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
宜市国土资发〔2013〕648号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19日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鄂土资发〔2012〕12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格式规范》(鄂土资办文〔2012〕144号)及《宜昌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宜办文〔2013〕8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包括传真、电子函件、内部呈报单等,下同)是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和整理归档。公文管理包括公文保密、日常管理和公文系统管理等。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参公单位各类公文的审核运转工作,并对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本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开展公文质量评比活动,建立公文质量评价体系。局办公室建立公文质量档案,对公文的拟制、办理和管理进行检查,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原则性、建设性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或系统内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重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分党务类、行政类、纪要类、简报通报类。
(一)党务类发文。局党务类文件分为:“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和冠以“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红头函件。
发文字号有:《宜土资党文》、《宜土资党发》、《宜土资党干》、《宜土资党函》4种。
1.《宜土资党文》适用于局党组请示、报告文种。
2.《宜土资党发》适用于决定、意见、通知、通报等文种。
3.《宜土资党干》适用于局党组任免干部的通知文种。
4.《宜土资党函》适用于党的机关之间的函文种。
(二)行政类发文。局行政类文件分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和冠以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红头函件。
发文字号有:《宜土资文》、《宜土资发》、《宜土资办文》;《宜土资函》4种。
1.《宜土资文》适用于局行政类请示、报告文种。
2.《宜土资发》适用于决定、意见、通知、通报等文种。
3.《宜土资办文》适用于通知、通报等文种,一般是比较具体的事项。
4.《宜土资函》适用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函文种。
(三)纪要类发文。局纪要类文件分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底价)纪要2种。
发文字号有:《宜土资会议纪要》、《宜土资会审纪要》2种。
(四)简报类发文。局简报类文件为:《宜昌国土资源》,发文字号有:《宜土资简报》1种。
《宜昌国土资源》主要用于编辑报送国土资源工作中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意见、建议,编辑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及局领导讲话,或经局领导批示的重要典型经验材料等。分送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及相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局领导。
第十条局直属机关党委可制用“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不纳入局办公室办文统一管理。
局机关其他科室(不含局办公室)不得对外行文。由于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保留以下6种发文字号,即:宜土资预审文(规划科),宜土资矿认字(开发科),宜土资储核函(储量科),宜土资储备字(储量科),宜土资采备字(储量科),宜矿权评委(储量科)。以上6种发文字号不纳入局发文统一管理(局办公室不负责统一配发发文字号,由相关科室在“发文处理笺”标题栏标注标题后,用小括号标注发文字号),但文件印制、办理必须纳入局公文流转管理,使用“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处理笺”。
局直属单位(含参公单位)可制用单位红头函件商洽、安排一般事务性工作,但不得对外行文。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文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文件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版心尺寸为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文件用纸上页边距为37毫米±1毫米,下页边距为28毫米±1毫米;左、右页边距28毫米±1毫米。采用规范全身(全角)标点。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29磅。为方便印制,每页行数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1至2行,每行字数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1至2字。增减行数时,适当调整行间距;增减字数时,适当调整字间距,保持版心高度不变。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第十二条文件印制装订要求。文件应左侧装订。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处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毫米。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毫米—5毫米。
第十三条文件中各要素标识规则。文件的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文件首页红线分隔线以上的部分成为版头;文件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文件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成为主体;文件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成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简称“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用3—6位3号全角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如: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识密级(“三密”),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2行(两字之间不空字)。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用“★”与密级隔开,如:秘密★1年)。
3.紧急程度。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特急、加急),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两字之间不空字)。如需同时标识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向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如: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后加“文件”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毫米。发文机关标志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酌定,但是不能等于或大于22毫米×15毫米。
联合行文时,可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需要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应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在同一行。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文件,必须标注全部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组成,居右空1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注下空2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和会签人,其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二)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市局党政文件,除局党组任命干部文件(发文字号为宜土资党干)外,文件标题均需标注发文机关名称全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超过3个(含3个)的可不标注。市内发文可将“宜昌”二字省略。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的通知”。
