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银监分局关于印发《温州银监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温银监发(2013)96号
各科室、监管办:
现将《温州银监分局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温州银监分局公文模板(1-16)
2. 温州银监分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称谓规范表
3. 温州银监分局内设机构科室规范简称及发文字号表
4. 公文格式标准
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13年11月12日
温州银监分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温州银监分局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监会公文处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银监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分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级党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分局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发文要立足实际,拟文要切合实际,办文要结合实际,提出的措施要具体可行,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准确规范原则。把好公文质量关、程序关、出入口关,把质量第一的要求贯穿公文处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体现到公文的思想内容、文字表述、运转环节等各方面,严谨细致、精益求精。
精简高效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少发文,发短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不发,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发文,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公文处理迅速及时,拟制、办理、流转等各个环节运转高效。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强化保密管理措施,确保公文使用安全、传递安全、保管安全、销毁安全。
第六条 分局各科室、监管办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加强质量管理,切实改进文风,转变作风。
第七条 办公室主管分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各科室、监管办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文种反映公文性质、行文方向、行文目的和公文特点。起草发文前应当根据发文对象、行文内容、重要程度选择正确的文种。
第九条 分局公文种类主要有: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
第十条 决定。
(一)适用范围。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适用范围广泛,各级机关都可使用。
2. 使用方式比较灵活。既可对人,也可对事;既可用于解决重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问题,也可用于处理具体的人和事。
3. 具有极强的约束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公告。
(一)适用范围。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所宣布事项是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
2. 告知范围广泛,面向国内外。
3. 公开传播,主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通告。
(一)适用范围。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主要采用张贴或者刊登新闻媒体的形式予以公开发布。
2. 用以要求一定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了解知晓某些事项。
3. 应当尽量使用明确、流畅、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十三条 意见。
(一)适用范围。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二)主要特点。
1. 一般用于提出原则性、专业性意见。
2. 用于上行文时,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建议,应当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办理,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上报。
3. 用于平行文时,主要是就某项工作、某些事项提出意见(尽量少用,代之以函),供对方参考。
4. 用于下行文时,具有指示性质,对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具备指导作用。
第十四条 通知。
(一)适用范围。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告知相关事项(人事任免等),发布规定办法、细则、规划、纲要、计划、方案、指引等,用印发性通知。上级机关发布下级机关的来文,用批转性通知。下级机关传达上级机关的来文,或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来文,用转发性通知。
(二)主要特点。
1. 适用范围广。
2. 使用频率高。
3. 主要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
4. 专项性强,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表述简练准确。
第十五条 通报。
(一)适用范围。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二)主要特点。目的性、时效性强。
1. 表彰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事迹,评价典型经验,宣传先进思想,树立学习榜样。
2. 批评性通报,主要用于批评违规违纪事件,揭露坏人、坏事,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等。
3. 告知性通报,主要用于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重要会议精神、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指出工作的重点或必须关注的问题,或者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报告。
(一)适用范围。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主要特点。
1. 内容以陈述为主。
2. 主要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
3.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请示。
(一)适用范围。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二)主要特点。
1. 以下情况可用请示:一是对有关政策和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级明确批示的问题。二是工作发生了重大问题或原无规定,难以处理,希望上级机关帮助解决的问题。三是工作中遇到困难,需要上级机关帮助解决的问题。四是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要请示批准后变通处理的问题。五是本机关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或者决定不了有待上级机关批准的问题。六是本机关意见分歧,无法统一,需要上级机关裁决的问题。七是建立机构、增加编制等需要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的问题。八是其他按上级机关规定应当请示的问题。
2. 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的,要抄送被越过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
3. 一事一请示,不得一文多事。
4. 原则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即有隶属关系的直接上级机关。
5. 必须是事前请示。
第十八条 批复。
(一)适用范围。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请示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批复内容必须针对请示事项。
2. 批复提出的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法定约束力。
