领导指示意见后,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领导和综合管理部(急件即送即办);涉及几个部室联合办理的公文,主办部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与协办部室协商,按要求办理;对不属于部室职责范围或不适宜办理的,应迅速退回综合管理部并说明理由;对需要研究而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综合管理部将根据有关文件办理情况予以通报,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六)领导和各部室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综合管理部立卷归档。
(七)紧急公文,应按规定在公文右上角醒目处注明“急件”或“特急”。
三、发文办理
第八条 发文处理。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第九条 公文的起草与审核
(一)各部室申请以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名义印发公文(即:下行文),应提供确切的发文依据,并将代拟文稿附加“公文发文底稿纸”、背景材料等及时送综合管理部审核。提供的代拟稿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加以说明。
(二)对以党委、管委会名义呈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即:请示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发文部室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室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凡明显不符合规定的,由综合管理部注明情况,将来文退回申请发文部室。
(三)各部室申请以党委和管委会名义起草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室的事项,主办部室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有关部室协商会签,有关部室要积极予以协助,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办文。有关部室和委领导如有不同意见,在会签纸上注明意见和理由,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文件。会签的文件在领导和各部室的会签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天(急件即送即阅)。
(四)综合管理部在文稿审核中要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准确把握和使用文种、规范格式,并对相关部室递交的代拟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把好文字内容审核关和会签关。凡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文稿,审核修改后由相关部室负责人阅看,反馈信息,进一步作补充修改,再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公文的签发
(一)以党委、管委会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厅(局)委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发文字号为:娄万新或娄万新管)以及下发的全局性工作部署如:规定、决定、通报,涉及人事任免、政策性措施、经济方面等下行文(发文字号为:娄万新发、娄万新委干、娄万新管发、娄万新人),按照“牵头部室代拟→综合管理部初审→涉及部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签→书记签发”程序办理。
(二)以党委、管委会名义发送市直有关部门、娄星区的平行文,以及批准答复有关请示事项的下行文(发文字号为:娄万新函、娄万新管函),统一按照“牵头部室代拟→综合管理部初审→涉及部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书记或主任签发”程序办理。
(三)以综合管理部名义印发的所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发文字号为:娄万新综发、娄万新综函、娄万新综通),统一按照“综合管理部初审→分管领导签发”程序办理。
(四)党委会议纪要按照“综合管理部起草→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签→书记签发”程序办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按照“牵头部室代拟→综合管理部初审→涉及部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发”程序办理,涉及重大事项或全局性工作报书记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照“牵头部室代拟→综合管理部初审→涉及部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核→主任→书记签发”程序办理。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公文的复核和缮印
(一)公文签发后,办文部室负责做好打印清样校对。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应作适当修改,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校对无误后连同文稿形成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部室代拟稿原件、有关部室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综合管理部。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编号并核定印制份数。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所有公文依据保密有关规定统一在机关文印室印刷。办文部室与综合管理部要对在公文签办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公文校对、复核和缮印工作原则上在领导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综合管理部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第十三条 对各部室要求以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特别是对以下情况要严格控制:
(一)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再发文。
(二)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三)纯属部室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不予行文。
(四)省、市下发的文件,如无结合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再下发类似文件;确需转发的,由各部室申请,再进行转发。
(五)对于每年例行安排工作,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一律不发。
(六)一年内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七)凡可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发文部署工作的,一般不再以党委、管委会名义印发文件。
(八)领导小组、指挥部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牵头部室自行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四、公文的立卷、归档、保密和销毁
第十四条 公文立卷
党委、管委会以及各部室文件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原件、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交由综合管理部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应及时送综合管理部档案室。
(一)以党委、管委会或综合管理部名义印制的文件。
(二)转各部室阅办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三)转各部室办结的各类公文。
(四)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两型办发送到相关部室的各类公文。
(六)上级领导的批示件。
(七)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文归档
(一)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新区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各部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综合管理部,各部室不得私自保存公文。
第十六条 公文保密
(一)公文承办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领导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
(二)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摘录和复印档案内容。
(三)借阅公文,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综合管理部。机密文件要在档案室内查阅。严禁摘录、复印密级文件,严禁借出档案室。
第十七条 公文销毁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要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的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五、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公文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或向外透露领导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不属本部室职权范围内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办文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室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室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协调,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
(七)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八)在传递密级文件过程中泄密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以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违反保密规定,严格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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