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青城国土资发〔2013〕155号 签发人:纪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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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国土所:
《机关公文办理规定》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2013年8月15日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2013年8月15日印发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公文办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文件流转、办理工作,充分发挥以文辅政效能,现就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公文办理基本程序
(一)收到公文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统一签收、启封、编号、登记,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于半个工作日内报分局主要负责人批示阅处。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随批或电话批办,以防延误或漏办。办公室应当随时关注金宏收文系统,防止发生误件、漏件等情况。
(二)根据分局主要负责人批示,办公室负责分送局分管负责人或业务科室办理;要加快文件传递速度,对紧急文件,要立等取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请假外出,根据领导补位制度执行。主要负责人临时外出,先报分管负责人阅处;涉及2位及以上分管负责人的,由主办科室的分管负责人牵头,其他分管负责人配合阅处,再报主要领导补签。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临时外出,经电话或短信请示后,由办公室直接交业务科室办理。涉及多个科室业务的,由主办科室牵头汇总上报,办公室做好督办工作。
(三)领导批阅的文件,办公室要逐份进行检查清理,检查的具体内容:一是领导有无批示,如有批示意见,按批示迅速处理;二是阅文人是否已阅签;三是文件是否缺损丢失,是否完整无误,如有不完整,应及时查询处理。
(四)各科室、国土所应明确专人负责外网和内网收文系统,按时查收邮箱,提高办文效率。责任人不在的,第一涉件(收到通知)人即为责任人,全程负责公文办理。对因收文登记不规范或没有尽督办责任造成后果的,追究办公室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经办科室及人员要抓紧研究办理,一般性文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要求上报;明确办理时限的,协办科室应提前1/3个规定期限办理完毕,主办科室汇总后,经分管负责人(重要或特殊事项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回复,注明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二、几类重要公文办理规定
(一)领导批示件办理
1、由分局主办的领导批示件,文件主要内容能够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的,由分管负责人明确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文件内容不能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的,由办公室提报分局主要负责人指定或提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然后由指定的分管负责人确定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
2、领导批示件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主办科室应在上报的第一次办理情况报告中明确下步工作措施及办结时限。
3、各承办科室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按期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办理的,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进展情况,协调申请延期办理。要严格履行主办、协办职责,实行主办负责制,协办科室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
(二)各级督查件办理
办理要求同领导批示件。办公室要建立督查件台账,及时督查主办和协办科室提报办理和进展情况;各科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督查件。
(三)征求意见稿办理
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一个业务科室的,由主办科室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主办科室负责反馈和解释;涉及多个科室的征求意见稿,由主办科室牵头汇总并反馈解释;无法明确主办科室的征求意见稿,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反馈和解释。
三、公文办理要求
(一)严格行文规则
1、需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一律要用“请示”;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要用“报告”;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用“意见”。
2、主送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公文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公室统一收文后,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呈递和处理。
3、除区委、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区委、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主送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必须由分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5、主送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同时主送其他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6、向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请示、报告事项,或提出工作意见,必须制发成正式公文,主送机关必须为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不得用白头文稿。
7、非主送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的公文如需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的,应当抄送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注重公文质量
1、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代拟文稿由有关科室负责起草,办公室初审和核稿后,再呈送分局领导审签和签发。分局公文在正式印制前,一律由办公室负责文印的人员进行复核,对签发手续、附件材料、公文格式进行规范把关。
2、代拟文稿应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等现象。
3、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格式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
4、代拟文稿审签使用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在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范完整。
(三)提高办文效率
1、文件报送与文件印发的时间差不得超过2天。
2、拟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公室。
3、拟以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文件,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公室。
(四)实行退文制度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文(含代拟文稿),办公室将退回提报公文的科所重新办理,由此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提报公文的科所自行负责。
1、错用公文文种或越级行文的;
2、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或签发人不符合规定的;
3、非区委、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主送领导个人的;
4、“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或“请示”件主送机关不当或多头主送的;
5、“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6、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使用错别字、错用标点符号的;
7、附件等有关资料不齐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办理的;
8、未经拟稿人签字或未经分局办公室负责文秘的人员进行审核签字或未经分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
9、涉及有关部门业务而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
10、其它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
办公室要做到文稿格式规范,包括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联系方式、用纸、装订等。
(五)纳入绩效考核
为了确保公文处理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将公文处理列入各科室年终绩效考评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承办人、负责人和科室、国土所,根据分局考核办法每件次分别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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