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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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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安徽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 安 徽...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各院、系、教学部,校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附属单位:

《安徽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

                                      

                              2013年12月27

 

安徽大学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皖教工委〔20123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公文是学校依法实施管理、处理公务活动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重要指示,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学校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学校其他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执行。学校常用的党政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行政常务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或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个人。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学校党政规章制度和转发上级党政机关或批转校党政部门的公文,要求各部门、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适用于在全校范围内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党政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党政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学校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和表达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行政常务会议或其他会议形式形成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政公文制发的主要形式有:

(一)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  安徽大学文件》,代字为“校党字”的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学校全局性工作和需要以党委和行政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文件》,代字为“校党字”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党的机关的指示精神;发布党内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向上级党的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转发下级党的部门的公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党内处级干部任免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党的部门的请示;发布要求下级党的部门办理或周知的事项等。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文件》,代字为“校政”的公文,用于传达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精神;部署学校行政方面全局性工作;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成立二级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请示重要工作;其他必须以安徽大学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文件》,代字为“校干字”的公文,用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政处级干部任免事项等。

(五)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代字为“校政秘”的公文,用于学校对有关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发布议事协调机构、研究机构、临时机构的组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

(六)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大学委员会》,代字为“校党函”的公文,用于学校党委与校外不相隶属的党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事项。

(七)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代字为“校政函”的公文,用于学校与校外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事项。

(八)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校政办”的公文,用于传达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各部门、单位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九)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办公室》,代字为“校政办秘”的公文,用于经学校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答复一般具体事项;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联系事项;与校外单位商洽一般问题;办理办公室内部事务等。

(十)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通报》的公文,用于登载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或指示。

(十一)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大学会议纪要》的公文,用于记载和表达有关会议的重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志左上角标注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其中,“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号,份号顶格标注在发文机关标志左上角第一行。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发文机关标志的左上角分别标明“特急”“加急”,顶格编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三)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志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其中“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列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机关之上。

(八)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当另页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在附件左上角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十一)附注应当标注学校信息公开属性(如:“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属请示件或工作需要,应当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十二)公文除“纪要”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需抄送,“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用4号仿宋体字,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十四)页码一般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即“— ×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十五)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上级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精简各类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意义、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的公文,尽量合并印发。可以通过校园网、官方微博、短信平台等新媒介发布相关信息的,不再印发公文。学校公文应当严格控制篇幅。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根据行文关系,学校公文主要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党政机关行文用上行文,多用报告、请示等文种。

(二)向学校各部门、单位行文用下行文,多用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等文种。

(三)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用平行文,多用意见、函等文种。

学校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部门、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四)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的途径和份数报送。其中,须报送电子公文的,应当由学校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提交电子公文。

第十二条  向下级部门、单位行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第十三条  除学校办公室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对外行文,原则上不得以“安徽大学××处文件”形式制发部门文件。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学校发文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以学校名义发文。部门中因特殊情况必须以部门形式发文的,须经学校批准同意,具体要求、格式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应当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主要负责人初审。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当报学校相关负责人协调或经专题会议议定。

第十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文或批转的公文,学校办公室负责复审,并报送有关校领导签发。复审的重点是把好公文的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并确认是否发文以及以什么名义、什么方式发文。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复审人员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签(或会签);属具体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校领导审签,其中涉及其他校领导分管的工作,在与有关校领导协商后再签发;属已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审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纸质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校领导不受理未经学校办公室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二)登记。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核查、分类登记,密级公文须附公文处理标签。

(三)拟办。学校办公室文秘部门对来文签收、登记或接收、下载后,非涉密公文要及时上传至学校电子政务系统,发送至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并由其提出办理意见,其中对属于要求职能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可直接转有关职能部门。对属于需要校领导批办或阅知的来文,转有关校领导批阅。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承办的来文,须注明牵头承办单位。

(四)批办。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其中需送学校领导批办或阅知的公文,学校办公室文秘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校领导批阅,经批办过的公文,要按学校领导的批办要求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抓紧办理并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紧急公文不得延误、推逶。

(六)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查办制度。经批办过的公文(包括校领导批示件),学校办公室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做好催办记录。

(八)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校对、分发、印制、公开等程序。

(一)校对。已经学校相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编号。印发前应当由拟稿人对公文内容进行一校,由学校办公室文秘部门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发文字号等进行二校;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分发。校对后的公文,按照分送范围进行分发。面向学校内部的发文,除涉密公文和特殊情况外,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办理,不再印发纸质公文。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发送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急件要做到随到随发。

(三)印制。根据公文报送和存档的有关要求,对已发出的电子公文,应及时印制纸质文件、盖章,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公开。根据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可以公开的公文,应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传递和传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档案馆应将所有办结的电子公文定期从电子政务系统平台收集归档。需要存档的纸质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等相关发文部门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后,于次年集中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学校建立健全公文类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公文类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复制密级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文复制件应当加盖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校、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销毁或存档。

第三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2007-03-27 15: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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