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6月25日第七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认真遵照执行,推进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请各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此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切实加强公文管理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是局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在局长和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主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及发文类别
第六条局机关主要使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局机关发文主要分为行政发文、党务发文和其他发文三类。
(一)行政发文适用范围
适用于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和报告工作;同市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等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工作;印发规章、规定和办法;布置全局性工作;重要事项通知;批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其他需要以局名义行文的事项。
(二)党务发文适用范围
1、局党组发文。适用于向市委及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宣布党组决定;宣布人事任免事项;布置党建和有关工作,印发党内规章制度;答复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行文的事项。
2、局直属机关党委发文。适用于向市直机关工委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转发市直机关工委等有关部门文件;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布置工作、通报情况或答复请示;其他需要以机关党委名义行文的事项。
(三)其他发文。主要有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名义的发文。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
第九条行文关系根据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条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下级单位等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局机关各处室、各临时机构一律不得以处室或临时机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以文件形式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局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局机关审批下达的事项。
第十一条党政分开原则。不得以行政名义向党的组织行文,也不得在行文中同时将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并列为主送机关。
第十二条联合行文规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与市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需联合行文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文。
第十三条抄送规则。向一个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向平行机关或下级单位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向区县分局的重要行文,必要时可抄送该区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四条请示规则。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需答复的请示中必须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发文办理指以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校对、复核、用印、发送等程序。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程序:主办人拟稿—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稿—主办处室清稿—局领导签发—局办公室编号、打印—主办处室校对—局办公室复核、印制、用印、发送(或主办处室封发)。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应当做到:
(一)拟稿。草拟公文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用词规范,结构严谨,文字精炼。根据公文内容和行文规则准确确定公文种类和行文范围。标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公开属性等。
(二)审核。公文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由主办处室和办公室审核把关。主办处室负责审核文稿涉及的情况和政策把握是否准确;所提措施是否明确可行;文稿逻辑层次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是否需有关处室或单位会签;发文稿纸首页是否填写完备准确等。办公室主要审核是否确需行文,办文程序是否妥当,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经审核确认不需发文的应退回主办处室,并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协调或问题较多的文稿,应退回主办处室修改或重办;对于修改较多的文稿,应由拟稿人清稿后再送签。
(三)签发。重要事项及上报市委、市政府的上行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签发。其它工作文件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已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改动,确需修改时,应在修改后由主办处室再送局领导审签。
(四)编号、制文、校对、用印。局办公室按照公文种类编制发文字号,并顺序编号,严格按照排版要求制文。打印的文件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并承担校对责任。局办公室严格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用印,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不予用印。
(五)发送。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发送下属单位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通过办公网络发送。其它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寄发。涉密公文由机要人员按涉密公文管理要求发送。
第五章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局机关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
第二十条收文办理应当做到:
(一)签收、登记。所有正式来文统一由局办公室签收(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负责签收),并进行公文登记和编号。
(二)拟办、批办。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单位和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处室办理。
(三)承办。承办处室收到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公文,应及时向批办领导报告,说明情况。承办处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无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及时退回公文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局办公室。对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等特急公文,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催办。对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督查督办的有关规定进行催办。