3. 批复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对请示事项只作原则性、结论性的表态、指示、决定,或提出方向性意见,无须作具体分析和阐述。
第十九条 函。
(一)适用范围。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函是机关、单位公务往来中使用比较简便灵活、使用范围广、使用频率高的公文文种,不相隶属机关都可使用,多用于平行机关。
2. 凡是申请事项、建议咨询、商洽工作、通知事项、催办事情、答复询问、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均可用函。可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 纪要。
(一)适用范围。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主要特点。
1. 客观纪实,如实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以及会议存在的分歧意见和问题等。
2. 集中反映会议精神实质。
3. 一般印发参会单位,根据需要印发其他单位,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4. 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或文件,不得直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管格式文书。
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意见书、预核通知书、债权保全证明认可书、温州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成绩证明等属于监管格式文书,印发形式遵照有关规定执行,可保持传统做法,不受上述文种限制。
第三章 发文形式
第二十二条 温州银监分局党委文件(格式见附件1-1)是以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党字、温银监党发、湖银监党任、温银监党函等发文文号。
(一)温银监党字,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包括干部任免请示)、批准,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适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温银监党发,用于发布温州银监分局党委重大工作部署,印发重要表彰和处罚决定,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通知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适用决定、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三)温银监党任:用于对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决定。
(四)温银监党函,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党委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温州银监分局纪委文件(格式见附件1-2)是以温州银监分局纪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纪字、温银监纪发、温银监纪函等发文字号。
(一)温银监纪字,用于温州银监分局纪委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汇报工作和反映情况。适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温银监纪发,用于发布温州银监分局纪委重大工作部署,印发重要表彰和处罚决定,转发上级机关文件,通知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适用决定、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三)温银监纪函,用于温州银监分局纪委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二十四条 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办公室文件(格式见附件1-3)是以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党办发、温银监党办函等发文字号。
(一)温银监党办发,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办公室向浙江银监局党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报送有关专项业务的报告、请示、意见等,印发温州银监分局党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向下级机关布置具体工作事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转发同级机关文件,通知相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等。适用报告、请示、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二)温银监党办函,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党委办公室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温州银监分局纪委办公室文件(格式见附件1-4)是以温州银监分局纪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纪办等发文字号。
温银监纪办,用于温州银监分局纪委办公室向浙江银监局纪委办公室、温州市纪委办公室报送有关专项业务的报告、请示、意见等,印发温州银监分局纪委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布置具体工作事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转发同级机关文件,通知相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等。适用报告、请示、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第二十六条 温州银监分局文件(格式见附件1-5)是以温州银监分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报、温银监字、温银监发、温银监复、温银监任、温银监函、温银监检、温银监检通、温银监罚等发文字号。
(一)温银监报,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重要事项、批示件或直接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适用报告等文种。
(二)温银监字,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向浙江银监局、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转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规章备案报告等。适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三)温银监发,用于发布温州银监分局重大工作部署,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重大监管要求,印发规范性文件,通报重要情况,印发重要表彰和处理决定,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年度监管意见等。适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为区分层级、维护温州银监分局公文权威,对内容重大、重要且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以温银监发印发。重大、重要工作指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印发正式文件提出要求,列入分局重点工作,或属重大监管要求、经分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分局领导特别强调的工作;全局工作是指适用于分局系统或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温银监办发印发;对部分监管对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以温银监办发印发。
(四)温银监复,用于温州银监分局行政许可批复事项。包括机构开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的批复。适用文种为批复。
(五)温银监任,用于分局干部行政职务任免事项。
(六)温银监函,用于温州银监分局与不相隶属机关或金融机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七)温银监检,用于印发现场检查意见书。
(八)温银监检通,用于印发现场检查通知书。
(九)温银监罚,用于印发分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温州银监分局办公室文件(格式见附件1-6)是以温州银监分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包括温银监办发、温银监办函等发文字号。
