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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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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恩施州政办发〔2012〕6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

 

恩施州政办发〔2012〕6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已予修订,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按照《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州政府领导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州政府办公室在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具体办理会议、公文、值班、信息、调研、督查、接待及机关建设等日常工作,以及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州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领导的报告、讲话材料和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州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州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州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州政府领导报告。

(六)负责州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州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七)组织办理涉及州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八)协助州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州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协助处理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围绕州政府的重点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指导、监督全州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及时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负责全州政府系统和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本地金融秩序,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十二)负责州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做好行政事务工作及行政接待工作,为州政府领导同志服务。负责联系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研究决定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1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副主任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

(二)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决定机关干部人事任免。党委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委成员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至2次。

(三)州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传达学习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通报情况,研究办公室机关事务,部署办公室工作。

副秘书长、办公室机关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秘书长(党委书记)请假。

(四)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办公室工作情况,决定有关事项和安排布置工作。

(五)全州政府系统(含政府部门)办公室主任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传达上级政府办公厅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汇报州委、州政府主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办公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安排办公室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

三、工作配合制度
(一)秘书长出差、出访时指定一位副秘书长主持工作,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应予支持,积极配合。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出差、出访应由秘书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安排另一位副秘书长、副主任接替或衔接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作息必须请假。办事员请假3天以内,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科室副职请假1天,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科长(队长)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副主任)请假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请假由分管机关的副州长审批。请假到期后要主动销假。

(三)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办公室各项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由准假人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接替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四、值班制度
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值班的核心任务是值守、应急和信息通报。值班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各县市、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通报紧急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办理紧急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保证联络畅通和政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参加内事活动有关制度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和州政府领导安排的活动以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各部门邀请出席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剪彩等礼仪性活动。必须参加的,应从严掌握。

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陪同州政府领导出席的内事活动,由州政府领导确定。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应邀参加内事活动,需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

六、出差报告审批制度
秘书长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州长同意,若遇州长外出应报请常务副州长同意。

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离开恩施州境出差或休假,应报经秘书长同意,并告知总值班室。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需要出差或休假,应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由本人报告秘书长。

州政府办公室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或休假,要经科长同意,并由科长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

七、学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办公室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要按照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作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好自己担负的工作。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科室党员领导干部要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及科室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廉政规定,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州政府办公室文书科是负责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的专门机构。公文统一由文书科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安全,严格程序,加快运转,保证质量,提高时效,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行文应少而精,注重效用,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第二章  公文接收与分办
 

第四条  凡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由文书科统一接收、登记、编号,填附公文处理单后,按规定程序呈批。领导的联络员和其他科室收到的需要办理的公文,除领导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以外,均应转交文书科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需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审批、办理的公文,除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外,未经文书科登记、编号的,不予办理,也不得送请领导审批;特殊紧急情况下送批的,应及时到文书科补办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报送领导个人且需要审批的公文,文书科签收后按分办原则办理。

第七条  对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文书科主要负责审核公文的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报文单位、签发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文书科退回报文单位。

第八条  文书科签收的公文,按分工负责、各负其责、严格追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分办:

(一)办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并填附公文处理单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批办,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送秘书长批办,再按批办要求处理。对送批件领导应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要批示如何办理。对重大请示事项,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请示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分管副秘书长。

(二)传阅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发来的公文,省直各部门、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或转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不需要办理或审批的公文,由文书科登记、编号后送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批示范围送有关人员传阅。传阅过程中领导对有关事项作出批示的,及时按批示意见处理。

第九条  州政府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向州政府行文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报州政府的请示,州政府各部门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长或常务副县市长签发)、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向州委、州政府的“请示”,应当以其中一个领导机关为主送机关,另一个为抄送机关。

第十一条  同时报送州委、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由州委办公室处理。对州委办公室转州政府办公室研办的,由文书科按分办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报送州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除署名的以外,由文书科按其内容分发有关领导和科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涉及因公出国的请示,直接送州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公文传批
 

第十四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领导批示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批示办理。

第十五条  州政府领导批示完毕的公文,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阅件,分送有关领导传阅。抄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阅知,有必要送州政府领导阅知的,按批示意见分送。

第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报文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经报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文部门要如实上报,并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政府。凡应由部门之间事先协商而未协商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政府及州政府部门报送州政府文件,转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主办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应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州政府办公室;涉及其他部门的,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主办部门答复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答复,答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预告答复期限;对不属本部门职权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文给州政府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收到州委书记批示件后,应立即按批示要求办理。对州委书记、州长批示的公文,要及时掌握办理情况,并向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公文传批过程中,如遇领导出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有关科室应与联络员联系,商定传批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领导阅批后的公文,应按“谁送退谁”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和丢失文件。

第二十二条  紧急公文,应在公文右上角醒目地方注明“急件”或“特急件”。

第二十三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除急件外,其他公文原则上不予传批。

 

第四章  公文起草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经州政府领导同意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要认真起草、修改、审核文稿,做到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文种准确、格式规范、文风朴实。

