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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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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深宝沙工委〔2012〕40号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街道各科室(单位)、社区:《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已经街道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深宝沙工委〔201240

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

处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各科室(单位)、社区:

《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已经街道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沙井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区党委政府有关公文处理要求,为使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街道各科室、各社区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 党政办负责本街道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街道有科室和社区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下级来文(包括平行文)处理

  第六条 凡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理的公文,须先送街道党政办,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街道有关领导审示后处理。如属于街道部门报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理的公文,须先送街道分管领导审阅后,送党政办再按相关流程办理。如涉及人、财、物等事宜,主办部门须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再送党政办按相关流程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将文件直接送街道领导。未经党政办受理而直接报送街道领导的公文,街道领导原则上不作批示,并作退文处理。

  第七条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公文,不得移交给党政办;党政办能处理的公文,不得移交给街道分管领导;街道分管领导能处理的公文,不得移交街道主要领导或提交街道领导班子会议决定。需报街道主要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形成倾向性意见后报主要领导。

  第八条 党政办应严把公文审核关,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做到“四个一律”:对于部门没有明确意见的请示事项,一律作退文处理;主办部门没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请示事项,一律作退文处理;主办部门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的工作意见,一律作退文处理;上报材料,部门主要领导没有审阅签字确认,一律作退文处理。

  第九条 来文部门主动征求意见时,事权部门不能推诿和拖延,应按来文部门的时限要求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各事权部门协调沟通不积极或不配合,导致工作受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街道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报送街道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需要答复、批复、反馈结果的承办件,党政办按收文时间编制流水号,依次办理。公文办理一般按审核、登记、拟办、送审、催办、答复等程序处理。

  需要提交街道班子会议审议的公文,按党工委委员会议制度或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审核:党政办收到请示、报告及其他公文后,应认真审核,把好文字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区党委政府要求,对来文的文种、格式、所附材料的完整性、各职能部门意见的齐备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来文予以退文时,应一次性向报文单位说明所需修改的地方和应备齐的材料,并附《退文通知》。如报文单位对退文有异议,可向党政办主任或党政办分管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 登记、编号:对纳入办理的公文,要对来文标题、收文日期、密级、紧急程度等项目进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要随时对拟办意见、送审和催办情况等进行登记,做到全、准、细,使办件来龙去脉清楚,有据可查。收到特急件的时间应登记月、日、时、分。

  第十三条  拟办:拟办意见要有理有据,有建设性意见,力求贴近领导思路。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来文内容摘要及来文要求、相关的背景材料及情况说明、协调把关的主要情况、供参考或借鉴的处理办法、有建设性的处理意见、适当的送审范围(根据职责及领导分工)、严格的审核程序等七要素,做到有扼要内容、有具体情况、有总体分析、有建设性建议、有严格的审核、有严谨的审批,突出导读功能和参谋作用。受理内收件和报告件,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综合完毕并提出拟办意见,2个工作日内呈街道领导审批。受理外收件时,如来文属某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则根据职权划分,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提出转办意见,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同意后,转该职能部门办理,并同时电话告知来文单位;如来文需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时,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分送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原则上一般事项按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来把握,比较复杂的事项按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把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承办职能部门须说明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收集齐后,一般1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对各职能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完毕并提出拟办意见,2个工作日内呈街道领导审批。急件急办,特事特办,不拖不压。

  第十四条 送审:严格按程序呈批文件。办文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送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呈街道领导审批。送审件一般按领导排名顺序由后向前依次呈送。情况紧急的,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可同时分呈有关领导阅批,对送审情况进行汇总,最后报街道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催办:办文的各个环节都要加强催办,争取尽快反馈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领导、机关和基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坚持每天清理、催办一次。个别需较长时间办理的文件,也应视情况及时催办,并详细注明催办情况。若遇有关单位无故拖延办件,应及时向党政办领导汇报予以协调。

  第十六条 答复:对办理完毕的请示,应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同时反馈给有关领导。答复来文单位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批复、文件处理表、复印领导批示或口头、电话答复形式。答复的形式需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对涉及人、财、物的来文的答复,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书面批复须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审发,必要时须呈街道主要领导审发。报告件原则上不作答复,可复印领导批示反馈呈报单位。

 

  内收件办理流程示意图

  

  

  外收件办理流程示意图

  

  

  报告件办理流程示意图

  

  