(一)温银监办发,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办公室向浙江银监局办公室、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内设部门报送专项或条线业务的报告、请示、初审意见等,印发分局系统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布置具体工作事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说明和解释,转发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非行政许可类请示事项批复,印发风险提示、工作计划、审计意见,通知相关事项,通报有关情况等。适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意见、批复等文种。
(二)温银监办函,用于温州银监分局办公室与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
第二十八条 纪要,分为党委会议纪要、银监分局会议纪要。
(一)温州银监分局党委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7),用于记载和传达温州银监分局党委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温州银监分局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8),用于记载和传达温州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科室发文(格式见附件1-9)指温州银监分局各科室以本科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一)科室发文适用于以下事项:
1. 向浙江银监局对口处室报送限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等,回复有关意见,以及就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征求意见等。
2. 向对口银行业金融机构(部门)布置仅限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就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征求意见,商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通报有关情况或回复有关意见等。
3. 与分局外有关机关内设机构商洽仅限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通报情况,征求或反馈意见等。
4. 其他限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科室发文应当建立相应的科室发文管理制度,从程序、格式、内容、权限等方面予以规范,遵循公文办理各项规定和要求,主要用于事务性通知,不宜提出政策性、规范性要求,不宜要求报文规格。
(三)凡浙江银监局内设处室以处室发文、处室便函形式向分局对口科室布置具体工作的,原则上以科室发文形式报对口处室,如涉及重要内容需事前报分局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便函。便函不属于正式发文,用于分局同其他单位组织交流沟通一般情况,征求回复有关意见,发布事务性通知等事宜。便函分为局便函(格式见附件1-10)和办便函(格式见附件1-11),分别用温银监便函和温银监办便函发文字号。
第三十一条 翻印,用温银监转发文字号。分局转发上级单位文件,没有提出进一步落实要求的,应当采用翻印形式。
第三十二条 温州银监分局其他发文,如机关党总支发文、工会发文、团委发文、保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分别用温银监机党、温银监工、温银监青、温银监密、温银监综治发文字号,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格式见附件1-12至1-16)。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三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内部发送部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第三十五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密级应当注意:正文不涉密,但附件是密件的,则整个文件为涉密件,应当按附件的涉密程度标注密级;来文涉密的,原则上回复文应当标注与来文密级相当的密级。保密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绝密文件一般不超过30年,机密文件一般不超过20年,秘密文件一般不超过10年。密级和保密期限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负责把关。
第三十六条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分为特急、加急和普通三种。需收文单位紧急办理或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的发文,按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或“加急”。需要内部加速运转的发文,紧急程度应标注“普通”,并在发文稿纸备注栏注明需要加急运转,以提示各个环节加紧处理。上报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的报告,一般不标“加急”或“特急”。公文紧急程度由主办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负责把关。
第三十七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第三十八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除科室发文外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科室发文由办文科室自行编号。
第三十九条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十条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一)标题应当简明扼要,除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统一使用规范化简称(如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党委等)。标题中引用的文件尚未正式发文的,不加书名号。
(二)联合发文,按次序填写所有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用空格分开。三个和三个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应列出所有发文机关的名称,四个及四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三)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名称全称应当加书名号,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当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
(四)转发文件或复函标题过长的,在高度概括原文标题的主要内容后作简化处理,但不得简化为发文字号。
(五)起草会议纪要时,发文稿纸中文件标题应当填写“XX会议纪要”并在后加括号注明会议日期;起草翻印文件时,发文稿纸中文件标题应当填写翻印文件的标题,并在前面加上“翻印:”字样。此处标题仅供查询使用,最终印发使用的标题在正文中体现。
第四十一条 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一)主送单位排序遵从以下原则:
1. 不同类型机关按党、政、军、群的次序排列;
2. 主办单位在前,会签单位在后,其他单位次之;
3. 不同级单位按级别排序,同级单位按既定顺序排序;
4. 各有关单位之间用顿号或逗号分清层次,同类型机关内同级机关用顿号分隔,不同类型机关或不同级别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
(二)对分局所有科室、所有监管办、温州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文,主送单位规范填写如下:各科室、监管办,农业发展银行温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温州(市)分行,温州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温州分行,邮储银行温州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温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温州办事处、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市银行业协会。
(三)给部分科室、部分监管办或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文,不能使用统称的,应当按照顺序一一列明其规范化简称。
(四)纪要等没有主送单位的,应当填写分送范围。填写方式参照主送单位。
第四十二条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一)正文文中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其层次序数依次采用“一、”“(一)”“1.”“(1)”,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用“(一)”,也可以用“1.”。各层次序数字体规范为:第一层用黑体,第二层用楷体,第三层用仿宋加黑,第四层和正文用仿宋。
