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竹府办〔2013〕30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3月1日印发的《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同时废止。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高效、有序运转,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办法》、《大竹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本县其他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大竹县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公文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章 公文报送
第六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主送县委、县政府的,应送县委办公室处理;受县政府和其他机关双重领导的单位,应写明县政府是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提请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应先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再由县委办公室按程序办文。
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主送县政府,需县委知悉的,由党委(组)联合行政机关主送“县政府并报县委”,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审议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报县委审定;属党委(组)职能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党内公文运转有关规定执行,需县政府知悉的,由党委(组)联合行政机关主送“县委、县政府”。
第七条 坚持逐级报文,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凡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逐级审批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二级单位、企业和村组等不得越级向县政府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乡镇转报相关请示(报告);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或乡镇。
县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议事协调机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由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部门向县政府报文,对无法明确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文不符合行文规范的,报文单位在向县政府报送文件时必须注明相关情况。
报送县政府或办公室的公文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不得直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业务股室等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对越级报送,或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请示”、“意见”、“报告”等,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并予以通报。县政府领导同志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转办公室处理。领导同志批示有关单位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经办公室转呈的公文,有关单位应书面说明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同时,该提交政府审定的或经政府研究后需报县委审定事项的请示应直接报县政府,不得多头上报。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准确,文种、格式以及公文用纸、字体、字号等符合规定要求;同时,公文上应注明签发人、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按有关规定在公文首页上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机密”级以上(含“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紧急公文要标明紧急程度;如有附件的,要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按1份纸质文件上报。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各部门、各单位制发和报送公文,要严格执行《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力求规范、简明、准确;“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一事一报,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 请求解决财政资金的公文,一律报送县政府,根据领导批示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涉及工程合同审定的公文,内容需包含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量变更方式及建设责任等重要内容,以便领导同志审阅。
第十条 请求以县政府名义发文表扬或向上申报表扬、表彰的,在报县政府审批前,应先经县人社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要给县政府领导同志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和领导同志特别交办的外,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地、本部门的办理过程;报送急件、特急件时,报送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办公室相关股室衔接沟通,以免延误和遗漏。凡涉及其他部门、乡镇工作的,主办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其他部门、乡镇要积极配合,一律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报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乡镇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政府协调或裁定。
各地各部门非紧急情况不得通过电传形式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第三章 公文受理
第十二条 公文受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三条 二秘书股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和分发上级、本级、下级机关以及其他单位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信函等,坚持由二秘书股一个“口子”传送和按程序送审的原则,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业务股室;办公室其他股室和人员不得接收来文,不得转呈未登记签收的公文。未经二秘书股接收、登记运转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压误、漏办、丢失等情况,由送接公文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上级公文主要指县委及市级以上单位发给县政府的公文。上级公文由二秘书股机要秘书根据文件内容按办理件和传阅件分类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并呈办公室主任签批,然后呈送县长、相关副县长阅批。
上级公文的传阅一般自上而下传递。但专业性、业务性强及建议性的文件,可自下而上传递。需分管领导研究落实的急件,可经主要领导阅批后,直送分管领导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办理件处理:
(一)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单位下发的主送单位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要求贯彻落实的文件。
(二)市政府及以上单位对大竹县请示事项的批复。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大竹县有关情况的批示意见。
(四)市有关部门要求大竹县落实或协助处理具体事项的文件。
(五)各种接待、会议类等需要办理的电报、传真。
(六)各类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
(七)在领导同志传阅过程中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需进行办理的。
(八)其他需要办理的公文。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的上级公文按传阅件处理:
(一)市委、市政府下发的领导参阅、领导批示、情况通报、阅件等。
(二)传阅过程中形成的办理件,由督办股及相关股室文秘人员及时督促办理。
第十七条 本级公文主要指除上级公文外的其他公文。收到本级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涉及办公室相关股室办理的公文,在收文当天按股室职责分工及时分送。
(一)县委转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及领导同志直接批示交办公文的回复件,按来文主要内容,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股室办理。
(二)前案公文(含书信),由原经办股室继续办理。
(三)报送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外,由二秘书股按领导同志分工及股室职责分发处理。
第十八条 退文处理。
(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县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请示”、“意见”、“报告”),办公室二秘书股依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1.格式不符合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2.直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3.越级行文;
4.多头主送或者主送单位不正确;
5.“请示”一文多事或者“报告”夹带“请示”事项;
6.“请示”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未附引用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7.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8.“请示”、需县政府回复的“报告”未标注签发人(应是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出差标注常务负责人);
9.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盖单位印章;
10.复印件、手写稿;
11.反馈意见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12.部门内设机构对外行文;
13.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相隔超过2个工作日;
14.紧急文件未标明紧急程度;
15.涉及其他乡镇、部门工作范围的,事先未与有关乡镇、部门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应与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勿需政府批转的;
1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17.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18.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19.其他不应受理的问题。
