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德市委员会机关文件收发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办公室文件收发、管理工作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进行,由秘书科承担,各专委会和办公室科室配合。
第三条 办公室秘书科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文件收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设立专门用于收发和保管文件的机要室。机要室必须安装铁门,配备存放文件的铁质保险柜。
第五条 在文件收发、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文处理
第六条 签收。外单位送交市政协和市政协领导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签收。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得直接送交市政协领导处理。签收公文要认真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核对投递单上写的收文单位和编号与文件袋上的收文单位和编号是否一致,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条 登记。秘书科对当日收进的公文要及时逐件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密级、份数、收文日期及传递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急件随到随登记,立即分办送阅。收文登记本应视同机要件保存。
第八条 分送。秘书科对当日收到的公文登记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第九条 拟办。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公文内容,提出公文办理意见。需提出办理意见的文件主要是:(1)上级机关主送本机关并需要贯彻落实的文件;(2)本机关所属部门主送本机关的请示件;(3)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主送本机关需要答复的文件。有些重要或机密性较强的文件虽不需办理,也要提出阅读分发意见。
做好拟办工作,要认真研究来文的内容和发文机关的要求,周密考虑适宜的处理方案。拟办意见应简明扼要。
第十条 传阅。需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批的公文及信件,由秘书科及时送交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批,领导阅批后,秘书科及时取回办理。只供阅读的文件,一般先送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再送其他领导。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则先送主管领导,再送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实际需要调整传阅顺序。传阅文件由文件管理人员逐人送取,阅文对象之间不横传。收回阅文夹时,要检查阅文对象是否签字,清点送阅的文件是否齐全。对领导阅文时作的批示,要及时落实或交办。
第十一条 批办。政协领导、秘书长对公文进行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应当简明,并指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紧急公文应注明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承办。凡需要市政协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办公室或专委会承办。
(一)承办公文应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正确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反馈。
(二)对需要转发贯彻执行的公文,办公室要根据领导的指示草拟转发文件,并按照发文程序审批。
(三)对只需要知晓内容、了解情况的,在公文处理单上签名即可。
(四)公文承办完毕,承办人要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承办结果、承办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催办。办公室秘书科对领导批示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和责任。
需要催办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需要答复的上级机关对市政协的公文;二是向政协联系工作、商洽事务的公文;三是各区县(市)向市政协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四是市政协转交办理,需要对方回复的公文。
第十四条 立卷。公文办结后应及时将公文底稿、文印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五条 归档。公文归档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完整地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并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归档文件应设立两套案卷,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三章 发文处理
第十六条 对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要认真做好登记、送印、施印、分装、传递、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登记。秘书科要设立专门的发文登记本,对已经领导审签的文稿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有:发文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分发范围、印刷份数、送印日期。登记前,应仔细检查领导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版式格式标注的项目有无遗漏和差错,附件是否齐全,办文程序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送印。对拟印的文件作好登记后,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送文印室,付印时要履行文稿交接手续。文稿的校对工作,由文件起草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施印。除会议纪要和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外,其他文件都应加盖相应的印章。文件施印必须压盖文件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痕平正。
第二十条 传递。文件的传递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内送和外投的方式。发办公室领导和内部单位的文件,一般采用内送方式;受文单位较远的采用外投方式,一般通过邮政部门投递到受文单位,也可由文件起草单位派专车、专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一条 归档。文件发出后,文件管理人员应将领导批示、文件底稿和若干份数正式文件以及其他必须归档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件的阅读传达。文件的阅读传达应严格按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如需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复制。因工作需要翻印或复制上级机关发给的文件,须经文件制发机关同意。经批准同意翻印或复制的文件,翻印件和复制件上要标明翻印、复制机关的名称。翻印、复印的文件按正式文件一样管理,不得任意扩大阅读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文件的汇编。汇编上级机关的秘密以上文件需向上级机关写出书面请示,并附上汇编文件的目录,经发文机关批复授权后方可汇编。经批准汇编的文件,汇编本应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汇编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清退、销毁。文件管理人员每年要对上年度的文件进行清理,要按要求清退并写出书面报告。对上交、归档以后余留的文件,要进行登记整理,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地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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