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公文处理规定
滨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本办法,加强对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科室都要明确或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的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并对直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文。
第十条 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以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局名义行文。局属单位行文,能以本单位名义的,不以局或者局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中共滨州市粮食局党委”名义报送上级党委;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滨州市粮食局”名义报送上级政府。
(四)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市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照程序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办理,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下重要行文,要同时抄送市局。
(二)市局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或者向下级政府安排部署专项工作,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行文,文中必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三)市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县(区)粮食局行文。超越市局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行文,或者经市政府同意并授权市政府办公室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与各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四条 市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属于市局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三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六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七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 市局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一)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市政府授权或者同意;未经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二)市局代拟的文稿,应当由局办公室审核、主要负责人审签。
(三)代拟文稿,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市局和会签部门的运转时间,经市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2周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四)报送代拟文稿,应当书面说明背景情况、行文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并通过办公内网传送文档。
第十九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完成公文草拟、核稿后,将文稿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局领导;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局领导不予签发,退回起草科室、单位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科室、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科室、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由局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涉及某一方面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办公室发文,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报请局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内部会签的公文,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送请相关科室、单位会签后送局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公文会签中,如有意见分歧,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与会签科室协商,会签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反映在公文草拟稿中。经主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会签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一步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如实列出各方意见和理由,提出建议后送局办公室,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需与外单位会签的公文,有关科室在公文起草前应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明确有关问题后再行起草。重大问题,可由局领导出面进行协商。公文起草后,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公文草拟科室、单位送有关部门会签,并附相关文件、补充材料和说明。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五条 审签和修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收到上级下发或其他机关送(邮寄)来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在首页张贴“滨州市粮食局文件处理单”,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送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直接报送局领导个人或科室的公文,必须送局办公室按照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进行批办。
(二)收到需要会签的公文,办公室文秘人员附“滨州市粮食局会签文件内部传递单”,经办公室主任批转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送办公室,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会签。
(三)承办科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于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说明理由,提请发文单位同意后延期办理。对于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的公文,应及时退交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四)公文办理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五)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即“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一)已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正式印发前,局办公室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已经局领导签批过的公文,不得再行修改。如确需修改,内容无重大变动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修改;如有实质性修改,应报原签批领导复审。
(二)复核后的公文,由局办公室进行文件编号,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拟稿人、信息公开属性等进行详细登记。
(三)编号、登记后的公文,由拟稿科室、单位送文印室缮印。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绝密级公文应当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四)公文印制完毕,由拟稿科室、单位经再次对文字、格式校核无误后,用印分发。
(五)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送网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文。
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一)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局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有关科室、单位草拟的公文,正式行文后应将公文审批原件连同印后的公文印制件一并归档。收文办理完毕后有关科室、单位应将公文交局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联合办理的公文,以本局为主办单位的,原件由本局整理(立卷)、归档。
(五)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五章 公文传阅
第三十条 需传阅文件应由办公室文秘人员和每位应阅人之间做轮辐式传阅,严禁应阅人之间横传、直传,以免传阅件失控、遗失。特殊情况下需要横传的,必须随时与办公室文秘人员保持联系,保证能随时掌握文件去向。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和拟办意见确定的传阅范围组织传阅,不得擅自扩散。对于机密文件,要严格按传阅程序传阅,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文件传出后,办公室文秘人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文件运行情况,及时询问催退,以确保文件及时、迅速、安全运转。
第三十三条 阅文人要严格遵守传阅程序,不得积压、遗失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传阅件退回后,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对文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阅文人是否阅签、阅文人有无需督查事项、传阅件有无缺损,并根据情况对传阅件及时进行处理。对领导有指示性意见的,要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单位,或按领导指示做适当处理。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 本局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局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制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制发是指以本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公文的草拟、审核、签发、用印,公文的各要素标识规则,公文用纸幅面、版面尺寸,排版规格,印制装订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 滨州市粮食局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四条 滨州市粮食局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一)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
局发文机关标志:“滨州市粮食局文件”,局发文字号:滨粮发〔20××〕××号。
局党委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滨州市粮食局党委文件”,局党委发文字号:滨粮党委发〔20××〕××号。
(二)局函
发文机关标志:“滨州市粮食局”,发文字号:滨粮函〔20××〕××号。
(三)会议纪要
发文机关标志:“滨州市粮食局纪要”。不编发文字号,按年份标注顺序号。
第五条 滨州市粮食局办公室文件。适用于根据授权,传达市局指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一般性、非政策性事项等。
发文机关标志:“滨州市粮食局”,发文字号:滨粮办发〔20××〕××号。
第六条 公文格式。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一)版头部分
1.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用6位黑体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若无保密期限,密级两字之间空1字;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如:秘密★3个月。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2.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3.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为“滨州市粮食局文件”、“中共滨州市粮食局党委文件”、“ 滨州市粮食局”的公文(办公室文件除外),首页以固定的套红文件头印制,发文机关标志在版心中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字号应当不大于上级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上下居中排布;如有“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
普发性公文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5.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签发人应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6.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高度一般不小于0.5mm。
(二)主体部分
1.标题: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四个(含)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省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者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2.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统称。编排在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用3号仿宋体,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正文: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拆行。
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批转、转发的公文另页编排,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2)发文机关署名、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成文日期和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之间的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印章,则参考单一机关行文排布方式。如有两个印章,则版心左右两边排布。
(3)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6.附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公文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公文信息公开属性作为附注内容标注,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项,具体由公文起草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
7.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三)版记部分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如有抄送机关,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各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间隔,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后加“印发”二字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四)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离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第七条 公文特定格式
(一)电报格式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机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电报格式规范》的通知(鲁机发〔2008〕5号)的规定办理。
(二)办公室文件格式
首页以带有“滨州市粮食局”红头的便签纸印制,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部分不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红色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抄送及抄送机关左右顶格编排,其余参考第六条执行。
(三)纪要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
纪要编号下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左空1字,成文日期居右空1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用黑体字,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者“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无主送机关。版记部分除将“抄送”改为“分送”,其余格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297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第九条 制版要求。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第十条 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误差不得超过2mm。
第十一条 装订要求。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采用骑马订或者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5mm。
第十二条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未作特殊说明均为黑色。
第十三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粮食局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其他直属单位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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