(二)正文中使用数字时,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中,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非公历纪年、概述、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时,应该使用汉字数字;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
(三)正文中一般不应使用字母词。如确需使用,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汉语译名。对于《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以西文字母开头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要使用其汉语译名。
(四)当正文中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的方式进行引用。如“根据《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关于XX的通知》(温银监发〔2013〕XX号)的要求”。
(五)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第四十三条 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若公文带有1个附件,需要在公文正文之后标注附件的名称;若带有2个或2个以上附件,需要标注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加括号注明“见附件”或“附后”。因上级机关领导批示而产生的发文,应当将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印发、转发类的发文,被印发、转发的文件是正文主体,无需填写附件名称。
第四十四条 发文机关署名。除纪要外,公文正文末尾要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即“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党委”“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纪委”“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党委办公室”“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办公室”“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纪委办公室”“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XX科(办事处)”等。
第四十五条 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一般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第四十七条 附注。附注处可用于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或印发传达范围。对需要发送监管办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普发性文件,可在附注处标注“(此件发至各监管办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若需要执行或阅知文件的,可由各监管办决定是否转发或分送。
第四十八条 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的顺序和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抄送单位。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及不相隶属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填写顺序参照主送单位。公文的抄送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确定。
第五十条 内部发送。用于分局系统需要执行或知晓发文内容的有关部门,至少包括局长室、办公室、主办科室、会签科室、征求意见科室、相关监管办。按局长室、办公室、主办科室、会签科室、其他科室、相关监管办的顺序排列。分局办公室文件和分局办便函内部发送不填写“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二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分局公文的印发机关一般固定为“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办公室”或“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党委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五十四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4)。
第五十五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五十六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五十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五十八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五十九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分局系统各级机关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在公文中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如需行文,应报请各级政府批转或由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地方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地方政府同意。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四)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六十条 联合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二)分局原则上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行文。
(三)各科室(办公室除外)作为分局内部职能部门,不得对外联合行文。
第六十一条 转发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补充要求和工作部署,可直接翻印。
(二)对银监会、浙江银监局已主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文件,分局可不再向其在辖内的分支机构转发;如果根据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文件精神,需提出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的,应在向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发的同时,转发辖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未主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又要求其分支机构执行或配合的文件,仍需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转发。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文件附注处标注“(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局办文科室自主确定是否转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三)确需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
(四)原则上不转发或批转下级机关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文件,如情况特殊,确需转发或批转时,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或批转。
第六章 公文拟制
第六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现行监管规定和有关要求相衔接。拟稿人应主动查询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有关规定、本单位已印发的相关文件,提出新的监管规定或政策;起草科室要组织研究论证,做好衔接,保证公文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二)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意见,提高公文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标点符号、人名、地名、机构名、数字、日期、引文、文号以及简称的使用应准确、规范。
(四)内容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文字精练,文风朴实。