  第三章 文件制发

  第十七条 党政办负责制发以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党政办名义下发的文件。以各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拟稿,报分管领导审批。各部门需要以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由部门自行拟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党政办按以下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文件制发一般按审核、登记、改稿、拟办、送审、印发等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应坚持精简文件,控制发文,切实改变文风。收到请求发文的请示件后,对文件的行文名义、是否需要发文等,认真进行把关。对不符合发文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供街道领导阅批时参考。对经领导审定不发文的,应向来文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对符合发文条件的,作文字上的修改、校核,排出清样后,按程序呈批。修改文稿时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把好行文、政策、文字、协调、规范、校对等“六关”。

  (二)文稿中涉及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地方,应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做到准确无误,不出政策和原则性的差错。

  (三)草拟、修改文稿要力求做到中心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字简练、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格式完备。

  第二十一条打出文稿清样,在文稿清样上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须根据街道领导的工作分工,提出分呈领导审批的意见(详见文件制发流程示意图)。文稿在领导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签印前应认真做好校对工作,并按照公文格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核准文件的文种、版头、文号、缓急程度、标题、落款、主题词、日期及份数等。需定密级的文件,还应核准密级和保密年限,并按规范标记清楚。校对文件应认真、细致,坚持“三校”(即读校、核校、终校),减少差错。

  第二十二条文稿校核后,送文印室印制后,印制后文印室应再次校核。

 

  文件制发流程示意图

  

  

  第四章 上级来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省、市、区与街道联系工作的来文,纳入办理范围。公文办理一般按收文、登记、编号、拟办、送审、交办、催办、答复等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文、登记、编号:经办人应做好收文签收手续后,将来文按照来文单位进行分类,并分别在不同编号的《收发文登记本》上登记、编号。

  第二十五条拟办:来文摘要,要概括准确、精练;提出拟办意见,合法、合理、可行,符合领导分工及层级管理规定。办理正式文件,填写《上级来文呈批表》。当天的文件原则上当天提出拟办意见,对文中明确办理事项和时限的,提出拟办意见时要注明时限和办理要求,以免误事。

  第二十六条送审:严格按程序呈批文件。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当天送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呈街道相关领导审批文件,对属于某个部门的业务文件,只呈送到街道分管领导。送审件一般按领导排名顺序由后向前依次呈送。经办人要做好跟踪。情况紧急的,经党政办主任和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可同时分呈有关街道领导阅批后,对送审情况进行汇总后,再报街道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交办:根据拟办意见和街道领导批示,将批示和文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注意做好秘密文件的传阅和管理。有关部门领取批示和文件时履行签收手续。特急件、急件和会议通知等要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立即交办。

  第二十八条督办、催办:及时督促承办单位按文件时限和办理要求抓落实,并报送有关材料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答复:需要正式行文报送或函复来文单位的,由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街道分管领导签发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街道领导批示件办理

  第三十条 街道领导批示件,指街道领导直接在部门来文、内部刊物或其他公文载体上作出批示,领导交待需要转办或办文处理的批示件。

  第三十一条街道领导批示件原则上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办理、转办、保管、归档和销毁;街道领导在密级文件的批示件,由专人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街道领导批示件要严格管理,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做到有据可查,将保密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街道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可分为直转件、办转件和督办件三种类别。

  (一)直转件指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要求具体的,或事情简单又没有反馈要求的领导批示件。一般情况下,登记后将领导批示直接转有关部门承办。

  (二)办转件指根据领导批示和实际情况,需要通过办文进一步明确承办单位及其他办理要求,并送有关领导审定后再转承办单位办理后需要答复来文单位的领导批示件。一般按登记、拟办、送审、办理、催办、反馈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1、拟办意见根据领导批示要求和办件的具体情况,应进一步提出办理意见,落实承办单位,明确送审领导范围。

  2、拟办意见经党政办主任审核和相关街道领导阅示后,即可转有关单位办理。对领导批示有反馈要求的,应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

  (三)督办件指领导批示明确要求党政办跟踪落实,或事情重要又有汇报进展情况要求的,或根据领导批示件的内容和性质需跟踪督办和落实反馈的领导批示件,按督办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发出督办通知后,应加强催办、要求承办部门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力求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四条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果的反馈。由承办单位将书面反馈办结情况呈有关领导阅示后上报,并报党政办备案。

  第六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八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九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一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街道领导或者党政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四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党政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四十六条 销毁密级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八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91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12年9月18印发  

 

 

发布:2007-03-27 15: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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