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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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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州政办函〔2013〕92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州政办函〔201392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12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12月,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242号)。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公文,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今年新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6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工作规范

 

 一、公文起草。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申请发文单位应当起草代拟稿。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严谨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起草涉密公文,应当依权限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七)起草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拟定紧急程度。

(八)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应由起草单位组织征求相关地区或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应力求达成一致,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发文机关裁定。起草单位征求意见确有困难的,可提请州政府办组织征求意见。

二、发文申请。申请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发文请示文件,附发文代拟稿及电子稿;一般性的会议通知、督查通知由申请发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代拟稿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二)公文起草依据。

(三)会签单位书面意见(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下同)。

(四)如属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报送起草说明(一式六份),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行文的背景及必要性、公文起草依据、公文起草过程以及征求意见情况、公文主要内容及依据来源说明、需要请政府审核的主要事项或重点内容、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内容。

(五)如属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类公文,应同时报送相关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意见、专家意见、听证记录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三、发文受理。起草单位发文请示,原则上由州政府办文电科统一收文。文电科收文后应及时对起草单位呈报的发文请示及相关资料初审。初审重点:是否应由本机关发文,代拟稿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起草依据、起草说明等应呈报资料是否齐全,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等。经初审,明显不符合发文受理规定的文稿,文电科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受理规定的文稿,文电科应及时受理。

州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办发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受理发文: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国、省文件已印发至县市或公开发布,没有明确要求提出贯彻意见的;以文件贯彻文件,照搬照抄国、省文件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部门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贯彻上级部门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部门联合行文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能解决的事项等。

四、发文审核。文电科受理发文请示后,应当根据拟制公文内容性质分类处理。

(一)一般事务性不需要征求意见或合法性审查的公文代拟稿或者急件,由文电科核稿后直接按程序办文。

(二)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涉及多个部门需征求意见的,属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范畴的公文代拟稿,文电科提出建议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转相关职能科室先核。承办科室应按相应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会签(合法性审查)、协调和审改。会签和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承办科室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文电科按程序办文;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及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分管副州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以上程序办文。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畴的重要公文文稿,应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会审议。

(三)州政府办各科室起草的一般公文代拟稿均应由科长签名,除急件外,一般应经分管副秘书长初核后(办公室二级机构、内设机构起草的文稿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再转文电科按程序办文。

(四)文电科及各承办科室在公文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文稿内容需作较大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及时通知起草单位修改补充。

(五)公文审核应突出以下重点:会签公文是否达成一致意见;规范性文件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重要公文是否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审议;行文依据是否准确;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准确完整简洁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政策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逻辑关系、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五、公文签发。文电科在拟发公文正式呈签前,应当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送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拟呈签意见。领导签发公文,原则上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呈签公文由文电科专人呈送,起草单位原则上不直接拿文稿找领导催办。

六、公文核发。经领导签发的公文付印前,文电科应对公文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校核,校核人员应在样稿上签名确认;如发现有须作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应及时报原签批人同意。公文校核后,应及时登记并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公文分发前,应对公文印制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再分发。

七、其他要求。

(一)以州政府办名义征求部门意见,承办科室须填写《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单》。

(二)起草单位根据部门会签意见对文稿修改后,应以本单位正式函件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出具《关于对〈××××××〉(代拟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1、征求意见基本情况(征求了哪些部门意见,哪些部门没有修改意见,哪些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2、部门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3、部门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及建议等。

 

附件:1.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流程图

      2.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单

 

 

 

发布:2007-03-27 15:1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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