第二十一条下级单位上报的公文,如有下列情况,局办公室不作处理并退回原文: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未说明其特殊性的;不符合党政分开原则的;一文数事、多头主报及其它明显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按照有关涉密文件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公文交回局办公室,并进行归还登记。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将上年度需要立卷归档的公文及时整理,移交局档案室。局档案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公文移交时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文形成的全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涉密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处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印制格式标准
2、区县(自治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处室、派驻机构规范化简称及排序
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
附件1: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印制格式标准
一、总体要求
1、用纸:采用60g/m2~70g/m2胶版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在9o度以上。’
2、开本:采用国际标准A4型,成品尺寸为297毫米×210毫米,允许误差±2毫米。
3、版心:本标准“版心"特指文字区域,‘尺寸约为233
毫米×149毫米(不含页码),每页22行,每行26个字,行间距用30磅,版面上、下各空32毫米,左、右各空31毫米。为保持美观、方便印制,个别页面的行数可视情增加或减少1至2行。增减行数时适当调整行间距,保持版心高度不变。
4、页码:用14磅仿宋一GB2312体,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左右各放一条14磅一字线。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
5、标点:采用规范全身标点,注意符合中文排版规范。
6、装订:左侧装订,采用骑马订。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和条件,也可采用平订。
二、文头部分
7、份号:密级文件应标注份号(编号),用6位阿拉伯
数字顶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8、密级:用20磅方正黑体,顶格标注在版心左上角第
2行,两字之间空1个字。
9、紧急程度:公文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的,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标注秘密等级的紧急公文,其紧急程度,顶格标注于版心右上角第二行。
10、版头:由发文机关标志和一条横线(或带实心五角星的横线)组成,横线距上页边缘约为135毫米,颜色最好为金光红色。
(1)版头设计要体现庄重大方、美观实用的特点。
(2)下级机关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的字高应小于上级机关文件“发文机关标志"的字高。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及机关文件“发文机关标志"字高为22毫米。
(3)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文件"、“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和“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办公室+文件"的,横线中间带实心五角星,两边线长分别约为70毫米;其他版头横线中间不带实心五角星,线长约为145毫米;线号粗细根据版头字号酌情调整。
(4)套印版头时,版头上下、左右位置、要准确,不得歪斜。
11、发文字号:用17磅方正仿宋体,数字用,Timesnewroman字体,年份外加中文六角括号“〔〕"。无签发人时,发文字号居中排;上行文有签发人时,发文字号左排,前空1字,签发人居右排,后空1字。签发人用17磅方正仿宋体。当有两个签发人时,签发人连排,两个签发人名之间空1字。签发人名只有两个字时,中间应空开一个字。
三、主体部分
12、标题:用22磅方正小标宋体加粗,标注在横线下方位置,与横线距离约为27毫米,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多行标题排列为正宝塔、倒宝塔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或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每行词意完整,长度适宜,字距恰当。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标点符号。副标题用16.5磅方正楷体。副标题中的人名两个字的中间加开2个字,三个字的中间各加开1个字。“(送审稿)"、“(代拟稿)"等字间距为半个字。日期用16.5磅方正楷体。
13、主送机关:用16.5磅方正仿宋体,与正文标题空开1行,左侧顶格排,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14、正文:用16.5磅方正仿宋体。如是转发文件,转发通知部分,用16.5磅方正楷体。标点符号要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折行。段首前空2个字,段尾单字不成行。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特殊情况为划分层次,段落间可空1行。为避免正文中的一级标题出现排在页面最后一行的情况,可本着页面美观原则,对该页面的行距、字间距作适当调整。
15、附件说明:用16.5磅方正仿宋体,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与正文空开1行。“附件:”前空2个字,后接排附件名称,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每行位置对齐,如“附件:1.XXXX2.XXXX……”(1、2……之间分段排列,序号对齐,文字折行时首字对齐)。
16、发文机关署名:用16.5磅方正仿宋体,居右排,上空1行,首字比成文日期首字左移两个字;如长于发文日期,后空2字。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发文机关名称上下两个字的中间加开2个字,三个字的中间各加开1个字。并排,等距撑开,长度相同。
17、成文日期:用16.5方正仿宋体,首字比发文机关首字右移2字;如长于发文机关,居右排时后空2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若成文日期出现“跳页",情况,可本着页面美观原则,在对应页面作适当调整。
18、附件:“附件"用16.5磅方正黑体,在附件正文左上角顶格排,中间不空,后面不加冒号(有序号时应加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应排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多个附件时,每个附件应另起一页排版。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表述一致,附件标题与“附件"之间空2行。附件排版与正文排版相同,附件与文件正文不能一起装订时,应在“附件"之前加附一页,标明文件发文字号。转发条例、规章等通知类的文件,转发的条例、规章等不能视作附件,而是正文的一部分,应另起一页排版,大标题上空两行,其余内容与其他正式文件排版格式一致,用方正黑体、楷体、仿宋体等字体。
19、公文中的表格:公文中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数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数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数页的表头在订口一边,双数页的表头在切口一边。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公文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公文的封三、封四(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应将A3纸型表格装在封三之前,不应装在公文最后一页(封四)上。
四、文尾部分
文尾部分指公文末页的尾部,包括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内容。
20、附注(公文应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用16.5磅方正仿宋体,标注在成文日期与抄送机关,(无抄送机关为“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之间,单独成行,前空两字,与成文日期间加开1行。
21、抄送机关:用15磅方正仿宋体,居左排,前后各空半字,回行时与冒号对齐。
2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15磅方正仿宋体,印发机关居左排,前空半字,印发日期居右排,后空半字。如是翻印的文件,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下标注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格式同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之间,用分隔线隔开,分隔线与版心同宽,位于文尾页。
