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皖食药监办〔2013〕55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省局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29日
附件1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
第二章 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勤勉廉洁。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
第六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七条 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分管某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
第八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其委托的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综合、协调各处室工作。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向省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三条 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按照科学决策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及重要事务等,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和决定。
按照规定需经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的,应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事先听取有关部门、市县局及专家、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直属单位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自觉接受省政府的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人民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网络和12331举报电话作用,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认真听取社会意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根据需要,可安排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并主持。省局局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传达重要会议精神;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部署当前中心工作和下一阶段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长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 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重大政策和决定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讨论确定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有关部门审定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局直属单位请示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处理全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通过省局作出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等;讨论通过省局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处室若有需要会议议定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并准备好书面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报局长确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
列席会议的处室由办公室列出,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专题会议是解决有关专项问题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有关局领导主持,有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向局长请假。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各处室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办理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办文质量,严格办文程序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主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来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公文审批坚持逐级审批的原则。主办人员起草公文后,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办公室核稿后呈局领导审签。涉及到多个处室的工作由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交协办处室会签后,方可交办公室核稿。
第三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决定、通告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文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报告、请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发文,由办公室呈分管局领导审签,重要的和涉及全局性的发文,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拟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发文,有关处室如有不同意见时,主办处室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有关处室的书面意见,由办公室转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协调后,再呈局长签发。
第四十条 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向省政府有关厅局的行文,由局长签发或送局长审阅后由副局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以局办公室名义的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须报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负责局发文件的质量把关和文件质量事故查处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第九章 催办督办制度
第四十三条 催办、督办主要内容:上级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及领导批示;省委、省政府会议交办事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等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本局领导重要批示和口头交办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催办、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催办、督办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催办、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催办、督办本处室的来文来电、领导批示和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和办公室反馈。
第四十五条 催办、督办方式。对领导交办事项、重要会议交办事项,办公室采取发催办和督办单或电话及当面催询等形式开展催办、督办工作。
第十章 检查考评工作制度
第四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检查考评(不含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申报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全省性检查考评工作,各承办处室必须于每年4月上旬前将检查考评计划报送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需要临时性开展的全省性检查工作,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应遵循高效、节俭的原则,实行统筹安排、综合考评,减少检查考评次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检查考评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写出总结。
第十一章 目标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目标管理,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于年初编制出本处室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条 局人事教育处根据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结合各处室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目标考核标准。
第五十一条 各处室于每年12月底根据目标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局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省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要事先向省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和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应事先报局长批准。各处室其他负责人出差,应事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期间,可以收集情况、意见,但不得随意做出职权范围之外的承诺和决定,未经授权,不得越权代行公务。借调、劳务派遣或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单独出差执行公务。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要严格按照外事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不到高速路口和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除出席上级机关统一安排的公务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地方邀请的礼仪性活动,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后,统一协调安排。
第六十三条 省局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附件2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处室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熟悉公文处理办法,认真执行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外界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代字为“皖食药监党组〔20 × ×〕×号”、盖党组印章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向上级党的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布置党建工作、印发党内规章制度;
3.任免和聘用干部;
4.其他需要以党组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代字为“皖食药监☆〔20 × ×〕×号”、盖局印章的公文(“☆”为省局机关各处室代字,下同)。主要适用于:
1.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
2.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3.印发规范性文件、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确定或调整局机关、直属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编制等事项;
5、其他需要以局文件形式办理的重要事项。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字为“皖食药监☆秘〔20 × ×〕×号”、盖局印章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传达省局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召开全省综合性工作会议、印发局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要点;
2.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会议精神、转发相关文件、印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批复请示事项;
3.表彰、奖励先进,公布执法检查结果,对重大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4.公布需要有关单位或公众周知的事项;
5.其他需要以局名义办理的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字为“皖食药监☆函〔20 × ×〕×号”、盖局印章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向不相隶属的部门提出其职权范围审批事项的申请,报送工作情况,商洽、询问和答复有关工作;
2.与地方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
3.征求有关部门对有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的意见;
4.其他需要以局函的形式办理的事项。
(五)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传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食药监电〔20 × ×〕×号”、盖局发电专用章的公文。用于办理省局文件、通知、通报中的秘密、紧急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代字为“食药监办☆〔20 × ×〕×号”、盖局办公室印章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经省局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某项工作作出部署,召开全省性专业工作会议,答复一般性具体事项;
2.处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综合事务;
3.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联系工作和商谈一般性事务;
4.其他需要以局办公室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
(七)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传达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不标注保密期限的,则表明其保密期限所对应密级分别为30年、20年、10年。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加括号标注,请示还应当将联系人、联系电话作为附注)。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为公文印制的主管部门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日期为公文印制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应当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相关机关。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不得向市、县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涉及省政府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省局不得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直机关同级部门或其他同级机关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省局不得向省直机关同级部门或其他同级机关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如确需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文中须注明已经省政府同意。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文应当经局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登记。办公室负责签收主送省局和办公室的公文,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并登记主要信息。各处室收到主送省局和办公室的公文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
(二)初审。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拟办、批办。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办公室进行运转。对于办理事项明确在相关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公文,可由办公室转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按时限办理。重要公文或省领导批示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相关处室根据批示精神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可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签批,明确主办处室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四)承办。主办处室应当会同协办处室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协办处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延误、推诿。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来文单位进行沟通,说明理由,尽快办结。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处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办事项的催办工作。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编号、复核。已经局领导签批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印发前办公室文印员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进行登记;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批。
(二)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三)核发。公文印制、用印完毕,承办处室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份数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无误留件存档后,安全、准确、及时的分发到有关收文单位。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的传递应当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处室公文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八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正式公文使用,特殊情况下使用,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份数。涉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翻印、转载、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报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并按相应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可撤销和废止公文。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清退或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22日印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其他公文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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