(五)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公文送分局领导签发前(科室文件除外),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公文送办公室审核前,办文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草拟的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办文科室是公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文稿内容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所提意见措施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应确保文种规范、文词洗练、文理通畅、文意鲜明、文采自然。
第六十五条 公文审核重点就以下内容进行把关:
(一)发文关。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公文层级、篇幅是否恰当,是否存在公文重复发或者层级过高。
(二)政策关。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程序关。发文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是否经过会签或征求意见。
(四)格式关。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发文稿纸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并符合要求,有关附件、办文依据等是否备齐。
(五)内容关。材料、观点是否正确,结构逻辑是否合理,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字词使用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六十六条 退文处理。办公室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以下情况将作退文处理:
(一)办文程序不符合规定。
1. 发文未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签。
2. 发文内容涉及分局内外相关部门职责,未征求意见或会签,未说明会签意见吸收情况。
(二)政策把握不准确。内容与现行政策不一致或不相衔接,行文语气与行文对象不吻合。
(三)格式不符合规定。
1. 未按规定写办文说明,该提示分局领导注意事项没有提示。
2. 发文稿纸种类选择不当,各要素填写不规范。
3. 背景材料和附件不准确、不完整。
4. 篇幅不符合规定。
5. 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公文修改。
(一)文稿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结构或作实质性修改,办公室应当与办文科室协商或请其修改。
(二)改动较多,或改动涉及重要内容的,办公室应当与办文科室加强沟通协商。
(三)办文科室修改后,要按照发文程序重新送办公室审核,不得直接报分局领导。
(四)公文经分局领导审批后,一般不再作实质性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发文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十八条 公文主办科室应抓紧做好公文办理的前期准备工作,一般提前3天以备办公室审核、分局领导研究和决策。非急文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文稿后1至2个工作日内审核送签;加急文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送签;特急文件应当立即审核并送签。
第六十九条 公文会签。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科室)职权的事项,应当办理会签(包括分局外会签、分局内会签)。
(一)分局主办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分局负责人应当首先签批(办公室审核后)。办文部门负责送签和催办。会签后,办文部门应当根据会签意见进行修改。没有意见或者改动较小的,可以直接编号印发;改动较大的或有实质性改动的,应当在办文说明中补充说明会签意见采纳情况,重新进入公文审核程序,重新报批。
(二)分局内会签的公文,会签科室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急件应随到随签。主办科室如对会签科室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会签科室不同意会签但主办科室坚持发文,经协商无果后,主办科室应当在办文说明中写出理由,并将会签部门意见附后。
(三)法规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文书等)送办公室审核前需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四)其他部门向分局征求意见或者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分局向其他部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主办科室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七十条 公文签发。
(一)分局党委和分局公文,分局党委办公室和分局办公室公文,均由分局领导签发;分局领导授权和部分审批事项运转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二)上报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的报告、请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部署,由分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分局党委会议纪要由分局党委书记签发,分局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局长签发。
(四)科室文件一般由发文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文件呈分管局领导签发。
(五)局便函及办便函一般由分局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七章 公文办理
第七十一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其中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校对、印制、核发等程序。
第七十二条 签收。收到纸质公文后,办公室收件人应当在签收单上签名注时以示收到。签收公文应当注意:
(一)要清点信封或文件包数量,检查密封是否完好,核对信件实际件数、信封编号与签收单上的记载是否相符。
(二)要逐份清点所收文件的编号、份数与签收单上的记载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要签名或盖收文章收件,签名要姓与名俱全,字迹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签名;注时要注明收到公文的年、月、日,急件还要注明时和分。
第七十三条 登记。办公室对公文的内容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公文收到应当及时登记,登记内容要准确齐全。公文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等。要详细记载收文的经办过程,便于工作中查询。
第七十四条 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
(五)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可以在退文时附退文单注明退文原因,或者将退文原因电话告知来文单位。
第七十五条 承办。办公室负责人对收文进行分办,机关各科室根据分办意见和分局领导批示进行承办。
(一)分办阅件。阅知性公文应当合理确定分送范围并分送。以充分满足工作需要、发挥文件最大效用、符合保密要求为原则,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分送范围。
(二)分办办件。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分局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科室办理。转办适用于分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有明确的授权,或请示事项明确在业务科室职权范围内的情况。拟办是办公室负责人在对办件认真分析研究后,提出书面办理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核决策。对于程序性的请示事项,拟办意见要提出报请分局领导批示或上局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性建议。对于事务性的请示事项,要认真研究、充分协商,提出拟办意见报分局领导批示。
1. 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要求分局办理的文件、批示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领导同志阅批,批示后按批示转相应科室进行办理。
2. 银监会、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普发性红头文件、分局领导亲启件等机要文件由专人负责保管、传递、清收、销毁等工作。
