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和请休假制度及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人社局发〔2012〕31号
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和《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制度》和《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
2.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制度
3.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勤管理办法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2月7日
附件1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文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文办理
第一条 凡发送来的公文(包括正式文件、信函、电报等),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编号,应填写《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承办卡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提出分批或拟办意见后,送局领导阅示,交有关科室(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局)、单位)办理。
审核重点:是否由本机关办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报文。
第二条 公文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局)、单位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局)、单位。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在呈请局领导批办时,视情况可复印给承办科室(局)、单位。
第三条 承办科室(局)、单位应按局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办理。按规定时间及时组织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领导审定。未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当在1周内办结。
对紧急公文和重要公文,应确定专人负责,在限期内办理;涉及其他科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联系、协调,共同办理。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注明办理情况、办结日期和承办人姓名,把公文原件和有关材料一并交办公室归档。
第四条 对送局领导批办,交科室(局)、单位承办的公文,办公室按照“谁转送谁催办”的原则确定专人,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六条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示、报告,向各县(市、区)印发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以“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行文。属于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室审核前,须经仲裁和法规科按程序审核备案。
第七条 召开全市性会议的通知;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答复问题和审批事项等,以“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八条 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可与局联合行文,一般不单独行文;与相应部门、单位联系工作或对本系统业务进行具体技术指导,可以信函的方式行文。
第九条 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对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下一级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条 向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部门的,应当以抄送的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部门。
第十二条 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报告”不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意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请示”、“报告”或报送“意见”,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种类
第十五条 制发公文,应根据行文目的、性质、以及工作职责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选择正确的公文种类。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文,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不相隶属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二)报告
适用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询问。
(三)请示
适用于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求指示、批准。
(四)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请示事项。
(五)意见
适用于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决定
适用于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七)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部门或单位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九)通报
适用于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十)通告
适用于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事项。
(十一)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各界宣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六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构和日期等部分组成。根据公文处理的需要,还应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签发人、附注等。
(一)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在前面。发文机关标识:
正式文件: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文件
信 函: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字号:
正式文件:运人社局发+〔年份〕+序号
运人社局字+〔年份〕+序号
运人社党组字+〔年份〕+序号
运人社任字+〔年份〕+序号
运人社干字+〔年份〕+序号
运人社职字+〔年份〕+序号
运人社办发+〔年份〕+序号
信 函:运人社局函+〔年份〕+序号
运人社办函+〔年份〕+序号
以上发文字号中,冠以“局发”、“办发”的用于下行文;冠以“局字”的用于上行文或平行文;冠以“党组字”的用于印发局党组文件;冠以“任字”的用于人事任免;冠以“干字”的用于报请市人民政府人事任免;冠以“职字”的用于职称评聘。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用全称;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序号按不同发文机关代字分别编排。
(三)各科室(局)发函,统一使用局信函格式,以办公室名义发函。
(四)制发的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原则上按照《国务院主题词表》和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标注。
(九)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的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部门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以局名义发文,加盖局印章;以局党组名义发文,加盖局党组印章;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加盖办公室印章。由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只加盖局印章;由局主办并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应加盖各部门印章。
(十二)公文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十三)制发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或“紧急”。其中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十四)公文如有附注(需要其他说明的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五)公文制发的纸张、印刷要求和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科室(局)应注重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公文管理程序,确保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涉及其他科室(局)、单位业务的,应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由局分管领导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公文草拟科室(局)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送交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请局长或者提交局务会议协调、决定。
第十八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具体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外,均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公文草拟完毕后,应填写《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稿纸》,统一使用打印稿呈报,经科室(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行文依据(上级文件、局长办公会记录和有关批示)及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呈送局长或局分管领导签发。领导批阅、修改、签发的原稿由办公室存档。
(一)以局党组名义行文,由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三)以局名义或其他部门会签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由局长或主持工作副局长签发。
(四)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报告、请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
(五)转发文件、业务和事务性文件或以办公室名义行文,报相关局领导审核后,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条 在公文正式印制之前,拟制人必须对文件清样与签发文稿进行校对,办公室文秘人员应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按程序逐级复审。
第六章 公文印发
第二十条 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在机关文印室或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装订,公文电子版本,应当在机要室留存。
第二十一条 公文印制完毕后,按照预先核定的数量,将公文交由草拟科室(局)向主送、抄送、抄报单位发送。应呈送局领导、发给各科室(局)、单位的公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呈送和分发;同时预留3份公文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二十三条 公文不公开发布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编印公文、内部资料、书籍等,须经办公室审核,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统筹作出安排。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内部岗位调整或调离,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是公文处置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公文处置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对上级机关和局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政务督查制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局大事记的范围及收集
(一)上级领导来检查、视察工作;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参加市人社系统相关的各项活动;局领导的重要活动;本局召开的重要会议及重大工作部署和决定等。
(二)各科室(局)主要搜集分管领导参加的各项工作与活动,以及以本科室名义召开的各种影响较大的会议。
(三)各科室(局)应于每月5日将本科室大事记整理交办公室及时汇总编发。超期不交即按照无大事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完善公文处置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请休假管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休假类型包括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除法定休假外的各类型假均须本人填写《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在元旦、春节、妇女节(限女职工)、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休假。国家法定休假天数及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年休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的,年休假10天;21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科室(单位)应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落实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的;(3)经组织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其脱产参加复习考试等所需要的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五条 事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当从严控制,一年事假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 病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根据县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实际情况,按有关请假审批程序酌情给假。
第七条 婚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婚假一般为3天。符合晚婚规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第八条 丧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一般给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时,可另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 产假。女职工享受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延长至180天。
第十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30天。
(二)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三)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坚持请休假制度。
(一)局领导请休假。
按《运城市市管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规定,履行报告审批手续。并将往返时间、地点、联络方式通知局办公室备案。
(二)科以下工作人员请休假
1.请休假程序是本人申请,填写《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审批表》(病假需附病历),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批
准;1天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备案。
4.请假5天以上的,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5.因事外出或生病等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事后补假。
6.请休假期满返回单位的当天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误假处理。
各种假期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外借人员和临时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休假审批表(样式)
2.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差外勤备案单(样式)
附件3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勤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行,全局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实行“人脸通”影像签到制。到岗后立即签到,离岗前及时签退。
第二条 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7:50至8:30,下班为11:30至12:15;中午上班14:20至15:00,下午下班17:30至18:15。(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因公务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因公务外出完毕后,要及时销假参加考勤。
第四条 请销假须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科室(单位)自存,一份交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人事科确定影像考勤人员名单。局办公室加强影像考勤管理,每月5日公布上月影像考勤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条 南、北区以外的科室,每月除自行考勤上报情况外,由监察室不定期抽查,作为考勤依据,计算考勤情况。
第八条 影像考勤情况作为科室(单位)和个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德能勤绩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科室(单位)和个人考勤率低于局机关平均考勤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根据实际情况,局机关对考勤情况突出的科室(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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