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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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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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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决议、决定、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办公室秘书股负责机关公文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关各工委室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文的处理工作。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严守机密、廉洁正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要提高办文效率,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限要求的文件,必须在时限内完成;一般文件应在15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报,公告,决议,决定,办法,规则,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审议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报  适用于印发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主要文件。
      公告  适用于公布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办法、规则  适用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或机关制定的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案人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区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批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求事项。
      报告、汇报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等。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审议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刷版记等部分组成。
      版头   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用横隔线与正文分开。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名称应该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秘密等级   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方。
      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横线中央不嵌五星。
      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位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上居中排列。
      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   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
      加盖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加盖印章页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各项规则。位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之上。
抄报、抄送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之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抄报”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送公文;“抄送”是向同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分送公文。应当排列于公文末页下端。
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标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
      (一)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可向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行文。
      (二)  根据需要可与同级机关联合行文,由其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协商工作。
      (三)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各股室,不得以本工作委员会和科室名义对外行文。属承办或转办信访件,信访接待室可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行文。
      第九条  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请示问题的公文,一般应当送办公室秘书股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条  公文的办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请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
      (一)  签收   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签收。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  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应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利于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  分发   秘书股根据来文内容和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本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经办公室主任核定的办理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机关各部门批示、阅处或研办。
分发公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范围进行。时效性强的要及时分送。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缩小知密范围。
      (四)  传阅、传批   对需送几位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股按顺序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传阅件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分工和排序由后往前递送。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以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传批不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五)  请办   收文后,除直送常委会领导同志亲启的以外,一律由秘书股拆封,并按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逐件提出拟办意见,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办公室主任复核后,按分工和职责,交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  承办   领导批示后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承办部门要尽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其意见。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及依据一并附上。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不适宜本部门承办的要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需报请领导同志批示的重要公文,应由承办单位提供成熟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意见和必要的背景材料,及时上报,尽量减少二次审批。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秘书股对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要认真登记,需要行文的,应及时处理。
      (七)  催办   秘书股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交办,中间有检查,办理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一)  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使用机关统一拟稿笺书写或电脑打印,文字从左至右横排。做到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篇幅力求简短。
      3、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数字、时间的书写要准确。数字的书写,除了成文日期、文内部分结构层次的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以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当前后一致,计量单位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定的名称。
      4、引文要核对原文,做到准确无误,删节得当,引用其他公文应先列出该文标题,并注明文号。
      5、文字结构层次的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6、 根据公文内容和行为规则,准确把握发文规格,正确使用文种。
      (二)  校核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认真细致地逐级校对审核,并附上必要的背景材料。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及责任:
      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和规定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文稿内容由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审校负责,文种、公文格式、行文规则由秘书股负责。
      (三)  审签   公文须经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方能生效。领导审签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批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不要用铅笔、圆珠笔或红笔。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按照下列程序签发:
      1、 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经区人大常委会议通过,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复核,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2、 区人大常委会文件。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复核,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3、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文(函)件。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复核,党组书记签发。
      4、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函)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秘书股复核,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局或反映常委会意图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复核,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5、机关党支部材料。由机关支部委员起草、核稿,机关党支部书记审定签发。
      6、会议纪要。由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起草,分管领导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7、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函件。由信访接待室起草,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8、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用文件须在会议召开10日前,常委会议、主任会议用文件须在会议召开5日前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复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然后交秘书股印制。
      9、已经领导同志审签的文稿,在发送之前应由承办部门再作复核。经复核如内容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领导人或上一级领导人复审同意。
      (四)  印制
      1、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秘书股负责登记、编号、确定份数。
      2、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信访接待室外印发的公文,分别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股、信访接待室外负责登记、编号、确定份数。
      3、印制的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校对。清样付印前,校对人应在“文(函)件校对稿”上签字。公文印制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再进行校核无误后,负责装订、分发。
      4、公文印制要力求高质量、高效率。文印的格式要符合规范,布局要得体、美观,字迹要清晰。要注意保密,印后的软盘、蜡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销毁和处理。
      5、复印一般文件、材料需写明分发范围和份数,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交秘书股安排复印。复印机密文件要经发文机关批准,严格控制数量和发放范围。密码电报、绝密文件不准复印。
     6、打字员须严格遵守机关文印制度,服从安排,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材料。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打字室设备。
      第十一条   传递管理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采用加密装置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或者明密电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和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报请领导批示的、使用热敏纸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股与机关各委室应按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按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公室秘书股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档案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由秘书股按保密法规及机关保密工作制度规定组织定期销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2007-03-27 15:1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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