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2行位置,用2号创艺简标宋体字(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该使用梯形、正塔形、倒塔形或菱形,不得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
如有副标题用3号楷体字。副标题中的人名,两个字的中间加开2字,如:王 某,三个字的中间各加开1字,如:张 某 某。“(送审稿)”、“(代拟稿)”字间距为半个字,如:(送 审 稿)、(代 拟 稿)。日期用3号楷体字,全身(全角)阿拉伯数字用小括号标识。如:(2012年12月26日)。
2.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对规范化简称不明确,尽量选择全称。编排于标题下空1位置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主送机关示例,如:下行文“各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上行文用“省国土资源厅(中共宜昌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行文主送单位原则只能是一个,同时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另外一个原则上抄送。确需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用“中共宜昌市委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不能简称为“国土部”(同样“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不能简称为“国土部门、国土厅、国土局”)。主送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必须冠以“省国土资源厅”,并用处室全称,如:“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平行文为向市直有关部门去文。
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阿拉伯数字需用“Times and New Roman”(在正文排版完后,全选正文并在字体栏单击“Times and New Roman”即可)。
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第一层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以后层次的小标题用3号仿宋体字。公文中的“( )”原则上用全角。除第一层“一”标题结束不用标点符号外,其他层均需加标点符号再另起段落。
党务类印发、转发通知等文件,主送单位(含)后至成文日期的正文用3号楷体字。印发内容的正文仍用3号仿宋体。
党务、行政类印发、转发文件都直接另起一页,都不写附件说明、附件。大标题上空2行。转发文件原则上用文件复印件,不能用电子文档另行排版。
公文正文中原则上不用“加粗”字体及下划线等。回复意见时,为方便识别,可用加粗字体及下划线等予以提示。
4.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与上1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一般在成文日期至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以3号仿宋体字标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2行,从上往下编排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
6.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如:2013年1月3日。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以最后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7.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时间,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印章用红色,应与正文处同一页但不得压正文。
联合行文时应将印章与发文机关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以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位置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和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办法解决。
8.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小括号)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下1行。向上请示文件,以及请求、商洽、征求意见类函件必须以附注的形式,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联系人:×××;联系电话:××××××××)。
9.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3行。附件的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署名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编排文件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顺序号。
(三)版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同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毫米),中间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毫米)。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边缘重合(函头格式无分隔线)。版记必须置于文件最后一页(封四)。
1.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它机关,应左空1字用4号仿宋体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
如需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该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标注,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后加“印发”二字。
(四)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四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右空1字,双页码左空1字。在页面设置板式中,页眉距边界0毫米,页脚距边界25毫米。文件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文件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依据《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鄂土资发〔2010〕164号),行政类公文在“版记”分隔线上面应标注公开形式,公开形式分“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种。由“公开形式”四字加全角冒号和具体公开形式组成。顶格编排,“公开形式”四字用4号黑体字标注,具体公开形式用4号楷体字。党务公文不需要标注公开形式。
第十四条党务类发文格式规范。
1.《宜土资党文》、《宜土资党发》、《宜土资党干》。发文机关标志“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用手写专用字体,纵向21毫米×横向152毫米,横线线号为90磅,两边线长分别为73毫米,中间为实心五角星。
2.《宜土资党函》。发文机关标志“中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用手写专用字体,纵向15毫米×横向150毫米,上横线为一条上粗下细红色双线;下横线距下页边20毫米,为一条上细下粗红色双线,线号为90磅,线长170毫米。联合行文时,可只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第十五条行政类发文格式规范。
1.《宜土资文》、《宜土资发》。发文机关标志“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文件”用手写专用字体,纵向21毫米×横向145毫米,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60毫米。横线线号为80磅,线长为159毫米。
2.《宜土资函》。发文机关标志“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用手写专用字体,纵向15毫米×横向130毫米,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29毫米。上横线为一条上粗下细红色双线;下横线距下页边20毫米,为一条上细下粗红色双线,线号为90磅,线长为169毫米。联合行文时,可只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上横线下,用3号黑体字标注,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排列。发文字号应当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上横线下,用3号仿宋体标注。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3.《宜土资办文》。发文机关标志“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文件”用手写专用字体,纵向16毫米×横向156毫米,其上边缘至上页边为60毫米。横线线号为80磅,线长为156毫米。
