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开发区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试行)
海办字〔2014〕8号
中共唐山市委海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试行)》的通知
王滩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提升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日常公文规范、高效运转,参照市委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程序,结合实际,制定了《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试行)》。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海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唐山海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公文处理程序及规范(试行)
第一章 公文办理工作的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领导批示登记、批示转办、反馈及分发、管理、存档、清退、销毁。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以下简称党工委、管委会)的请示、报告,兄弟单位函件及各类信息、资料、信件的登记、拟办呈批,批示、批复交办。
党工委、管委会和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文件的登记、初审、呈批、审核、印制、分发、存档、清退、销毁。
第二章 公文办理工作的原则
严密规范。严格遵守公文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不删减程序,不省略步骤。
及时准确。公文办理做到即收、即登、即办,快速准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延报、不漏报、不瞒报。所提拟办意见准确、合理。
密切协作。对涉及面宽、时限要求紧的公文,提前与相关单位联系,主动搞好衔接。
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管理各类涉密公文,不准非文秘人员取送,不准无关人员翻阅。
合理退文。对重复行文、越级行文、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要素不齐全,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由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填写《退文(办)通知单》,标明退文理由,退回呈报单位。
第三章 公文办理工作的程序
签收。收取文件时要认真核对清点,履行签收手续,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包括收文序号、时间、来文单位、标题、密级、承办单位等。
审阅拟办。对公文内容仔细阅读,准确领会和把握公文意图,填写呈批笺,提出准确合理的拟办意见。
呈批传阅。阅知性公文,报综合办主任阅后,根据公文内容和工作需要分送。批办性公文,报综合办主任阅后,及时呈送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阅知和批示。办理公文传阅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传。
党工委、管委会和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所有公文,先报综合办主任阅,而后按公文传阅顺序呈送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审批。上级公文按职务由高到低的顺序呈批,下级公文按职务由低到高的顺序呈批。
反馈转办。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呈报单位办理的,交呈报单位办理;需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承办和相关单位办理。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呈送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批示的公文,每天检查传阅登记本,随时掌握公文的运转动向,并适时提醒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阅,及时提醒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催办。
归档。登录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注明办理结果,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上级来文办理规范
上级来文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明传电报、密码电报、刊物简报等。由综合办负责登记、拟办、呈批、翻印分发、保管存档。
(一)通知类
1.贯彻落实某项重要工作的通知、发布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机构编制方面的通知、重大决定和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市委市政府重要人事任免的通知,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提出牵头部门、相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某一方面工作的通知、一般阅知性的通知,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相关领导阅示,请有关部门阅。
2.会议通知。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两办名义发文,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两办组织的大型重要会议通知,报综合办主任阅,提出拟请参会领导,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以视频(电视电话)形式召开的会议,由综合办做好分会场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两办名义发文,由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报综合办主任阅,提出拟请参会领导,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以视频(电视电话)形式召开的会议,由对口部门做好分会场的准备和组织工作。要求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参加的会议,由综合办结合相关部门做好分会场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在唐山市域以外的地方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活动的通知,要求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报综合办主任阅,提出拟请参会领导,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
(二)批复类
组织机构设立与撤销的批复、邀请上级领导参加活动的批复、申请资金补贴(拨付经费)的批复等。附有关请示件,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提出牵头部门、相关单位,按批复研究落实。
(三)批示类
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某项工作的批示。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通报类
1.表彰通报、重大事件情况通报。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请有关部门阅。
2.日常工作情况通报。报综合办主任阅,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阅示。请有关部门阅。
第五章 下级来文办理规范
下级来文主要包括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的报告和请示。由综合办负责收文登记、拟办呈批、批复反馈、保管归档。
(一)报告类
1.专题报告、部门或系统重要情况专报。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
2.灾情、险情报告(值班报告)。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党工委、管委会带班领导)阅示。
3.日常工作报告。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阅示。
4.《重要宾客(副县级以上)来区呈报卡》[详见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重要宾客来海港开发区上报制度的通知》(海工办字〔2012〕20号)]。附呈报部门接待意见、行程安排,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
(二)请示类
1.各类会议、活动方案的请示。附具体方案等背景资料,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需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出席或参加的,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请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党工委、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党工委、管委会决定。重大问题的请示,报综合办主任阅,建议呈请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阅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一般问题的请示,建议呈请党工委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阅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阅示。
3.日常工作的请示。报综合办主任阅,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呈请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阅示。
4.机构调整、增设内设机构、增加工作人员等事项的请示。由请示部门直接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研究办理。
5.增加经费、拨付资金等问题的请示。由请示部门直接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程序研究办理。
第六章 发文办理规范
综合办负责代拟文稿的签收登记、初审初核,对符合规范、可以发文的,审核后填写发文审批笺,履行签发程序后,进行再审核发,制发后按要求下发或上报。
(一)党工委、管委会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发布的决定和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人员任免事项等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
(二)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或联合名义发文,须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附代拟文稿,经综合办核稿,综合办主任复审,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只涉及某一方面的,经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可委托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
(三)以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名义或联合名义发文,属综合办职权范围内或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综合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或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
(四)经党政联席会议、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的公文,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委托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发。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按照所提意见进行修改,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核稿后,按程序呈报审签。
(五)党工委、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或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
(六)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七)《办公室通报》由综合办主任或授权综合办分管副主任签发;《信息快报》由综合办分管副主任签发;《督查通报》、《督查专报》由督查室主任签发;《综治信访动态》由综治办主任(信访局局长)签发。
第七章 印信管理规范
党工委、管委会和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信代表相应的法定权力、责任和凭信,必须严格管理,慎重使用。
(一)印章的管理
党工委、管委会和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办指定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管。建立《用印登记簿》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单位、事由、批准领导、份数、经办人等。
(二)印章的审批权限
使用印章首先要审验公文、确认领导签字,并查验领导批示与盖章的公文是否相符,然后由经办人逐项登记内容方可盖章。重要用印件需复印,留存备查。
1.党工委、管委会印章审批权限。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对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的奖状、证书、审批表,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涉及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批复、干部考察材料等需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印章的,须经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同意。一般事项要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党工委、管委会文件形式的公文需加盖党工委、管委会印章的,以审签公文手续为依据,不再履行签字审批手续。
2.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章的审批权限。以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字材料,须经综合办主任签字同意。一般事项要由综合办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的公文需加盖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印章的,以审签公文手续为依据,不再履行签字手续。
(三)印章的制发和收缴
1.制发印章的范围。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党工委、管委会各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综合办出信刻制。
2.刻制印章的手续。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要先向综合办写出专项请示,如有旧章的加盖旧章。新建单位的刻章请示,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经综合办主任批准后开具介绍信,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指定单位刻制。
3.新印章刻制完后,首先要到综合办备案,有旧章的同时交回旧章,收回的旧章要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章须经综合办主任批准,并由二人监销。
4.已有印章需刻制钢印的,由刻章单位自行出具介绍信,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到指定单位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退文(办)通知单
附件
退文(办)通知单
序号
拟稿单位
来文日期
发文
标题
退
文
(办)理
由
一、退文理由
□公文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符合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安排;
□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
□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
□没有结合自身实际,照搬照抄、层层转发;
□其它。
二、退办理由
□请示多头主送;
□请示理由不充分、请示事项不明确;
□请示一文多事,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会议议定的事项,与会议纪要内容不一致;
□代拟稿主题不明确、逻辑不清楚、结构混乱、语法和文字错误较多;
□联合行文所涉及单位主要领导未审核签字;
□其它。
备注
经办人: 电话:
唐山海港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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