(二)退文程序与要求。
1.二秘书股收文人员受理公文时应严格把关,对明显不符合公文规范的,当面退回报文单位,说明退文理由并作好记录。
2.已分送公文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人员填写《办公室退文通知单》,说明退文理由与建议,经股室负责人签字(重大问题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批准)后,连同公文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退二秘书股。二秘书股复核后,将公文退报文单位。
3.二秘书股不定期对退文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机要人员应将文件分类、登记、编号,并按规定传阅。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和抽取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
第四章 公文批办
第二十条 公文传批、传阅按照领导同志的排序,呈送县政府或办公室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第二十一条 对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呈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批拟办意见,呈送县长、相关副县长阅批。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不贻误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正常顺序阅批上级公文时,二秘书股应主动征求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意见,商定传批方式。根据需要调整传批顺序的,待领导同志返回后,及时送领导同志阅批或由承办人员向领导同志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提高公文传阅效率。领导同志和阅办人员不得压件、延误,更不能随意抽取。需转部门和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室二秘书股复印(按照复印公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联系领导同志工作的文秘人员应做详尽记载,并跟踪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几位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办公室主任核报相关副县长阅批;几位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由办公室主任报请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按领导同志意见作暂缓处理的公文,承办人员应根据情况适时提出续办意见再送领导同志批示。
第二十七条 报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公文,视情况注明“急件”或“特急件”及原因,“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有领导同志批示要求送有关部门阅处的,二秘书股应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意见,视情况交由督办股及相关文秘人员处理或提出办理意见转有关部门,或按正常顺序继续传批、同时将复印件转有关部门阅知,或待传批完毕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传批公文的跟踪、催办,由承办股室负责。根据公文事项急缓程度,特急件电话跟踪催办,急件在转办当日电话催办,平件3日电话催办1次,并认真做好催办记录。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被退文和未按交办时限回复等情况进行通报;对各股室及文秘人员发文超时限、催办不力、被领导同志退回和办文工作被领导同志批评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领导同志传批完毕的公文,需转有关单位办理或阅知的,由督办股或相关文秘人员转有关单位。转出需办理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批示件,应注明承办股室和联系电话及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回复办理意见,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规范报送。
第三十一条 答复和查询。县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应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凡已办完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转发外,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或办理情况分别通过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对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不一致或批示不明确的公文,不得将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传出办公室。任何来文单位不得直接找县政府领导同志催办公文,查询办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承接的公文由值班人员负责承办,并做好文件交接工作。
第五章 公文草拟
第三十三条 以县政府、县政府党组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发布的公文(党组文件按照党内公文的格式要求规范),由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草拟、初审,或相关单位代拟,办公室相关文秘人员初审。
第三十四条 坚持行文确有必要,控制发文数量,压减公文印制、发送(上报)数量。
(一)凡已翻印下发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县政府无具体贯彻措施的不另发文;可由主管部门发文的惯例性和阶段性工作,不以县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通过县政府批转或办公室转发。
(三)工作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题会、座谈会、外出考察调研的领导讲话,一般不以县政府或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
(四)对省政府、市政府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可采用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布置的,不再发文。
(五)已开会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
(六)对省市级部门文件的贯彻实施,不以县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
(七)领导讲话(涉密件除外)需要下发的,原则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不再刊登《政府工作通报》。必须刊登的一律摘要印发,一般压缩在2500字以内。
(八)规范工作简报,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简报只保留1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保留1种简报。
(九)除重大决策部署外,县政府文件不超过3500字,简报不超过1500字。
第三十五条 草拟公文要做到结构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内容合法、文字凝炼、表述准确。公文内容涉及相关乡镇、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书面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方能送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理据一并书面送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文稿,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草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形成情况报告,一并按程序送审。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举行听证,一并按程序送审。
(三)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先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送领导审签。
(四)县级各部门代县政府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形成比较完善、意见比较统一的文稿送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发布。
(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县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更不得为部门夹带“私货”。
以县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送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号后,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发布。
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文草拟、初审完成后,承办文秘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大竹县人民政府发文笺》或《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笺》,包括发文字号(不含具体文号)、紧急程度、密级、互联网发布、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附件、主题词、信息公开选项、拟稿人、初审人等,并将制文依据、研究协调情况等一并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签。
第六章 公文审签
第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行文,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或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县长签发;不涉及全局、重大和敏感事项的,由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初审后送办公室主任、有关副县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报省政府、市政府的公文,按办文程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报市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按办文程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签发。
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经联系相关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复审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条 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报告重要工作、请示重大事项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授权由党组副书记签发。
第四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署。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县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行文,不涉及全局性和敏感性的,按办文程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要相互协商衔接,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有关副县长复审,呈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务类公文,按办文程序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急件公文审签中,如相关审签领导外出,主办文秘人员应电话请示,并在文稿原件上予以注明领导回复意见。