第二十五条  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范围由对口科室负责拟稿,或由部门代拟。部门代拟稿应有领导授意,并由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附上级有关政策或文件依据,交对口科室核稿。对口科室负责审核公文是否与有关部门、县市协商会签,公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性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文书科负责对科室拟稿或部门代拟稿进行修改、审核。修改、审核后的文稿,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视情况通知主管部门负责人阅看,进一步修改并签署姓名,再按程序送签。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批后转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一般情况下,州政府法制办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然后送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州直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先请示,分管副秘书长应严格把关。同意发文的,发文单位须将代拟稿、背景材料及电子文档等一并送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文书科对部门代拟稿或转发稿进行认真审核(修改较大的,送原报文部门重新审核)后,再按程序呈批。

对州直各部门要求经州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应根据精简公文的原则认真把关。

(一)可以当面商谈或通过电话解决问题的,不予行文。

(二)纯属部门职责范围内日常业务事项,由部门行文。

(三)省政府及办其办公厅文件已发至县市或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了的,不再转发;确需转发的,由部门自行转发;要求州政府制发的文件,如未提出具体措施或新的意见,照抄照搬的,不予行文。

(四)省政府各部门来文(包括主送州政府)需转发的,由有关部门转发。

(五)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州主管部门研究上报。重要事项确需以州政府名义报批的,应征求州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州政府领导审定后再行文上报。

(六)除省政府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行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经州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予行文。

(七)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文件,由其自行印发。

(八)经州政府批准、州直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发出(通知中可冠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由州政府办公室发出。

(九)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文字材料和州政府领导的讲话,由部门印发。

(十)州政府领导在部门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经领导本人同意后,由部门或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全文或摘要。

第三十条  主要文件及其适用范围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发、恩施州政规)》,主要适用于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比较重大的对全州有普遍指导作用的文件,发布规范性文件;施行行政措施,发布重要决定、命令、指示、通告、通报;下达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转州政府职能部门或县市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文)》,用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

(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任)》,用于下发州政府在法定职权内任免干部的通知。

(四)《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恩施州政函)》,用于向州人大报送议案;以州政府名义就某一重大事项对有关县市和部门下发通知,或对某一重要请示作出批复;同省直部门、其他平行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询问、答复问题等。

(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发)》,是州政府文件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传达州政府关于某一个方面工作的决定,传达州政府领导对全局性工作的批示或指示,下达需要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周知和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等。

(六)《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恩施州政办函)》,用于答复个别县市或部门的一般请示事项,转达州政府领导对个别县市、部门的批示,征询有关县市或部门意见,以及同平行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等。

(七)《传真电报(恩施州政电、恩施州政办电)》,用于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通知召开会议、时效性较强事项、政务活动安排、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措施等。

(八)《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分别印发州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九)《政府情况通报》,刊载州长、副州长等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重要活动情况等。

(十)《政务要情周记》,用于记载州长、副州长的政务活动;国家或省直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视察我州情况;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政务督查通报》,用于对上级和本级文件、会议、领导指示落实情况的检查通报。

 

第五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一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州政文、州政发、州政规),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州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函件(州政函),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州政办发),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函件、电报(州政办函、州政办电),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召集人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政府情况通报》印发州长、副州长讲话,应报州长、副州长本人审定,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发。《政务督查通报》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包括上报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州长、州长审签后送州委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以州委办、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应将起草或修改的文稿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州长签署意见,秘书长审签后报州委办公室。

 

第六章  公文复核和归档
 

第三十八条  公文复核

(一)公文签发后,办文人员应对文稿进行清理,连同文稿的背景材料、领导批示、部门代拟稿和转发稿原件、有关部门意见和会签意见等资料一并送文书科。

(二)文书科对公文进行最后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文种使用是否正确;行文规则和密级、分送范围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传批手续是否完备。复核中发现文字、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认真校对打印清样。校对中发现文字方面的问题,可作技术处理,如改动较大应请示领导审定。急件和特急件应随到随印随发。

第三十九条  公文归档

(一)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及各科室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交文书科档案室集中统一立卷归档和管理。下列公文办完后,应立即送档案室。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各类文件、电报。

2.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各类公文的底稿、正本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3.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记录、纪要、备忘录、政务督查通报。

4.州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

5.州政府向省政府的汇报稿。

6.州政府提请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批准的文件。

7.州政府领导批示、修改的文件及有关办理结果报告。

8.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手稿、讲话稿。

9.州直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向州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

10.省政府各部门主送州政府的公文。

11.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批示办理的文件及附件。

12.其他有保存价值需要存档的文件、资料。

(二)州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的公文,原则上原件留存归档,将复印件转部门或县市。

(三)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回机关后5日内,应将会议文件交档案室清理登记。

(四)各科室当年应归档的公文,应于次年第一季度送档案室。绝密文件办毕后必须即时送档案室,由档案室负责保管,按期归档。

(五)本机关的档案资料,要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报送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处理,以及州政府办公室内部公文运转。其他事项按《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涉密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1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发布的《公文处理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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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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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70份

 


 

发布:2007-03-27 15: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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