第十六条纪要类发文格式规范。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底价)纪要在红色分隔线上分别用3号楷体字标注“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和成文日期,如:2013年1月1日。红色分隔线线号为90磅,线长分别为156毫米。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左空1字,成文日期右空1字。在发文标志与“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和成文日期之间居中排布纪要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如:〔2013〕1号。
纪要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可省略)、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1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可标注版记,格式规范参考公文文件版记。
第十七条简报通报等公文格式规范
简报通报公文期号(如:第1期)用三号仿宋体字标注,在简报标识(红色)下空1行,居中排布,《宜昌国土资源》在发文字号后用小括号标注总期号,如:第1期(总232期)。主办单位和印制时间(如:2013年1月1日)标识在红色反线上,主办单位平行排列于居左空1字,印制时间居右空1字,用3号楷体字标识。
第十八条领导讲话、汇报材料格式规范
材料标题在版心上边缘下空1行(3号字字距),用2号创艺简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汇报单位(或讲话人姓名)在材料标题下空1行(3号字字距),用3号楷体字,居中排布。时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圆括号(小括号)括入,在汇报单位(或讲话人姓名)下1行,居中排布。如只标识时间,位置在材料标题下空1行(3号字字距),居中排布。如有两个字人名的中间加开2字,如:王 某,三个字的中间各加开1字,如:张 某 某。
正文在以上要素下空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用3号仿宋体,阿拉伯数字用“Times and New Roman”,行间距一般设置为29磅,一般每面排22行28个字。正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以下层为“第一”或“一是”。第一层小标题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小标题用3号楷体字,以后层次的小标题原则上用3号仿宋体字。为方便识别,正文内容可用“加粗”字体及下划线。
其他格式要求参照文件格式规范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文件数量。行文必须坚持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公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向上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原则上不得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报送公文。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如需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请示事项,应当由市局提出意见后,以市局名义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向下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局党组和局可以向各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行文。经局同意,局办公室可以向各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行文。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相互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局党组和局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
2.局党组向县(市、区)地方党委正式行文需请示市委同意(属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事项除外);局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需请示市政府同意。需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局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第二十四条 联合行文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局可与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属于局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局发文流转程序为:主办科室起草人拟稿——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相关科室会签(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局办公室初核——分管局领导审签(或审定)——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局办公室(机要室)复核并编发文字号——文印室印制清样——起草人核对——文印室印制——局办公室(机要室)用印——主办科室分发(涉密文件由机要室分发)及存档。
联合发文时,在送局外有关单位会签前,需完成“分管局领导审签(或审定)——局党组书记、局长签发”程序。
第二十六条 起草。
(一)明确起草科室责任。主办科室为公文起草科室。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公文起草工作,应安排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内容、文字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起草人,采取集体研究、个人执笔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公文起草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完整准确体现领导意图,充分反映部门职责。
2.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篇幅简短。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和拟办意见具体明确。
3.文种正确、格式规范,正确标注紧急程度,依法依规确定公开形式。
4.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核实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年份不用“去年”、“今年”、“明年”。数字用法符合国家标准,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5.自觉使用规范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文字符,确需使用的,应当在首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除已被社会广泛使用并认可的简称外,使用其他简称一般应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6.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名称原则上采用中文)。
(三)起草政策性及重要公文应附办文说明,简要说明办文依据、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和拟办建议等。
(四)严格公文字数限制要求。上行文(请示、报告)一律控制在15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字。平行文控制在1500字,由于特殊原因超过1500字,以附件形式解决。下行文(通知、意见等)控制在3500字,确需增加篇幅的重要文件不超过4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35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专题会议领导讲话不超过6000字,年度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不超过8000字,典型交流材料及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
第二十七条 审核。
(一)起草科室对所办理公文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审核,并标注是否上网及公开形式,确保准确无误,经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送相关科室会签及办公室初核。
(二)局办公室进行初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起草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公文属于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法规类文件的,由主办科室在文稿送局领导签批前,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初核如发现公文文稿不符合要求或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退回起草科室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八条 签发。
