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
一、发文办理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对外的所有发文,均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主办部门单位拟稿→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批注→文字组校稿→领导审定→档案室登记、编号→主办部门校对、打印→文字组校对清样、缮印→送档案室存档→处理分发。
(一)拟搞
1、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对外发文由区政府领导授意或同意有关部门单位拟稿,未经区政府领导授意或同意一般不得自行拟稿。
2、文稿必须用A4纸打印,要求稿面整洁,使用政府办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由拟稿人签名,并经部门单位一把手审签后,方可报送,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稿,不予受理。
3、需要多个部门单位会签的文稿,拟稿部门单位应主动联系会签,文稿会签完成后,再送政府办按程序统一办理。
(二)审核
公文审核工作归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由各部门单位牵头主办的全区性会议公文和政府文件,必须先由牵头部门单位认真起草公文(必须是打印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经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初审。如无特殊情况,未经分管副主任和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的文稿,区政府领导不直接受理和签批。
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和文字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公文审核的行文关、政策关、文字关、体式关。
对于不合格的文稿,文字组可采取退回、校正、压缩、增补、综合五种处理办法。各部门单位收到退办的文稿后,应按文字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办理。
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均要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把关。
(三)审签
文稿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和文字组审核后,送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生效,已经审签的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再行改动。文字组只能对文字语言把关,重要地点、原则性问题不得擅自更改。公文主办单位及相关领导应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督查室负责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的督办事宜,政府办文字组负责公文的催办工作。
(四)登记、编号、缮印、校对、分发、公布
1、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审定后的文稿由档案室专人登记编号。
2、由各部门单位牵头制定的文件由各部门单位负责打印、初校、装订、分发、传递,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复印前由政府办文字组校对清样。
3、印制后的文件应连同会签后的正式手写稿、会签单与3份正式文件交政府办档案室归档。(规范性文件应送23份,其中3份存档,10份交档案室送区人大备案,10份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需分发的文件,由办公室办负责,按文件发送要求分普件和急件进行处理。
4、区政府和区政府办的公文、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报政府办文字组,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交区信息办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收文办理及传阅制度
收文办理程序:政府办档案人员(内勤人员)签收、拆封、登记→政府办主任注办、审核→政府领导批示→相关人员传阅→有关部门单位人员承办→档案人员(内勤人员)催办→反馈档案室(内勤人员)汇总。
(一)签收、拆封、登记编号
1、凡主送本办的上级各类红头文件、资料等,均一律由政府办保密员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办理;上级电报、传真、电子文件均一律由政府办保密人员签收、登记办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处理。
2、签收时,要逐件进行清点,注意检查秘密以上文件封口,如有破损,应追查有无泄密情况;拆封要及时,按照发文机关核对份数,如有缺余立即与发文机关联系。
3、给领导同志的“亲收”件,由收件人或政府办保密人员拆封。
4、收文登记编号,按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各级机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包括重要报告)及其他要件,分级分序列登。
5、机关干部参加各种会议所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政府办档案人员签收。需要用来传达或阅读的文件资料应先办理借阅手续方可拿走。
(二)送批、注办
需要送批的文件,先由政府办档案人员(内勤人员)贴上批办笺,及时按程序送批。文件注办,由政府办主任负责,分别注明“请某某同志批示”、“请某某部门阅办”、“请某某部门与某某部门商办”或“请某某同志阅”、“存查”,并注明建议处理意见。
(三)传递、传阅
1、政府办主任对来文及时阅读,并根据文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送区领导批办,按照批办意见送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承办,必要时档案管理人员(内勤人员)对文件落实情况检查催办。
2、为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和质量,一般情况下,文件分办不超过2天,领导批办不超过2天,部门单位阅办不超过1天。
3、传阅文件一律使用文件传阅专用夹,阅文时不得将文件从中取出,阅文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机密文件不准自行扩大阅文范围,严格按领导签批意见办事,不得随便摘录。
4、传阅文件应及时阅读、收回,如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时间使用某一文件时,须办理借阅手续。
5、有关按级别待遇传阅的文件,政府办文字组统一作好阅文范围、阅文地点、阅文方式的安排。
(四)承办、催办
按照领导批示,承办文件的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及时承办,不得推诿积压。对未及时办理的文件,档案室要进行催办。
三、请示公文的办理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及市管各部门单位呈报的请示公文,一律由政府办文字组受理。
(二)收到请示公文后,政府办文字组应及时登记、送批。送批时,应贴盖请示公文办理笺,由政府办主任注批后,按请示的内容,呈送区领导批示。
(三)区领导批示后,政府办文字组应将批示内容记录在案备查,并根据情况选取下列方式办理:1、文字组负责行文批复;2、有关部门办理答复;3、区政府办相关领导和区政府督查室牵头,陪同区领导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议解决;4、文字组函复或电话回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办理,文字组都要做到有案可查。
(四)请示公文一般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越级的请示公文一般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非红头文件和质量不合要求的请示公文一般不予受理。
四、会议材料的准备
必须先做好调查研究,提供处理问题的有关政策依据,以及备选的方案供领导决策。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前一定要会商,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可由起草部门单位告区政府办文字组协商解决。会议材料含其他对外材料要经区政府办文字组审核,并报分管区领导审定把关。
五、整理归档
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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