第七章 公文核发
第四十八条 对县级有关部门报送县政府请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制发的上报或下发公文,由承办文秘人员初审,二秘书股复核,分管二秘书股的办公室副主任校核,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县政府领导签发。
二秘书股、各承办文秘人员共同负责公文印制前的最终审读工作。二秘书股负责公文用印前的审核、发文(电)、归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文核校要求。
(一)各承办文秘人员在文稿初核时,应对文件原件(含附件)、文稿内容、格式、文件类别等进行校核,重点审核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对政策依据、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等重点把关。规范性文件还需对拟稿依据、起草说明等进行把关。送审稿引用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内容应使用黑体字标注,并附引用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需作重大修改的送审稿,应对修改部分用下划线标明。
(二)二秘书股收到承办文秘人员送核文件后,应进行规范性把关,重点检查格式、文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未经承办文秘人员签字的文稿,二秘书股原则上不予受理。若因承办文秘人员出差或遇紧急事情,文件又需及时发出的,可直接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同时予以说明。
(三)未经复核并签署意见的文稿不得编制文号,不得送文印室印制。二秘书股在复核时,对文件类别、文种、格式、主题词、发文范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进行改正;对文稿结构、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向初审文秘人员提出,经修改后再行送签。
(四)二秘书股复核后,承办文秘人员如有新的修改意见,应由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并按程序送签后,交二秘书股再次核稿。
属规范性文件,由分管二秘书股的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征求县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并按《大竹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正式文件印制后,二秘书股用印时,须核查文稿原件(包括附件)是否齐全,呈批手续是否完备,文印格式是否规范后,方可用印发出。
第五十一条 文件印发或通过党政网交换后,如领导有新的批示或发现有重大错漏需重新发文的,由办文股室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由二秘书股将原底稿退还承办股室重新修改后按程序送签。重新发文时,二秘书股必须先将原文件收回或以办公室名义将原文件作废。
第五十二条 办文人员在按照领导同志批改意见修改文稿时,如发现笔误,应予纠正;在不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的情况下需进行调整和补充的,由办文人员请示联系该方面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修改,但不得违背领导同志批改原意;如需对领导同志批改原意进行修改,则应由办文人员请示原批改领导同志同意后方可改动。
除明显的文字错误外,办文人员不得在领导同志批改原稿上进行涂改,应再打印新的文件清样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紧急发文的处理。
(一)急件的界定。急件是指:
1.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文件;
2.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及时办理的文件;
3.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有明确上报时限的文件。
(二)急件的处理。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应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办理,限时办结。
第五十四条 二秘书股负责文件的分发。
(一)发文必须登记,控制发文范围。
(二)原则上对外只发电子文件(涉密件除外),纸质文件用于办公室内部分发。
(三)公文如有特殊附件(影像资料、签字等不宜制作电子文档的),应用信封密封传送,信封上应注明“(文件名及文号)特殊附件”。
(四)涉密文件不得在网上传送,按照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纸质分送。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配合电子政务办公室有关文件上传县政府网站。
第八章 办理时限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议定、批示、交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和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书面说明原因并据实提出回复时间,报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同意后按调整后的时间要求回复。
第五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抄送办公室;对涉及多部门的文件和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
第五十七条 报请县政府研究处理的事项要提前报送,为县政府研究决策留出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紧急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特殊情况应书面说明。需政府签发的急件公文,原则上至少提前3天报送,为领导审核留出时间。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领导外出除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送审稿,作一般修改的,在会议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文;作重大修改的,在会议纪要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文。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需要再次上会或办理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文件,报请分管副县长确定办理时限。
第五十九条 急件限时办结。对县政府领导同志有明确批示及无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即到即办,原则上当天办结;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可送领导审批的,由二秘书股转送有关部门,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急件须在2个工作日内或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条 发文签收时限要求。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对电子公文要及时下载、签收,做到当天公文当天签收,紧急公文随发随收。纸质公文要按规定要求领取并签收。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由政府审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必须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件10份送县政府法制办汇总。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六十二条 各股室承办的文稿,起草、修改、阅批整个过程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等,文稿用纸一律使用A4型纸,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十三条 办公室二秘书股负责公文归档工作。公文办理完毕后,二秘书股应按规定将公文(含电子文档,涉密文件除外)归档。文件办结归档,必须有呈报领导签发的原稿(含附件)和正式公文2份。年底应将公文原件逐一清理登记,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时,应认真清理所管文件,办清交接手续,不允许个人保存。
第六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归档,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归档电子公文应按档案分类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并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载体上。
第六十五条 以县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章 公文保密
第六十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传递涉密文件,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以普通邮寄、挂号或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递。不得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通信设备上或公共计算机网络上传递,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坚持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六十八条 涉密件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封装传送要单独装封。县内传递绝密件应设专夹、专人、专车呈阅并及时收回,不得通过文件交换站进行传送。文件传递必须履行签收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文要集中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做到整齐有序。绝密件和密码电报要按规定单独存放管理。用于存储涉密公文信息的软盘、硬盘、光盘、优盘、磁带等涉密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管理。打印输出的涉密公文应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件进行清查、核对。
第七十条 销毁涉密载体、各类公文、内部刊物必须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其中,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须进行化学或物理删除,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七十一条 涉密件未经请示同意不得复印和扩大传阅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复印、转发和抄录。涉密件的复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绝密、机密、秘密件以及领导同志的涉密讲话记录等,不得自行复制。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时,需征求原发文单位同意后再经县政府有关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批准。
(二)复印涉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二秘书股出具复印手续,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公文管理、建立健全退文处理、公文催办及考核通报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绩效管理范畴。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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