23、页码:按总体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文尾页和前面一页都无正文,则文尾页不标页码。
五、有关说明
24、本标准按照201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党的机关文件改版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市以下党的机关文件印制格式参考标准》制定。
25、本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此前有关文件印制标准和要求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2:
市局、区县(自治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
机关处室、派驻机构规范化简称及排序
(内部使用)
序号 全称 书面规范化简称
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
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万州食药监分局
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黔江食药监分局
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涪陵食药监分局
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渝中食药监分局
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大渡口食药监分局
6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江北食药监分局
7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沙坪坝食药监分局
8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九龙坡食药监分局
9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南岸食药监分局
1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北碚食药监分局
1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渝北食药监分局
1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巴南区分局巴南食药监分局
1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长寿食药监分局
1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江津食药监分局
1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川区分局合川食药监分局
16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永川食药监分局
17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川区分局南川食药监分局
18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綦江食药监分局
19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足区分局大足食药监分局
2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潼南县分局潼南食药监分局
2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铜梁县分局铜梁食药监分局
2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昌县分局荣昌食药监分局
2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璧山县分局璧山食药监分局
2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梁平县分局梁平食药监分局
2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口县分局城口食药监分局
26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丰都县分局丰都食药监分局
27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垫江县分局垫江食药监分局
28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武隆食药监分局
29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忠县分局忠县食药监分局
30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县分局开县食药监分局
31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云阳食药监分局
3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节县分局奉节食药监分局
3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巫山食药监分局
3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溪县分局巫溪食药监分局
35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石柱食药监分局
36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分局秀山食药监分局
37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分局酉阳食药监分局
38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彭水食药监分局
39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万盛经开区
食药监分局
局属事业单位
1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药检所
2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稽查总队
3重庆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认证中心
4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重庆药物滥用监测研究中心、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监测中心
5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器械中心
6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医药科技校(培训中心)
7中国药业杂志社药业杂志
8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万州食药检所
9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黔江食药检所
10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涪陵食药检所
11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永川食药检所
局机关处室
1办公室局办
2人事处人事处
3规划财务处(审计处)规财处
4政策法规处政法处
5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保化处
6食品安全监管处食监处
7药品注册处注册处
8医疗器械监管处器械处
9药品安全监管处安监处
10药品流通监管处流通处
11稽查处稽查处
12局直属机关党委机关党委
13离退休处离退休处
派驻机构
1驻局监察室监察室
附件3: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代字
序号类别发文代字
1局党组发文渝食药监党组
2局发文渝食药监渝食药监文
3办公室发文渝食药监办
4人事处发文渝食药监人渝食药监职改办
5规划财务处发文渝食药监财
6政策法规处发文渝食药监法
7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发文渝食药监保化
8食品安全监管处发文渝食药监食监
9药品注册处发文渝食药监注
10医疗器械监管处发文渝食药监械
11药品安全监管处发文渝食药监药安
12药品流通监管处发文渝食药监流通
13稽查处发文渝食药监稽查
14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渝食药监机委
15离退休处发文渝食药监老
16驻局监察室发文渝食药监监察
17局工会发文渝食药监工
18局团委发文渝食药监团
19局妇委会发文渝食药监妇
注:除新增机构或机构更名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增加新的发文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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