局及局党组上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由局长、局党组书记签发。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内容重要、对全局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局党组书记签发。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签发。
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九条 复核。公文需经主办科室审校并签署主要负责人姓名后方可正式付印。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还需经局办公室对文件清样复核确认后方可正式付印。
已经签发的公文,一般不得再行修改。如确需修改,内容无重大变动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修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三十条登记。已经签发的公文,应当由局办公室登记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第三十一条印制。公文一律由主办科室到局文印室统一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加强局(办公室)红头函件纸管理。科室(单位)确因特殊原因需用局(办公室)红头函件纸的,需经局办公室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文印室领取。
第三十二条核发。主办科室负责所主办公文的核发工作。公文印制完成后,主办科室必须对公文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发送记录和公文一并归档。
涉密公文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核发并详细记录每份公文发送去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
(一)签收 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收到公文应当对照清单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清点发现收到的公文与清单不符的,应立即提出并查找原因。
(二)登记 收文登记应当详细记载收到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公文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各科室收到的各类公文,应送局办公室(机要室)统一签收登记。
(三)初审 收到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 收文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签批和确定主办科室。
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分工,送请相关领导签批;涉及几个科室职责的,应明确牵头科室,送请分管牵头科室的局领导签批;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的,由其批请其他局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送局长签批。
收到需要阅知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分送局领导阅批。
收到上级机关领导批转的公文,批转局长阅办的,由局办公室送请局长签批;批转局阅办的,由局办公室送请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签批;批转分管局领导阅办的,由局办公室送请该局领导签批,该局领导认为需要的,由其批请其他局领导签批。
(五)传阅 办公室应及时将公文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 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应安排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四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一)局各类公文由主办科室办理完结后送局办公室(机要室)统一归档。
(二)公文归档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及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档案完整、正确的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公文归档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规定如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四)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科室(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 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应使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和耐久的碳素墨水、墨汁,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纯蓝墨水。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文要及时办理,保证时效。重要公文、紧急公文应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由主办科室指定专人办理,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反馈和通报。
(一)收文标明办理时限的,或局领导及局办公室提出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应按要求的办理时限办结。按时办结确有困难的,主办科室应与来文单位沟通并予以说明。凡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市领导批示涉及市局的任务,落实办结后,要按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行文报告落实情况。
(二)收文收电标注“特提”的,应即刻办理;标注“特急”的,应在2日内办结;标注“加急”的,应在4日内办结;标注“平急”的,应在6日内办结;普通收文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的公文,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未规定时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三十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的安全。
(一)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主办科室应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在公文起草时准确拟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
(二)涉密公文应当通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人员、渠道进行传输传递。不得通过互联网和普通传真发送涉密公文。
(三)涉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解密、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 推行利用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网上处理公文,提高运转效率,节约办公成本。
网上处理公文是指局各科室(单位)在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办理的各类文件、材料。
(一)一般公文(含急件)在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以电子介质流转。下列情况以纸介质流转:与同级局外单位联合行文;涉及干部任免、纪检监察类公文;信访举报件类公文;目前网络系统满足不了办文要求,有较多附件材料的公文。
因故需同时运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应使两者保持内容一致、运转同步。
(二)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界面设置的“通知公告”和“文件发布”等,是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必读资料,必须及时认真阅读。
网上办文实行限时办理。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用户对系统中的待办公文应及时处理。文件进入公文发文流程后,各个环节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故致使公文未按工作时限办理的或办文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使用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进行公文系统操作的计算机加强安全管理。不得将局电子政务公文系统接入其他网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向各级机关行文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条 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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