3. 银监会各部门、浙江银监局各处室、温州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等来文,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分办意见后,转有关科室办理。如遇重大事项或需进一步明确落实科室的事项,提出初步分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阅批。
4. 各监管办、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请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分办意见,分送有关科室办理。如遇重大事项,报分局领导阅批,分局领导有批示后,按批示办理。
5. 银行业金融机构抄送分局的文件,可选择反映其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浙江银监局及分局工作部署情况的文件,送分局领导参阅。
6. 简报、参阅资料、信息材料等,按其内容分送相关科室参阅,重要资料送分局领导传阅。
7.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在提出初步意见时,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三)科室承办。
1.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按分办意见、分局领导批示要求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同时,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内公文办理内容及流程的完整性。
2. 急件按要求时限办理。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科室的,应当积极主动,尽早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3. 温州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处室、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能部门、各监管办向温州银监分局相关科室商洽工作事项的公文,属主管科室职责范围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科室可直接答复。凡涉及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办理。凡须以分局或分局办公室名义答复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提出意见并拟文稿,送分局领导审批。
4. 承办科室对不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科室办理的公文,应当由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后送办公室;如属分局领导批办的公文,应当先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办公室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一)传阅分类。
1. 按顺序传批。即将一份文件按照特定顺序依次送多位阅批人阅批的传阅方式,分为正传和倒传。正传是指按阅批人顺序从前往后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阅知类公文。倒传是指按阅批人顺序从后往前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请示类公文。在正传或倒传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回传方式,即将传阅中机关负责人的有关批示意见,按照一定顺序送已阅批过的机关负责人贯彻落实或再次批示。
2. 分传。即将公文同时分送所有相关负责人阅批,适用于有多位阅批人,且时限特别紧急的请示类公文或者内容较多、阅读耗时的阅知性公文。
(二)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的传阅去向和进度,控制公文传阅周期,严格公文传阅范围,减轻机关负责人阅文负担,确保传阅安全保密,适时将已传阅完毕的文件收回归档。
第七十七条 催办。办公室负责公文督办工作,对浙江银监局、温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分局办理的文件、分局领导批示办理的文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办理。承办科室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公文的办理情况。催办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区分情况适时催办。对于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问题需办理的限时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于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度。
(二)要注意加强协调配合。催办过程中,要及时向承办科室了解办理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有无困难,做好相关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要及时记载催办情况。催办后要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催办情况作详细记载,以备查询。
第七十八条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答复方式可分为2类:
(一)书面答复。
1. 制发答复公文。将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答复以公文形式送来文单位。
2. 印送批件。将机关负责人在办件上的批示复印或抄清后送来文单位和相关单位,常用于公文会签和联合发文。
(二)口头答复。
1. 电话答复。将答复意见电话告知来文单位。
2. 面谈答复。有些请示事项较为复杂,可以当面答复来文单位,以利于来文单位详细了解答复单位对请示事项的具体意见和考虑。口头答复后,要注意详细记载答复情况以备查询。
第七十九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应当统一编号,确定主送单位和印发传达范围,确定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校对。公文进入文印程序后,办公室文印人员出校样后通知拟稿人校对。办文部门应当及时派拟稿人校对,不得借口无人校对而造成文件延误。
校对要准确无误,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需修改,应当征得办公室同意。重大改动需经签发人同意。
(四)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及场所印制。
(五)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人事任免等文件,要在办文部门通知可以分发后才能分发,严禁擅自分发。
第八十条 公文印发后,发现错误需要更正重印的,办文科室应当事前告知办公室,说明重印理由,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重印,必要时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八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或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八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并做好登记工作。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八十四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八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分局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八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八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九十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十一条 分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监管办公文质量进行抽查和考核,并对公文处理工作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行通报。主要从公文格式、报送程序、内容、质量和时效要求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银监分局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温银监发〔2004〕100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系统,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按照有关电子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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